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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举行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较国内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条例,在建立容错机制方面广东省的该条例有首创性的突破,将容错免责具体化、条件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款。《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
同时,《条例》还改进了自贸试验区综合管理方式,使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提示有机衔接,创新性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事前提示机制。《条例》规定,自贸区片区要建立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清单发布制度,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来源:《南方日报》
较国内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条例,在建立容错机制方面广东省的该条例有首创性的突破,将容错免责具体化、条件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款。《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
同时,《条例》还改进了自贸试验区综合管理方式,使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提示有机衔接,创新性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事前提示机制。《条例》规定,自贸区片区要建立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清单发布制度,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