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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的: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谈药品可及性工作的必要性及途径。方法:通过探讨制药企业社会责任以及药品可及性工作,分析药品可及性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结果与结论:制药企业社会责任与药品可及性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药品可及性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开展这项工作也会对企业及社会带来利益。
【关键词】制药企业;社会责任;药品可及性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城镇化趋势,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面临更多的挑战,药品可及性(Drug access)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尽管很多疾病是可以治愈的,但是由于医疗卫生服务费用高、无法获知药品信息等问题,部分患者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治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旧存在,这不利于人们健康权的保障,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药品可及性工作对于我国的医疗体制的完善、促进人们的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有的对药品可及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药物的可及性、药品可及性的障碍以及药品可及性的评价等方面,分别从政府、医疗机构和企业三者的角度来分析药品可及性问题。而制药企业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参与者,其对于药品可及性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制药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相对一些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公众在一些专利药的获得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不利于健康的公平性。此外,公共健康危机频发带来的药品不可及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制药企业不应该仅仅是“经济人”,更要作为“社会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CSR),保障药品的生产、分配和流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本文基于药品可及性工作的重要意义,着重分析制药企业通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药品可及性工作的必要性,从而提高我国的药品可及性。
二、药品可及性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
(一)药品可及性
1977年WHO的基本药物政策项目(Essential Drugs and
Medicines Policy)开始提及药品可及性问题。WHO指出,药品可及性代表人人有可承担价格的药品,能安全地、切实地获得适当、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相关信息的机会(General Comment No.14)。
世界卫生组织总结了影响公众获得药品的4个因素:药品的合理选择与使用、可以承受的药品价格、持续的资金支持、可靠的药品供应体系。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学者的定义,认为药品可及性包涵三个方面的含义:可获得性,可承担性以及合理使用。其中,可获得性与可承担性可谓是与制药企业的药品供应体系、药品价格直接相关,影响公众对药品的可及性。
(二)制药企业社会责任
自谢尔顿提出社会责任的思想以来,学者或组织对社会责任给出的定义不尽相同,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罗宾斯(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由于药品与社会的公共卫生水平和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制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就具有其特殊性,不仅仅包括提供质量可靠、安全有效的药品这个最基本的义务,还应该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
因此,从社会经济学观点出发,制药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是指制药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确保向公众提供合格、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同时,自愿对股东、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关注、给予积极影响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及提供质量合格的药物,保证公众对药品的可获得性;二是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保证公众对药品的可承担性,降低医疗总费用;三是重视药品研发工作,不断投入研发创新药物。
(三)基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视角的动因
1.制药企业地位的重要性。医疗卫生事业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药品可及性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部分,而制药企业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参与者,为市场提供医疗卫生用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批评指出——制药业最初的崇高日标是为人类研发和生产有用的新药,但该行业过去20多年来的发展与其初衷渐行渐远,它现在变成了一个卖药的营销机器,所销售药物的疗效令人生疑。2008年11月,胡锦涛主席在APEC会议上发言指出:“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责任观念,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因此,药品可及性问题应该扩展至制药业的组织和机构,制药企业不应只为了追逐利润而置公众的健康于不顾。
2.制药企业产品即药品的特殊性。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的公共产品外部性属性,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支出是整个医疗保健支出增长最快的一部分,药费一直是困扰低收入者人群的问题;药品质量也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制药企业应当积极承担维护公众健康的社会责任,并把这一责任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
3.制药企业与药品可及性密切相关。药品可及性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公平性、以伦理道德为前提寻求对策,因此企业利润问题在这个领域中非常敏感,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研究者都对此谨慎把握,试图平衡各方的利益。但是,面对卫生保健服务的市场化,资本参与公共卫生领域是必然的,药物的相关规定的实施对制药企业存在影响。如表1所示,药品可及性的核心要求与制药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三、制药企业参与药品可及性工作的必要性
