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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环境法大厦的基石,也是国际环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逻辑上首先必须符合法的基本原则的范畴;其次,应当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下位概念;最后,必须体现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点。本文从内涵到外延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重构,以期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 国际法 国际环境法 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2-02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逐步发展,环境问题也不仅单单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也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人类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便产生了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现着国际环境法的灵魂,是整个国际环境法体系的一根红绳,贯穿于环境法的始终和全部,是国家环境法制定、修改和废除的依据,也是国家环境纠纷解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明确界定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不仅能够丰富和完善国家环境法基本理论体系,而且可以为国际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意见。然而目前国内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并未达成共识,这严重制约着国家环境法体系的完善和建立。
一、目前学者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理论阐释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环境法大厦的基石,也是国际环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于国际环境法属于新兴学科,各位国际环境法研究学者的研究角度、立场、判断标准和知识结构不同,理论界对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归纳和总结众说纷纭,尚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韩德培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阐释
武汉大学的韩德培教授在《环境保护法教程》一书中并未给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只是指出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韩德培教授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和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二)蔡守秋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阐释
武汉大学的蔡守秋教授在《环境资源法教程》一书中也未从内涵的角度界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蔡教授看来,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平等使用环境资源原则、环境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预防原则和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坏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
(三)王曦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阐释
上海交通大学的王曦教授是我国环境法学界研究国际环境法的着名学者。在王曦教授看来,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的、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原则。并且王教授在给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区别和联系,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当建立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并且服从其指导。
(四)李希昆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阐释
昆明理工大学李希昆教授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基本准则。在李希昆教授看来,构成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而是对具体的国际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换言之,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是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那些原则。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而不是某一个方面。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李希昆教授指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坏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
上述各观点都有其各自的论据,但遗憾的是笔墨集中在每个原则上,对每个原则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联系论述不多,以至出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与内涵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把国际环境法的价值理念“降”为基本原则,或者把具体原则“上升”为基本原则等情况。例如,把人类整体利益视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混淆了法的理念和法的基本原则的界限。人类共同利益是国际环境法的理念而不是基本原则,它是国际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和道德基础,它无法直接衍生具体的规则、制度,也无法直接对国际环境法的执法、解释等实践给予直接的指导。但是它可以作为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预防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终极来源。类似地,还有一些把具体原则与基本原则混淆的情况。例如,污染者付费只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领域,是国际环境法的具体原则,环境紧急情况时通知和援助是国际合作原则的子原则或者说是统辖的具体制度,这些都不能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之科学重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外延应当包括: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始于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根据该报告,解释说:“可持续发展”指的是“不符合子孙后代的权利来满足当代人的能力的需要,需要对发展的危险。”它包括两个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并应在审议特别优先的地位置于;限制的技术的国家观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施加限制,目前和未来的需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面非常广泛。在当前的国际环境法专家一直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素:1.代际公平的一般理解。代际公平的国际环境法国际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教授,副艾迪?乙?真维斯总裁美国社会的理论的。她的“行星托管”的概念,每一代人对受托人的地球子孙后代的利益,并把每一代之间的向前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平等使用权。2.代内公平。代内公平是指代业主,不分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差异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3.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利用是指利用自然资源以可持续的方式。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能力的前提下,保持其最佳的回收利用。对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指以维护和运行的不使用方式。4.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环境与发展相结合,是指与该有机集成开发环境,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保护。这个原则要求对环境和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为了保护环境不能否认的发展,我们不能牺牲环境的发展。
(二)国际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重申了这一原则,并把“环境政策”改为“环境与发展政策”,而且将该原则提前至第2项原则。此后,这一原则不断得到重申和确认,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主权和义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指国家对国内环境事务的最高权和国际环境事务的平等参与权。这一原则已经体现在众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习惯和判例中,即取得了各国的公认;它不仅适用于国家领土范围的环境保护,而且也适用于外空、南极、公海及海底等的国际环境法调整的新领域;基于地球环境的整体性、各国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国际关系和国际环境法的现实,国际环境法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作了修正,更注重国家主权所负的保护地球环境的义务,这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实质公平责任原则
此原则在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以初步确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提出:“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极其不利影响。”此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赛尔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这一原则都一再得到重申。
(四)环境风险损害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又包括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两方面内容。损失预防,以强调自己的资源开发权利的行使国家主权不损害环境,为外国环境损害的责任,尽早发生前的措施,以制止,限制或在内蒙古关西嗄或控制范围内这些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或行为。风险预防压力的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各国不得对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作为推迟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退化的原因,缺乏证据。众多的国际文件都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也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自身的特殊性——环境污染损害难以消除或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同时后治理具有不合理性,因为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显现和发掘,因此为防止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环境威胁,防止损害的发生,就有必要事先预防。
(五)国际合作原则
如前所述,环境无国界,环境问题危及的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只有各国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合作才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因此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的国际合作原则对国际环境法来说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它同样构成了国际环境法的基石。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中的每个文件的反映。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国际社会所有成员要密切配合,广泛,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协调,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国际合作不仅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石,而且在国际环境法体系和一些具体措施,特别是包括信息共享,决策,环境评价,环境标准,包括跨境执法和其他技术措施。在控制臭氧层耗竭,气候变化,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保护和其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目前的原则有重大贡献和发展。因此,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结束语在全球,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一种“蝴蝶效应”,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结果是,所有的人类,保护环境是为了生存而生存和发展问题,对所有共同利益的需要人类。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界定应以人类共同利益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为基础和首要内涵,结合科技因素对法律的影响,考虑其融汇多法律部门和多学科的综合性,并且要展现其作为国际法新领域的“创新”之处。
注释: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8页.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444页.
