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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供应链服务企业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供应链信息管理,打通行业的上下游,盘活产业资源,加速供应链中采购、供货、流通等环节的运转,实现供应链效率、价值双提升,积极构建一个信息对称、资源共享、共荣双赢的供应链生态圈。本文通过辨析互联网下企业供应链服务与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之间的差异,分析供应链服务中涉及财税风险,提出供应链服务相关财税处理。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供应链服务;实质重于形式
一、企业供应链服务与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三者的辨析
(一)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的定义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内容仍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逐步再扩大。本文认为,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真实的供应链信息为基础,为供应链链条上的一个或者多个企业,甚至终端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避免供应链链条的断裂,保障链条的顺畅,其商业实质是出让资金使用权的行为。金融产品主要是由供应链链条上的应收账款保理、存货质押等而逐渐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产品。
由图1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为供应链中一个或多个企业或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它的出现保证贸易得以顺利进行,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可以一直延伸至个人消费者,比如提供消费信贷产品。
(二)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在实务中经常被误称为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煤炭、成品油、建材等)贸易领域。融资性贸易常见模式有售后回购模式、循环贸易模式、托盘交易模式,其本质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其產生的原因是资金提供方在银行贷款方面较其他企业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即相对资金需求方更容易取得银行贷款或者以更小的成本取得银行贷款。融资性贸易表现为由于企业缺乏足够银行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签订贸易合同,实现从第三方企业取得资金需求,实质是第三方企业借“商品买卖之道”,变相提供融资服务。
图2描述了三种基本贸易模式,(1)售后回购模式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标的物相同、金额和交付时间不同的销售合同与回购合同;(2)循环贸易模式下,即在售后回购模式下再增加C公司或是更多方,形成一个连环买卖,与售后回购模式一样,形成一个闭环交易,A公司同样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融资,由于增加了多方交易,形式更为隐蔽;(3)托盘交易模式下,形成一个非闭合连环交易,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流向(本文简称合同流)是C→B→A,物流是C→A,A公司既是商品的需求方,又是资金的需求方,托盘交易实现了商品买卖和融资业务。
三种模式下都存在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但售后回购模式、循环贸易模式常常表现为没有实质的物流,而托盘交易模式通常存在真实物流,但物流是直接由C公司流向A公司,均存在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与物流不一致。
(三)企业供应链服务
本文所指的企业供应链服务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以数据平台为载体,企业为供应链链条上的目标客户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针对目标客户提出的供应链服务方面相关需求,提供定制化供应链服务解决方案,深度解决供应链各环节的痛点。该供应链链条不仅包括链条上的上、下游企业,也包括物流企业,也包括提供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目前国内企业供应链服务业务模式可分贸易执行服务、产业链金融业务、基础供应链类业务、大数据安全服务。
1、贸易执行服务
贸易执行服务1是指在供应链链条上,预先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同时与上下游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然后集合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为客户全方位提供高效、安全、低成本的供应链服务。在该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通过同时签订三方供应链贸易合同,锁定客户和供应商,规避货物价格波动风险,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以国内一家建材供应链服务企业模式为例,阐述贸易执行服务的实质。