药品的可及性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密切,且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涉及到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民生大计。我国的偏远地区还普遍存在人们买不起或者买不到他们所需的药品来治愈疾病的現象,这种药品不可及现状不仅损害了人们的健康权,阻碍了我国卫生体制的建设与发展,也影响了制药企业的公众形象。老百姓往往把药品的高昂价格归于企业为了谋求暴利的手段,与企业处于对立地位,损害企业的声誉。从长期来看,不利于双方的利益,更不利于健康社会的发展。因此,制药企业应该积极参与保证药品可及性的工作,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一)外部因素——公共健康危机频发
公共健康危机,是指群体性的、与公共健康相关的疾病、医疗、环境等各方面的问题。这里的危机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全球性问题,包括艾滋病、癌症、肺结核等慢性传染性疾病;同时,公共危机也包括突发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引起的瘟疫等疾病。
2005年的禽流感危机中,全球唯一特效药达菲因价格过高导致患者无力支付;2009年的甲型H1N1 流感的全球性爆发引起了公众对公共健康危机的再度关注。以目前较为引人关注的几种传染病为例,国家卫生部于2008年3月4日披露,称中国是已成为全球二十二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目前有肺结核病人450万人。WTO的报告在分析亚洲地区流行趋势时指出,中国和印度两个大国正面临着艾滋病的挑战,2008年卫生部通报,截至9月30日中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70万。而众所周知,艾滋病药品价格已成为贫穷患者接受治疗的最大障碍。
此外,由于某些制药企业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不顾企业最基本的义务,生产的药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近几年药品不良反应公共危机事件的频发,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例如,2006年的“齐二药”事件到“欣弗”事件、2008年的刺五加注射剂的质量安全事故等,这些事故与药品的可获得性障碍无关,人们本可以享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却因为药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损害了其健康权,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我国的制药企业在履行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上的缺失。
制药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必须以维护公众健康责任为前提,忽视这种责任及其价值取向,制药企业的发展就会偏离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这些由于药品可及性不足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更是体现了制药企业在药品可及性工作方面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促使制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
(二)内部因素——长期经济效益的追求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需要成本的,并且有时成本很大,况且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企业行为的主要动力当然是利润。一些疗效好但价格低的药品就会由于生产利润太低,制药企业不愿生产;一些价格高的药品,由于需求量小,利润空间低,企业也不愿生产,从而造成市场供应不足、可及性差。例如罕见病药品,患者对于此类药品的可及性差。一方面由于药品研发生产不足,缺少此类药品;另一方面药品的价格高昂,患者往往支付不起。
因此,短期来看,企业可能不会过多的履行社会责任,因为由此带来的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而带来的社会声誉不会立刻反映在利润上。在这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制药企业就可能丧失其社会责任感,甚至会不顾公共利益,从而失去公众的信任,这样不仅会损害自身的利益及企业形象,对整个制药产业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然而,多数研究表明企业参与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广州白云山和黄中药公司近年来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经济效益连续9年取得年均30%的增速,是行业平均增速2倍,被誉为全国医药界“白云山和黄现象”,企业负责人在这一点上解释说明为:“履行社会责任可以促进企业更快速地健康成长”。一项统计研究表明:在1991~2008年间,全球共43个罕用药成为重磅炸弹(药物全球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美元)。因此,制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与保障人类健康权两者之间的权衡,事实上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艰难,在“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下,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创造社会福利。制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可以與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参与政府的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可以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从而有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实现企业长期的经济效益。
四、制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
目前我国的制药企业研发能力较弱,再加上近年来国家对于药品价格、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日益严格,规范了医药市场,使得我国制药企业利润水平出现的波动,很多规模小、产品单一的企业面临生存的困境。因此,制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非市场活动,可以加强与政府的交流有利于改善行业的处境。大型国有医药企业如:东北制药集团、华北制药集团和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开始注重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高药品可及性,包括公益性捐助,提高药品质量等。
制药企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义务与政府提高药品可及性的目标从本质上是一致的,有效利用这个优势有利于制药企业创造新的生存空间。我国制药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高药品可及性的途径可以有以下几方面:(1)严格遵守行业规
