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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年4月27日,当事人王某驾驶浙A•G××××桑塔纳轿车,在杭州市西湖区载客2人,收取50元运费,将其送到了某中学。某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对此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对乘客制作了《询问笔录》,因王某无法当场提供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件,认为其涉嫌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该处根据4月27日录像取得的视听资料、《询问笔录》,认定王某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分析
1.案件焦点:本案通过录像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2.学理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下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通过录像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涉嫌偷拍,合法性有待商榷,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通过录像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执法人员录制的证明王某违法行为的证据,未侵犯王某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另外,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在公路、道路口安装摄像探头的方式,录制驾驶员超速、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
4.本案分析
结合上述学理知识,通过录像等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在于:如何界定合法权益和执法人员的录像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不但不涉及个人隐私,反而涉嫌违反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法权益;另外,该处作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主体,承担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在具体执法中,采取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是必要的、合法的。
因此,本案通过录像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有效,可以认定王某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
1.阳光执法:依法取证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杜绝: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另外,不得未经批准进入他人住宅,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安装窃听器、监视器。
2.在公共场所设置录像设备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可借鉴公安部门的做法,在公众场合设置录像设备,以隐秘拍摄、隐秘录音方式取证。
2006年4月27日,当事人王某驾驶浙A•G××××桑塔纳轿车,在杭州市西湖区载客2人,收取50元运费,将其送到了某中学。某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对此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对乘客制作了《询问笔录》,因王某无法当场提供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件,认为其涉嫌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该处根据4月27日录像取得的视听资料、《询问笔录》,认定王某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分析
1.案件焦点:本案通过录像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2.学理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下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通过录像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涉嫌偷拍,合法性有待商榷,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通过录像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执法人员录制的证明王某违法行为的证据,未侵犯王某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另外,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在公路、道路口安装摄像探头的方式,录制驾驶员超速、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
4.本案分析
结合上述学理知识,通过录像等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在于:如何界定合法权益和执法人员的录像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不但不涉及个人隐私,反而涉嫌违反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法权益;另外,该处作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主体,承担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在具体执法中,采取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是必要的、合法的。
因此,本案通过录像暗查方式取得的证据有效,可以认定王某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
1.阳光执法:依法取证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杜绝: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另外,不得未经批准进入他人住宅,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安装窃听器、监视器。
2.在公共场所设置录像设备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可借鉴公安部门的做法,在公众场合设置录像设备,以隐秘拍摄、隐秘录音方式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