图3显示一家建材供应链服务企业贸易执行服务模式,供应链服务商与上游厂家、下游经销商签订三方贸易采购合同,在取得经销商首付款后,供应链服务商进行垫资全款支付厂家。在此模式下,可以看出供应链服务商不仅仅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如果没有她,贸易是很难顺利进行下去。该模式下,供应链服务商盈利来源于三部分,一是买卖差价,二是厂商的返利,三是经销商未按期付款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从业务模式上看,贸易执行服务模式与托盘交易模式是比较相识,一手托起了买盘,另一手托起了卖盘。二者的区别主要看经销商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还是为了使贸易得以进行,供应链服务商的目的是为了放贷还是为了使供应链更为顺畅。在实务中,也很难区分,司法实践2中往往采取反证的态度,即不能证明当事人真实意图在于融资的,那么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成立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可视为贸易执行服务模式。贸易执行服务模式如何现金折扣销售(为了敦促客户尽快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会计处理视为一种资金占用成本),虽具有部分融资性质,其主要意图是为了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在贸易执行服务模式中,供应链服务商扮演的角色与供应链金融中银行角色也非常相近,其主要区别是该角色在供应链中参与程度,供应链服务商会深入到供应链环节中去,而银行等金融机构较难集合到商流、物流、信息流信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会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商品贸易类合同。
2、产业链金融业务
产业链金融业务,即企业利用自筹资金,以供应链为基础,通过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困难的问题。企业的利润点在于资金成本利息差,角色定位就是供应链金融中银行角色,同时企业也具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3、基础供应链类业务
基础供应链类业务,即广度供应链服务,主要是企业通过发挥在管理、创新和执行上的优势,通过供应链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在采购、供货、流通等供应链基础支撑领域为客户设计并提供个性化服务。公司以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作为盈利来源。 4、大数据安全服务
大数据安全服务,即以行业供应链为基础,提供泛互联网行业大数据安全系统及服务,主要以银行机构为战略伙伴,形成信息对称、强强联手、互惠共赢竞争优势。
通过以上辨析,企业供应链服务、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三者的区别较为明显,但又有联系,产业链金融业务与供应链金融、贸易执行服务与托盘交易有较多相识之处。
二、供应链服务财税风险分析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商法为企业经营创新提供了自由的空气,供应链服务企业也应运而生,在无需金融牌照情况,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商业模式为社会提供类似金融的服务,以保证供应链链条上的贸易顺利进行。正如司法实践采取反证的态度,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融资意图,就合理地承认非闭合买卖合同的不同当事人之间成立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在对待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利息,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为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其税率(16%)高于贷款服务的税率(6%),但其優点是可以进行抵扣,优于不能进行抵扣的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更有利于贸易的进行。
由于实际物流不流经供应链服务企业,为虚开发票滋生了土壤。贸易执行服务可能变成了不具实际物流的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模式),上下游企业相互串通,借助供应链服务企业,企图通过合同流、票流、资金流等假象来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实现其自身目的,或虚增业绩,或骗取贷款额度。此时的贸易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尽管供应链服务企业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但毕竟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开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虽然司法实践未必会界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毕竟扰乱了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重大税务、法律风险隐患。
所以,供应链服务企业应针对虚开发票行为制定相关内控措施,加强对物流的监管,强化对物流信息的掌控,确保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相符,特别是在指示交付的贸易中,要确保有真实的货物交割凭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沦为上下游企业 “虚开发票、虚增贸易额”的工具。
三、供应链服务财税处理
在贸易执行服务中,供应链服务企业与上游企业签订的是货物采购合同,与下游企业签订的是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是直接与上下游企业签订三方合同,供应链服务企业在整个供应链链条中往往并不直接控制合同标的物,通过指示交付方式直接将合同标的物交由下游企业。
所以,在会计处理方面就面临一个核心问题。贸易执行服务是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还是确认让渡资金使用权收入?从表面上看是商品贸易的法律形式、实质上为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行为;还是貌似贸易性融资行为、实质上就是传统商贸行为?