章制度,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医药商业企业实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安全生产与经营,并勇于承担药品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及时改善生产经营方案。(2)积极参与公共健康危机的解救行动,及时帮助政府抗震救灾等,在药品调配中配合政府工作。(3)加强药品的研发,尤其是一些短缺药品,有可能发掘出市场热销的药品。(4)响应社区医疗方案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在本地区加强医疗卫生建设,主动参与到政府医药政策的制定中。(5)积极参与医药行业交流,通过网络和医药论坛定期进行疾病调研工作,关注疾病发展状况,以及时研发、引进新药,提高人们对药品的可获得性。(6)参与公益活动,帮助贫困或偏远地区建立药品配送中心、药店、医疗机构等;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知识,提高人们用药的安全性。
五、总结
制药企业作为我国药品可及性工作的重要主体之一,在确保公众获得所需要的安全、有效的药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制药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树立良好的形象,以提升其竞争力;此外,还可以提高药品可及性,促进公众的健康水平和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制药企业进一步的发展,最终实现“履行责任—获得更好效益—回馈社会”的良性循环,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
参 考 文 献
[1]蒋蓉,邵蓉.浅议公共健康危机频发下的制药企业社会责任[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0:41(4):313~315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2000年第二十二届会议.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3]WHO Medicines Strategy.Framework for Action in Essential Drugs
and Medicine Policy 2000~2003[M].Geneva,Switzerland,2001:315~317
[4]李景,褚淑贞.国内外药品可及性现状浅析[J].上海医药.2011,
32(6):278~282
[5]Stephen P.Robbins.Management Englewood Cliff.NJ:Prentice-Hall.1991:124
[6]Marcia Angell.The truth about the drug companies:How they deceive
us and what to do about it[M].Random House,New York.2004
[7]席晓宇,符一男,褚淑贞.健康公平性视角下的中国药品可及性探讨[J].药品评价.2010(18):20~22
[8]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报告:艾滋病流行进展[J].WTO经济导刊.2003(3):14
[9]葛锐,尹爱田.制药企业价值诉求与国家药物政策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1
[10]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第9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
[11]施级.社会责任加速企业健康成长[J].医药经济报.2008-04-28(A12)
[12]lIVIER W L,ZHOU Y W.The US Orphan Drug Act:rare disease
research stimulator or commercial opportunity[J].Health Policy.2010(5):216~228
[13]康婷,劉晓静,于洋.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文献综述[J].企业导报.2010(7)
[14]亚当·斯密.国富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9(3)
[15]王晓东.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滞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A].道德与文明.2011(4):131~135
【关键词】制药企业;社会责任;药品可及性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城镇化趋势,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面临更多的挑战,药品可及性(Drug access)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尽管很多疾病是可以治愈的,但是由于医疗卫生服务费用高、无法获知药品信息等问题,部分患者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治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旧存在,这不利于人们健康权的保障,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药品可及性工作对于我国的医疗体制的完善、促进人们的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有的对药品可及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药物的可及性、药品可及性的障碍以及药品可及性的评价等方面,分别从政府、医疗机构和企业三者的角度来分析药品可及性问题。而制药企业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参与者,其对于药品可及性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制药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相对一些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公众在一些专利药的获得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不利于健康的公平性。此外,公共健康危机频发带来的药品不可及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制药企业不应该仅仅是“经济人”,更要作为“社会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CSR),保障药品的生产、分配和流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本文基于药品可及性工作的重要意义,着重分析制药企业通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药品可及性工作的必要性,从而提高我国的药品可及性。
二、药品可及性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
(一)药品可及性
1977年WHO的基本药物政策项目(Essential Drugs and
Medicines Policy)开始提及药品可及性问题。WHO指出,药品可及性代表人人有可承担价格的药品,能安全地、切实地获得适当、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相关信息的机会(General Comment No.14)。
世界卫生组织总结了影响公众获得药品的4个因素:药品的合理选择与使用、可以承受的药品价格、持续的资金支持、可靠的药品供应体系。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学者的定义,认为药品可及性包涵三个方面的含义:可获得性,可承担性以及合理使用。其中,可获得性与可承担性可谓是与制药企业的药品供应体系、药品价格直接相关,影响公众对药品的可及性。
(二)制药企业社会责任
