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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对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现阶段,我国图书馆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有着很多不足。本文从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对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我国图书馆事业法律保障体系存在哪些问题,并对如何在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建議。
关键词:图书馆 可持续发展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3-0100-02
作为社会性机构,图书馆的发展涉及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社会各个群体的共同努力。图书馆只有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将其作为社会机构的社会作用、社会效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图书馆事业中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首先能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正确的指引作用,其次,还有利于通过提升社会形象、公众关注等让图书馆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一、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始终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
造成图书馆事业的社会弱势地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由于图书馆事业的中介性决定的。图书馆行业的社会价值远远高于其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即图书馆事业的最终意义在于通过文献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为社会创造了多少精神产品,这些通常是没有办法衡量的,也是没有办法直观显现的。因此,图书馆事业的价值体现往往体现于其对其他社会事业的幕后支持,无法直接衡量。
二是图书馆事业发展始终缺乏有效的衡量尺度。就上文而言,图书馆事业的最终意义在于通过文献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为社会创造了多少精神产品这样的社会价值,因此,传统意义上的馆藏量的数据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程度,馆藏量的不断增加也不能直接带动某一图书馆社会效益的提升。
三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使得图书馆事业发展未受到重视。长期以来,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得并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图书馆事业并未受到政府部门、广大群众的重视。
(二)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可以发挥多种作用。图书馆事业作为社会弱势行业,必须依靠同时具有“惩恶”及“扬善”作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尤其是“扬善”的作用。首先,通过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图书馆事业能够在规范的内外活动中,系统、有效地运行,还能对各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界限。其次,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确保图书馆行业发展能够获得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条件,只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图书馆事业的社会效益才能有生发之地。最后,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对图书馆事业可以起到很好的引导、促进作用。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最重要是规范、引导的作用,既能够约束各项参与主体,使其能够合理、有序地使用和健全图书馆的各项社会职能,还能让图书馆的社会效益更直观、更主动地显现出来。
二是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帮助图书馆事业解决很多问题。规范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强调图书馆事业的社会效益的作用,使得人们科学、合理地认识图书馆事业,更加愿意走进图书馆、留在图书馆,使得“弱势”变“强势”、“隐性”变“显性”。科学、合理的法律保障体系,还能解决我国图书重复建设、共享资源缺失的问题,使得多家图书馆能够互通有无、协调、合作地发展,既节约了社会资源,也能将图书馆事业的社会效益最大化。还能传播现代的图书馆事业理念,改变人们对图书馆事业既有的、僵化的思想认知,既有利于吸引读者,也能与读者之间建立多种联系纽带。
二、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的《宪法》中有专门条文涉及图书馆事业发展,说明我国的立法体系对图书馆事业还是足够重视的。图书馆地方性法规、系统性图书馆立法、图书馆相关法,从上到下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依据和前提。但是,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图书馆法制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
长久以来,我国公民尤其是普通群众的法制观念较少,权利及义务的观念并没有植入人们的心中。因此,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并没有与广大人们群众的基本权益进行有效的关联,相反有很大的滞后性,而在有关图书馆的社会活动中,法律手段又没有行之有效的发挥途径,造成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较为滞后于其社会效益的释放。
(二)立法资源不足
虽然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对图书馆事业有明文的规定,但是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较为笼统,同时,其他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缺乏有效的关联,因此,我国的图书馆事业法律保障体系总体上看是不系统的、较为松散的。长久以来,重视经济效益增长的观念使得人们对图书馆事业这种具有社会效益的事业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也没有制定完整、详细的规范文件。
(三)立法推进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往往涉及三层管理机构,即政府、教育部门、科学部门,这三层同时在发力,努力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但是,恰恰也制约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政府往往因图书馆事业的中介性而对其发展的认识不充分,却对制约图书馆发展的物质条件、建设经费有最大的决定作用。科学部门对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最迫切,却往往受制于经费不足、协调不到位,不能很好地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四)图书馆立法的理论储备不足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才对图书馆事业的立法问题予以广泛的关注。30多年以来,图书馆立法的科研成果层出不穷,尤其对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属性、系统内容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可喜可贺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依然有很多方面的欠缺,比如,在基础理论上、在具体条款上,仍有很多不同的主张,分歧很大。而由于权威管理部门的缺失,使得这些分歧并没有被统一梳理、解决。 三、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一)坚定原则
一是从现实出发原则。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既应该从其发展现状出发,又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经济、人口、教育程度、科学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并根据现有图书馆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律系统。
二是合理采用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应该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有取有舍地合理地继承。既要对现有图书馆立法中成果明显的部分加以深入利用,也要对其不适合现代社会国情的部分加以舍弃,这样,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才能长远、可持续地发展。
三是注重社会效益原则。我国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应该将落脚点放在图书馆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效益上。一方面,通过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将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为对社会经济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体系建设,避免图书馆资源的重复建设、泛泛撒网等问题,更有针对性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四是国家宏观调控原则。我国现有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较为松散,且应用性不强。因此,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必须强调国家的控制作用,从上而下制定系统的、贯穿始终的立法体系。并借助国家的宏观控制能力,稳步、有序地实施,使得我国的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更具权威性、操作性和通识性。
(二)具体几项举措
一是改变图书馆立法的传统思路。上文提到,图书馆事业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这很大程度是因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一直缺乏一定的强力的法律保障,使得社会资源在图书馆发展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配置不均衡、不流通。因此,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體系建设,必须转变传统思路,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整体出发,系统考量、整体决策,突出整体性、全局性,正确地协调根本法和操作法的关系。
二是加强相关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实践操作的基础,只有进行深入浅出的理论研究,才能使得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更具操作性和可用性。一方面,专门的科研机构应该系统地对我国图书馆立法体系进行梳理,并进行专业化研究;另一方面,图书馆事业是一项惠及广大群众的社会事业,因此,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还应该充分引用教育、社会等其他学科的优秀研究成果,积极借鉴先进理论。
三是将科学性作为图书馆立法的重中之重。法律本身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因此,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应该将科学性作为核心,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主体设立专门法,使得各部门、各流程都清晰准确、和谐统一。同时,还应该在图书馆的各项法律规则中做好法律责任的明确工作,明确约束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才能让图书馆事业获得可持续发展。
四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图书馆事业本身就是为社会群众服务的,因此,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还应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这样,才能让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首先,应该将图书馆立法的理念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图书馆立法工作。其次,还应该做好图书馆立法的群众意见收集工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使一项事业发展得更长久,也能避免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思维固化、脱离群众等,让图书馆真正地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需要从理论研究、宣传普及、强力推动等多方面来组织实施,更应该将这项工作深入到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去,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的优秀经验,这样才能让图书馆事业获得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星.我国图书馆法律政策保障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科学,2014(9).
