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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王某某(一家人)原系甲村人,1997年三人将户口迁到乙村,并在该村购买了三问平房居住.王某靠经营一个生产资料门市部维系一家人的生活。期问,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曾借种该村村民张某承包的0.8亩地,并代交了一年提留款60元。2006年1月乙村“撤村建居”。7月,王某、李某、乇某诉乙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其土地出让金每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