本文借鉴盖地和罗斌元《会计确认的再认识及应用》3一文的中关于会计确认的方法。首先,对贸易执行服务经济现象进行真相还原,认清经济实质,通过会计语言来表达,即体现“如实反映”。认清供应链服务企业在贸易执行服务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供应链服务企业初衷是解决供应链环节的痛点,促使商品贸易更顺畅,同时供应链服务企业往往又是核心厂商的战略合作伙伴或者一级代理商,与传统的商贸企业开展的商贸交易并无二致,通过贸易活动来实现企业增值;与银行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有着显著区别,不是以让渡资金使用权收取资金利息为目的。故在会计处理时,将贸易执行服务确认商品贸易行为,确认销售收入更为合适。其次,对贸易执行服务所表达的会计信息进行价值评价,是否能够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是否能够满足同一使用者的不同的需求,是否具有可比性、相关性、有用性的高质量会计信息质量,即体现“满足需要”。将贸易执行服务确认商品贸易,确认相关收入与成本,信息更全面、更明确、更具体,满足不同使用的使用,更好在商贸企业之间进行比较,更能满足内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更好地评估管理者的受托责任。
如果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表面上看物流没有经过供应链服务企业,于是过分强调资金占用因素,将贸易执行服务确认为让渡资金使用权行为。从会计角度看,一是没有认真其经济实质,没有认清现代供应链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手段实现的零库存管理,但零库存管理并没有减弱其风险责任,依然承担货物验收风险,如果下游企业拒收货物,就由零库存变成实际库存,由间接控制变为直接控制;二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大幅度降低,不利于同行业之间对比;三是会导致一家企业同样的业务在线上(数据平台上操作)、线下(传统商贸模式)会计处理不一致。从经济方面看,也无法将贸易执行服务有效融入到日常业务的发展,无法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无法充分发挥公司资本的作用,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实务中,由于供应链企业属于高速成长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往往让利给下游客户,期望下游客户产生路径依赖,在贸易执行服务表现为零毛利(主要收取上游厂商的返利和下游未按期付款的违约金),此时,不能因为零毛利就再次怀疑其贸易活动的商业实质。
当然,如果某项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比如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超过一年),应单独确认一项让渡资金使用权的履约义务。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贸易执行收入金额,合同价款与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如果某项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比如3个月),同时又约定超出合同付款期限的需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额外支付款项,付款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认定该合同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额外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直接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具“价外费用”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诚然,如果在一系列合同安排中,供应链服务企业并未实质参与供应链商品贸易过程,在整个供应链商品贸易过程中的始终未承担过商品的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借助贸易执行服务之外形,让渡资金使用权,此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确认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当然,运用新收入准则4中收入确认的五步法,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即不确认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自然就不确认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
其他供应链服务的相关财税处理比较容易辨别,本文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贸易执行服务一词,取自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半年度报告》,p8:“贸易执行服务是指在国内、国际贸易中,预先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同时与上下游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然后集合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为客户全方位提供高效、安全、低成本的供应链服务”。
[2]王英波,王燕,《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有无法律效力》(经济参考报),2015.11.10, http://www.jjckb.cn/2015-11/10/c_134799581.htm
[3]盖地,罗斌元,《会计确认的再认识及应用——基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认识论释义》(会计研究),2011.8
[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供应链服务;实质重于形式
一、企业供应链服务与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三者的辨析
(一)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的定义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内容仍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逐步再扩大。本文认为,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真实的供应链信息为基础,为供应链链条上的一个或者多个企业,甚至终端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避免供应链链条的断裂,保障链条的顺畅,其商业实质是出让资金使用权的行为。金融产品主要是由供应链链条上的应收账款保理、存货质押等而逐渐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产品。
由图1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为供应链中一个或多个企业或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它的出现保证贸易得以顺利进行,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可以一直延伸至个人消费者,比如提供消费信贷产品。
(二)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在实务中经常被误称为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煤炭、成品油、建材等)贸易领域。融资性贸易常见模式有售后回购模式、循环贸易模式、托盘交易模式,其本质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其產生的原因是资金提供方在银行贷款方面较其他企业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即相对资金需求方更容易取得银行贷款或者以更小的成本取得银行贷款。融资性贸易表现为由于企业缺乏足够银行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签订贸易合同,实现从第三方企业取得资金需求,实质是第三方企业借“商品买卖之道”,变相提供融资服务。