自谢尔顿提出社会责任的思想以来,学者或组织对社会责任给出的定义不尽相同,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罗宾斯(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由于药品与社会的公共卫生水平和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制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就具有其特殊性,不仅仅包括提供质量可靠、安全有效的药品这个最基本的义务,还应该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
因此,从社会经济学观点出发,制药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是指制药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确保向公众提供合格、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同时,自愿对股东、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关注、给予积极影响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及提供质量合格的药物,保证公众对药品的可获得性;二是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保证公众对药品的可承担性,降低医疗总费用;三是重视药品研发工作,不断投入研发创新药物。
(三)基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视角的动因
1.制药企业地位的重要性。医疗卫生事业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药品可及性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部分,而制药企业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参与者,为市场提供医疗卫生用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批评指出——制药业最初的崇高日标是为人类研发和生产有用的新药,但该行业过去20多年来的发展与其初衷渐行渐远,它现在变成了一个卖药的营销机器,所销售药物的疗效令人生疑。2008年11月,胡锦涛主席在APEC会议上发言指出:“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责任观念,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因此,药品可及性问题应该扩展至制药业的组织和机构,制药企业不应只为了追逐利润而置公众的健康于不顾。
2.制药企业产品即药品的特殊性。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的公共产品外部性属性,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支出是整个医疗保健支出增长最快的一部分,药费一直是困扰低收入者人群的问题;药品质量也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制药企业应当积极承担维护公众健康的社会责任,并把这一责任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
3.制药企业与药品可及性密切相关。药品可及性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公平性、以伦理道德为前提寻求对策,因此企业利润问题在这个领域中非常敏感,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研究者都对此谨慎把握,试图平衡各方的利益。但是,面对卫生保健服务的市场化,资本参与公共卫生领域是必然的,药物的相关规定的实施对制药企业存在影响。如表1所示,药品可及性的核心要求与制药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三、制药企业参与药品可及性工作的必要性
药品的可及性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密切,且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涉及到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民生大计。我国的偏远地区还普遍存在人们买不起或者买不到他们所需的药品来治愈疾病的現象,这种药品不可及现状不仅损害了人们的健康权,阻碍了我国卫生体制的建设与发展,也影响了制药企业的公众形象。老百姓往往把药品的高昂价格归于企业为了谋求暴利的手段,与企业处于对立地位,损害企业的声誉。从长期来看,不利于双方的利益,更不利于健康社会的发展。因此,制药企业应该积极参与保证药品可及性的工作,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一)外部因素——公共健康危机频发
公共健康危机,是指群体性的、与公共健康相关的疾病、医疗、环境等各方面的问题。这里的危机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全球性问题,包括艾滋病、癌症、肺结核等慢性传染性疾病;同时,公共危机也包括突发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引起的瘟疫等疾病。
2005年的禽流感危机中,全球唯一特效药达菲因价格过高导致患者无力支付;2009年的甲型H1N1 流感的全球性爆发引起了公众对公共健康危机的再度关注。以目前较为引人关注的几种传染病为例,国家卫生部于2008年3月4日披露,称中国是已成为全球二十二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目前有肺结核病人450万人。WTO的报告在分析亚洲地区流行趋势时指出,中国和印度两个大国正面临着艾滋病的挑战,2008年卫生部通报,截至9月30日中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70万。而众所周知,艾滋病药品价格已成为贫穷患者接受治疗的最大障碍。
此外,由于某些制药企业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不顾企业最基本的义务,生产的药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近几年药品不良反应公共危机事件的频发,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例如,2006年的“齐二药”事件到“欣弗”事件、2008年的刺五加注射剂的质量安全事故等,这些事故与药品的可获得性障碍无关,人们本可以享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却因为药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损害了其健康权,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我国的制药企业在履行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上的缺失。
制药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必须以维护公众健康责任为前提,忽视这种责任及其价值取向,制药企业的发展就会偏离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这些由于药品可及性不足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更是体现了制药企业在药品可及性工作方面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促使制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
(二)内部因素——长期经济效益的追求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需要成本的,并且有时成本很大,况且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企业行为的主要动力当然是利润。一些疗效好但价格低的药品就会由于生产利润太低,制药企业不愿生产;一些价格高的药品,由于需求量小,利润空间低,企业也不愿生产,从而造成市场供应不足、可及性差。例如罕见病药品,患者对于此类药品的可及性差。一方面由于药品研发生产不足,缺少此类药品;另一方面药品的价格高昂,患者往往支付不起。