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119页。.
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256页.
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许健.国际环境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118页.
关键词环境保护 国际法 国际环境法 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2-02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逐步发展,环境问题也不仅单单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也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人类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便产生了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现着国际环境法的灵魂,是整个国际环境法体系的一根红绳,贯穿于环境法的始终和全部,是国家环境法制定、修改和废除的依据,也是国家环境纠纷解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明确界定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不仅能够丰富和完善国家环境法基本理论体系,而且可以为国际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意见。然而目前国内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并未达成共识,这严重制约着国家环境法体系的完善和建立。
一、目前学者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理论阐释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环境法大厦的基石,也是国际环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于国际环境法属于新兴学科,各位国际环境法研究学者的研究角度、立场、判断标准和知识结构不同,理论界对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归纳和总结众说纷纭,尚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韩德培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阐释
武汉大学的韩德培教授在《环境保护法教程》一书中并未给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只是指出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韩德培教授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和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二)蔡守秋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阐释
武汉大学的蔡守秋教授在《环境资源法教程》一书中也未从内涵的角度界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蔡教授看来,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平等使用环境资源原则、环境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预防原则和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坏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
(三)王曦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阐释
上海交通大学的王曦教授是我国环境法学界研究国际环境法的着名学者。在王曦教授看来,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的、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原则。并且王教授在给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区别和联系,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当建立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并且服从其指导。
(四)李希昆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阐释
昆明理工大学李希昆教授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基本准则。在李希昆教授看来,构成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而是对具体的国际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换言之,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是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那些原则。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而不是某一个方面。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李希昆教授指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坏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
上述各观点都有其各自的论据,但遗憾的是笔墨集中在每个原则上,对每个原则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联系论述不多,以至出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与内涵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把国际环境法的价值理念“降”为基本原则,或者把具体原则“上升”为基本原则等情况。例如,把人类整体利益视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混淆了法的理念和法的基本原则的界限。人类共同利益是国际环境法的理念而不是基本原则,它是国际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和道德基础,它无法直接衍生具体的规则、制度,也无法直接对国际环境法的执法、解释等实践给予直接的指导。但是它可以作为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预防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终极来源。类似地,还有一些把具体原则与基本原则混淆的情况。例如,污染者付费只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领域,是国际环境法的具体原则,环境紧急情况时通知和援助是国际合作原则的子原则或者说是统辖的具体制度,这些都不能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之科学重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外延应当包括: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始于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根据该报告,解释说:“可持续发展”指的是“不符合子孙后代的权利来满足当代人的能力的需要,需要对发展的危险。”它包括两个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并应在审议特别优先的地位置于;限制的技术的国家观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施加限制,目前和未来的需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面非常广泛。在当前的国际环境法专家一直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素:1.代际公平的一般理解。代际公平的国际环境法国际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教授,副艾迪?乙?真维斯总裁美国社会的理论的。她的“行星托管”的概念,每一代人对受托人的地球子孙后代的利益,并把每一代之间的向前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平等使用权。2.代内公平。代内公平是指代业主,不分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差异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3.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利用是指利用自然资源以可持续的方式。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能力的前提下,保持其最佳的回收利用。对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指以维护和运行的不使用方式。4.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环境与发展相结合,是指与该有机集成开发环境,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保护。这个原则要求对环境和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为了保护环境不能否认的发展,我们不能牺牲环境的发展。
(二)国际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重申了这一原则,并把“环境政策”改为“环境与发展政策”,而且将该原则提前至第2项原则。此后,这一原则不断得到重申和确认,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主权和义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指国家对国内环境事务的最高权和国际环境事务的平等参与权。这一原则已经体现在众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习惯和判例中,即取得了各国的公认;它不仅适用于国家领土范围的环境保护,而且也适用于外空、南极、公海及海底等的国际环境法调整的新领域;基于地球环境的整体性、各国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国际关系和国际环境法的现实,国际环境法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作了修正,更注重国家主权所负的保护地球环境的义务,这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实质公平责任原则
此原则在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以初步确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提出:“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极其不利影响。”此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赛尔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这一原则都一再得到重申。
(四)环境风险损害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又包括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两方面内容。损失预防,以强调自己的资源开发权利的行使国家主权不损害环境,为外国环境损害的责任,尽早发生前的措施,以制止,限制或在内蒙古关西嗄或控制范围内这些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或行为。风险预防压力的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各国不得对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作为推迟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退化的原因,缺乏证据。众多的国际文件都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也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自身的特殊性——环境污染损害难以消除或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同时后治理具有不合理性,因为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显现和发掘,因此为防止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环境威胁,防止损害的发生,就有必要事先预防。
(五)国际合作原则
如前所述,环境无国界,环境问题危及的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只有各国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合作才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因此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的国际合作原则对国际环境法来说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它同样构成了国际环境法的基石。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中的每个文件的反映。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国际社会所有成员要密切配合,广泛,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协调,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国际合作不仅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石,而且在国际环境法体系和一些具体措施,特别是包括信息共享,决策,环境评价,环境标准,包括跨境执法和其他技术措施。在控制臭氧层耗竭,气候变化,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保护和其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目前的原则有重大贡献和发展。因此,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结束语在全球,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一种“蝴蝶效应”,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结果是,所有的人类,保护环境是为了生存而生存和发展问题,对所有共同利益的需要人类。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界定应以人类共同利益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为基础和首要内涵,结合科技因素对法律的影响,考虑其融汇多法律部门和多学科的综合性,并且要展现其作为国际法新领域的“创新”之处。
注释: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8页.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444页.
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119页。.
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256页.
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许健.国际环境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