图2描述了三种基本贸易模式,(1)售后回购模式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标的物相同、金额和交付时间不同的销售合同与回购合同;(2)循环贸易模式下,即在售后回购模式下再增加C公司或是更多方,形成一个连环买卖,与售后回购模式一样,形成一个闭环交易,A公司同样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融资,由于增加了多方交易,形式更为隐蔽;(3)托盘交易模式下,形成一个非闭合连环交易,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流向(本文简称合同流)是C→B→A,物流是C→A,A公司既是商品的需求方,又是资金的需求方,托盘交易实现了商品买卖和融资业务。
三种模式下都存在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但售后回购模式、循环贸易模式常常表现为没有实质的物流,而托盘交易模式通常存在真实物流,但物流是直接由C公司流向A公司,均存在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与物流不一致。
(三)企业供应链服务
本文所指的企业供应链服务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以数据平台为载体,企业为供应链链条上的目标客户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针对目标客户提出的供应链服务方面相关需求,提供定制化供应链服务解决方案,深度解决供应链各环节的痛点。该供应链链条不仅包括链条上的上、下游企业,也包括物流企业,也包括提供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目前国内企业供应链服务业务模式可分贸易执行服务、产业链金融业务、基础供应链类业务、大数据安全服务。
1、贸易执行服务
贸易执行服务1是指在供应链链条上,预先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同时与上下游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然后集合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为客户全方位提供高效、安全、低成本的供应链服务。在该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通过同时签订三方供应链贸易合同,锁定客户和供应商,规避货物价格波动风险,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以国内一家建材供应链服务企业模式为例,阐述贸易执行服务的实质。
图3显示一家建材供应链服务企业贸易执行服务模式,供应链服务商与上游厂家、下游经销商签订三方贸易采购合同,在取得经销商首付款后,供应链服务商进行垫资全款支付厂家。在此模式下,可以看出供应链服务商不仅仅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如果没有她,贸易是很难顺利进行下去。该模式下,供应链服务商盈利来源于三部分,一是买卖差价,二是厂商的返利,三是经销商未按期付款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从业务模式上看,贸易执行服务模式与托盘交易模式是比较相识,一手托起了买盘,另一手托起了卖盘。二者的区别主要看经销商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还是为了使贸易得以进行,供应链服务商的目的是为了放贷还是为了使供应链更为顺畅。在实务中,也很难区分,司法实践2中往往采取反证的态度,即不能证明当事人真实意图在于融资的,那么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成立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可视为贸易执行服务模式。贸易执行服务模式如何现金折扣销售(为了敦促客户尽快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会计处理视为一种资金占用成本),虽具有部分融资性质,其主要意图是为了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在贸易执行服务模式中,供应链服务商扮演的角色与供应链金融中银行角色也非常相近,其主要区别是该角色在供应链中参与程度,供应链服务商会深入到供应链环节中去,而银行等金融机构较难集合到商流、物流、信息流信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会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商品贸易类合同。
2、产业链金融业务
产业链金融业务,即企业利用自筹资金,以供应链为基础,通过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困难的问题。企业的利润点在于资金成本利息差,角色定位就是供应链金融中银行角色,同时企业也具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3、基础供应链类业务
基础供应链类业务,即广度供应链服务,主要是企业通过发挥在管理、创新和执行上的优势,通过供应链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在采购、供货、流通等供应链基础支撑领域为客户设计并提供个性化服务。公司以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作为盈利来源。 4、大数据安全服务
大数据安全服务,即以行业供应链为基础,提供泛互联网行业大数据安全系统及服务,主要以银行机构为战略伙伴,形成信息对称、强强联手、互惠共赢竞争优势。
通过以上辨析,企业供应链服务、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三者的区别较为明显,但又有联系,产业链金融业务与供应链金融、贸易执行服务与托盘交易有较多相识之处。
二、供应链服务财税风险分析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商法为企业经营创新提供了自由的空气,供应链服务企业也应运而生,在无需金融牌照情况,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商业模式为社会提供类似金融的服务,以保证供应链链条上的贸易顺利进行。正如司法实践采取反证的态度,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融资意图,就合理地承认非闭合买卖合同的不同当事人之间成立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在对待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利息,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为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其税率(16%)高于贷款服务的税率(6%),但其優点是可以进行抵扣,优于不能进行抵扣的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更有利于贸易的进行。
由于实际物流不流经供应链服务企业,为虚开发票滋生了土壤。贸易执行服务可能变成了不具实际物流的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模式),上下游企业相互串通,借助供应链服务企业,企图通过合同流、票流、资金流等假象来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实现其自身目的,或虚增业绩,或骗取贷款额度。此时的贸易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尽管供应链服务企业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但毕竟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开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虽然司法实践未必会界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毕竟扰乱了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重大税务、法律风险隐患。
所以,供应链服务企业应针对虚开发票行为制定相关内控措施,加强对物流的监管,强化对物流信息的掌控,确保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相符,特别是在指示交付的贸易中,要确保有真实的货物交割凭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沦为上下游企业 “虚开发票、虚增贸易额”的工具。
三、供应链服务财税处理
在贸易执行服务中,供应链服务企业与上游企业签订的是货物采购合同,与下游企业签订的是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是直接与上下游企业签订三方合同,供应链服务企业在整个供应链链条中往往并不直接控制合同标的物,通过指示交付方式直接将合同标的物交由下游企业。
所以,在会计处理方面就面临一个核心问题。贸易执行服务是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还是确认让渡资金使用权收入?从表面上看是商品贸易的法律形式、实质上为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行为;还是貌似贸易性融资行为、实质上就是传统商贸行为?
