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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视现实,转变观念
目前,我国涉及地方政府债务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预算法和担保法,其目的都是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隐性举债成风,债务规模巨大,财政风险剧增。应当正视地方政府举债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审计结果公告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际经验也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地方政府都举债融资,但这种举债权通常又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据统计,世界53个主要国家中,有37个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从国外实践来看,地方政府举债通常有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美国和印度地方政府举债以发行市政债券为主,英国则以银行借款为主,而德国和日本兼而有之。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并不可怕,怕的是制度缺失下的无序举债,最终引发财政风险。因此,我们应转变观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其次,通过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使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规范化,使地方政府存在的隐形债务显形化。
二、多管齐下,加强监控
地方债务控制不好会造成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所以在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相应的监管措施。首先,中央政府应肩负起监管地方债务的职责,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地方债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跟踪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同时,人民银行、银监局和证监局应联手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监管,防范政府过度负债而产生的财政风险向金融体系的蔓延。其次,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资产负债率等监控指标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实时跟踪测度,并根据监测结果对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最后,审计机关应通过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及时调查和了解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及其风险,加强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查找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充分发挥审计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体制,平衡权责
首先,改革和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配置,是解决地方政府不规范举债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调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财政资源在各级政府间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是上下级政府间职责任务的有序界定。责任的承担应该是以相应的权力为基础,地方政府职责任务的承担应以财政资源的分配为基础。因此,在合理划分和明确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应重新调整各类税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配比例,扩大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增强地方政府自身财力。其次,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或提供担保;另一方面要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行为。最后,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模式和规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减少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
四、落实责任,强化问责
首先,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追究机制,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责任单位要制定偿债计划, 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作为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举借债务。地方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偿还债务,避免由于一次性偿付而导致资金不足。其次,强化审计问责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债务“借、管、用、还”等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和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对脱离实际,违反政策规定,举债营造“政绩”的干部,既不能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任职;对盲目举债造成重大损失,疏于管理造成债务回收困难,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的行为开展审计问责,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任职期内积极化解债务,债务明显下降的干部应考虑优先使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审计厅)
目前,我国涉及地方政府债务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预算法和担保法,其目的都是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隐性举债成风,债务规模巨大,财政风险剧增。应当正视地方政府举债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审计结果公告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际经验也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地方政府都举债融资,但这种举债权通常又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据统计,世界53个主要国家中,有37个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从国外实践来看,地方政府举债通常有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美国和印度地方政府举债以发行市政债券为主,英国则以银行借款为主,而德国和日本兼而有之。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并不可怕,怕的是制度缺失下的无序举债,最终引发财政风险。因此,我们应转变观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其次,通过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使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规范化,使地方政府存在的隐形债务显形化。
二、多管齐下,加强监控
地方债务控制不好会造成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所以在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相应的监管措施。首先,中央政府应肩负起监管地方债务的职责,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地方债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跟踪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同时,人民银行、银监局和证监局应联手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监管,防范政府过度负债而产生的财政风险向金融体系的蔓延。其次,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资产负债率等监控指标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实时跟踪测度,并根据监测结果对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最后,审计机关应通过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及时调查和了解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及其风险,加强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查找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充分发挥审计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体制,平衡权责
首先,改革和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配置,是解决地方政府不规范举债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调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财政资源在各级政府间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是上下级政府间职责任务的有序界定。责任的承担应该是以相应的权力为基础,地方政府职责任务的承担应以财政资源的分配为基础。因此,在合理划分和明确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应重新调整各类税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配比例,扩大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增强地方政府自身财力。其次,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或提供担保;另一方面要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行为。最后,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模式和规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减少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
四、落实责任,强化问责
首先,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追究机制,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责任单位要制定偿债计划, 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作为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举借债务。地方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偿还债务,避免由于一次性偿付而导致资金不足。其次,强化审计问责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债务“借、管、用、还”等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和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对脱离实际,违反政策规定,举债营造“政绩”的干部,既不能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任职;对盲目举债造成重大损失,疏于管理造成债务回收困难,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的行为开展审计问责,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任职期内积极化解债务,债务明显下降的干部应考虑优先使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