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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适用的实际条件与立法规定之间经历了先协调后背离以及再度统一这三个阶段.尽管根据刑法,目前法院适用缓刑时已不再为有无考察主体而担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缓刑考察工作的完善.相反,从实现缓刑制度的价值等出发,应当重新设置我国未来的缓刑考察主体,即在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共同考察的新主体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