本文借鉴盖地和罗斌元《会计确认的再认识及应用》3一文的中关于会计确认的方法。首先,对贸易执行服务经济现象进行真相还原,认清经济实质,通过会计语言来表达,即体现“如实反映”。认清供应链服务企业在贸易执行服务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供应链服务企业初衷是解决供应链环节的痛点,促使商品贸易更顺畅,同时供应链服务企业往往又是核心厂商的战略合作伙伴或者一级代理商,与传统的商贸企业开展的商贸交易并无二致,通过贸易活动来实现企业增值;与银行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有着显著区别,不是以让渡资金使用权收取资金利息为目的。故在会计处理时,将贸易执行服务确认商品贸易行为,确认销售收入更为合适。其次,对贸易执行服务所表达的会计信息进行价值评价,是否能够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是否能够满足同一使用者的不同的需求,是否具有可比性、相关性、有用性的高质量会计信息质量,即体现“满足需要”。将贸易执行服务确认商品贸易,确认相关收入与成本,信息更全面、更明确、更具体,满足不同使用的使用,更好在商贸企业之间进行比较,更能满足内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更好地评估管理者的受托责任。
如果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表面上看物流没有经过供应链服务企业,于是过分强调资金占用因素,将贸易执行服务确认为让渡资金使用权行为。从会计角度看,一是没有认真其经济实质,没有认清现代供应链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手段实现的零库存管理,但零库存管理并没有减弱其风险责任,依然承担货物验收风险,如果下游企业拒收货物,就由零库存变成实际库存,由间接控制变为直接控制;二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大幅度降低,不利于同行业之间对比;三是会导致一家企业同样的业务在线上(数据平台上操作)、线下(传统商贸模式)会计处理不一致。从经济方面看,也无法将贸易执行服务有效融入到日常业务的发展,无法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无法充分发挥公司资本的作用,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实务中,由于供应链企业属于高速成长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往往让利给下游客户,期望下游客户产生路径依赖,在贸易执行服务表现为零毛利(主要收取上游厂商的返利和下游未按期付款的违约金),此时,不能因为零毛利就再次怀疑其贸易活动的商业实质。
当然,如果某项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比如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超过一年),应单独确认一项让渡资金使用权的履约义务。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贸易执行收入金额,合同价款与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如果某项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比如3个月),同时又约定超出合同付款期限的需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额外支付款项,付款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认定该合同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额外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直接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具“价外费用”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诚然,如果在一系列合同安排中,供应链服务企业并未实质参与供应链商品贸易过程,在整个供应链商品贸易过程中的始终未承担过商品的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借助贸易执行服务之外形,让渡资金使用权,此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确认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当然,运用新收入准则4中收入确认的五步法,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即不确认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自然就不确认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
其他供应链服务的相关财税处理比较容易辨别,本文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贸易执行服务一词,取自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半年度报告》,p8:“贸易执行服务是指在国内、国际贸易中,预先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同时与上下游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然后集合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为客户全方位提供高效、安全、低成本的供应链服务”。
[2]王英波,王燕,《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有无法律效力》(经济参考报),2015.11.10, http://www.jjckb.cn/2015-11/10/c_134799581.htm
[3]盖地,罗斌元,《会计确认的再认识及应用——基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认识论释义》(会计研究),2011.8
[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