因此,短期来看,企业可能不会过多的履行社会责任,因为由此带来的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而带来的社会声誉不会立刻反映在利润上。在这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制药企业就可能丧失其社会责任感,甚至会不顾公共利益,从而失去公众的信任,这样不仅会损害自身的利益及企业形象,对整个制药产业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然而,多数研究表明企业参与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广州白云山和黄中药公司近年来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经济效益连续9年取得年均30%的增速,是行业平均增速2倍,被誉为全国医药界“白云山和黄现象”,企业负责人在这一点上解释说明为:“履行社会责任可以促进企业更快速地健康成长”。一项统计研究表明:在1991~2008年间,全球共43个罕用药成为重磅炸弹(药物全球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美元)。因此,制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与保障人类健康权两者之间的权衡,事实上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艰难,在“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下,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创造社会福利。制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可以與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参与政府的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可以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从而有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实现企业长期的经济效益。
四、制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
目前我国的制药企业研发能力较弱,再加上近年来国家对于药品价格、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日益严格,规范了医药市场,使得我国制药企业利润水平出现的波动,很多规模小、产品单一的企业面临生存的困境。因此,制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非市场活动,可以加强与政府的交流有利于改善行业的处境。大型国有医药企业如:东北制药集团、华北制药集团和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开始注重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高药品可及性,包括公益性捐助,提高药品质量等。
制药企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义务与政府提高药品可及性的目标从本质上是一致的,有效利用这个优势有利于制药企业创造新的生存空间。我国制药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高药品可及性的途径可以有以下几方面:(1)严格遵守行业规
章制度,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医药商业企业实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安全生产与经营,并勇于承担药品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及时改善生产经营方案。(2)积极参与公共健康危机的解救行动,及时帮助政府抗震救灾等,在药品调配中配合政府工作。(3)加强药品的研发,尤其是一些短缺药品,有可能发掘出市场热销的药品。(4)响应社区医疗方案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在本地区加强医疗卫生建设,主动参与到政府医药政策的制定中。(5)积极参与医药行业交流,通过网络和医药论坛定期进行疾病调研工作,关注疾病发展状况,以及时研发、引进新药,提高人们对药品的可获得性。(6)参与公益活动,帮助贫困或偏远地区建立药品配送中心、药店、医疗机构等;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知识,提高人们用药的安全性。
五、总结
制药企业作为我国药品可及性工作的重要主体之一,在确保公众获得所需要的安全、有效的药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制药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树立良好的形象,以提升其竞争力;此外,还可以提高药品可及性,促进公众的健康水平和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制药企业进一步的发展,最终实现“履行责任—获得更好效益—回馈社会”的良性循环,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
参 考 文 献
[1]蒋蓉,邵蓉.浅议公共健康危机频发下的制药企业社会责任[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0:41(4):313~315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2000年第二十二届会议.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3]WHO Medicines Strategy.Framework for Action in Essential Drugs
and Medicine Policy 2000~2003[M].Geneva,Switzerland,2001:315~317
[4]李景,褚淑贞.国内外药品可及性现状浅析[J].上海医药.2011,
32(6):278~282
[5]Stephen P.Robbins.Management Englewood Cliff.NJ:Prentice-Hall.1991:124
[6]Marcia Angell.The truth about the drug companies:How they deceive
us and what to do about it[M].Random House,New York.2004
[7]席晓宇,符一男,褚淑贞.健康公平性视角下的中国药品可及性探讨[J].药品评价.2010(18):20~22
[8]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报告:艾滋病流行进展[J].WTO经济导刊.2003(3):14
[9]葛锐,尹爱田.制药企业价值诉求与国家药物政策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1
[10]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第9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
[11]施级.社会责任加速企业健康成长[J].医药经济报.2008-04-28(A12)
[12]lIVIER W L,ZHOU Y W.The US Orphan Drug Act:rare disease
research stimulator or commercial opportunity[J].Health Policy.2010(5):216~228
[13]康婷,劉晓静,于洋.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文献综述[J].企业导报.2010(7)
[14]亚当·斯密.国富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9(3)
[15]王晓东.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滞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A].道德与文明.2011(4):1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