[2]陈微微.高校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6(1).
[3]李珍.论图书馆服务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可行性[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9(11).
[4]李国立.图书馆立法的组织架构和调整范围[J].图书与情报,2006(13).
责任编辑:刘健
关键词:图书馆 可持续发展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3-0100-02
作为社会性机构,图书馆的发展涉及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社会各个群体的共同努力。图书馆只有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将其作为社会机构的社会作用、社会效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图书馆事业中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首先能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正确的指引作用,其次,还有利于通过提升社会形象、公众关注等让图书馆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一、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始终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
造成图书馆事业的社会弱势地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由于图书馆事业的中介性决定的。图书馆行业的社会价值远远高于其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即图书馆事业的最终意义在于通过文献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为社会创造了多少精神产品,这些通常是没有办法衡量的,也是没有办法直观显现的。因此,图书馆事业的价值体现往往体现于其对其他社会事业的幕后支持,无法直接衡量。
二是图书馆事业发展始终缺乏有效的衡量尺度。就上文而言,图书馆事业的最终意义在于通过文献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为社会创造了多少精神产品这样的社会价值,因此,传统意义上的馆藏量的数据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程度,馆藏量的不断增加也不能直接带动某一图书馆社会效益的提升。
三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使得图书馆事业发展未受到重视。长期以来,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得并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图书馆事业并未受到政府部门、广大群众的重视。
(二)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可以发挥多种作用。图书馆事业作为社会弱势行业,必须依靠同时具有“惩恶”及“扬善”作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尤其是“扬善”的作用。首先,通过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图书馆事业能够在规范的内外活动中,系统、有效地运行,还能对各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界限。其次,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确保图书馆行业发展能够获得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条件,只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图书馆事业的社会效益才能有生发之地。最后,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对图书馆事业可以起到很好的引导、促进作用。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最重要是规范、引导的作用,既能够约束各项参与主体,使其能够合理、有序地使用和健全图书馆的各项社会职能,还能让图书馆的社会效益更直观、更主动地显现出来。
二是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帮助图书馆事业解决很多问题。规范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强调图书馆事业的社会效益的作用,使得人们科学、合理地认识图书馆事业,更加愿意走进图书馆、留在图书馆,使得“弱势”变“强势”、“隐性”变“显性”。科学、合理的法律保障体系,还能解决我国图书重复建设、共享资源缺失的问题,使得多家图书馆能够互通有无、协调、合作地发展,既节约了社会资源,也能将图书馆事业的社会效益最大化。还能传播现代的图书馆事业理念,改变人们对图书馆事业既有的、僵化的思想认知,既有利于吸引读者,也能与读者之间建立多种联系纽带。
二、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的《宪法》中有专门条文涉及图书馆事业发展,说明我国的立法体系对图书馆事业还是足够重视的。图书馆地方性法规、系统性图书馆立法、图书馆相关法,从上到下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依据和前提。但是,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图书馆法制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
长久以来,我国公民尤其是普通群众的法制观念较少,权利及义务的观念并没有植入人们的心中。因此,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并没有与广大人们群众的基本权益进行有效的关联,相反有很大的滞后性,而在有关图书馆的社会活动中,法律手段又没有行之有效的发挥途径,造成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较为滞后于其社会效益的释放。
(二)立法资源不足
虽然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对图书馆事业有明文的规定,但是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较为笼统,同时,其他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缺乏有效的关联,因此,我国的图书馆事业法律保障体系总体上看是不系统的、较为松散的。长久以来,重视经济效益增长的观念使得人们对图书馆事业这种具有社会效益的事业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也没有制定完整、详细的规范文件。
(三)立法推进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往往涉及三层管理机构,即政府、教育部门、科学部门,这三层同时在发力,努力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但是,恰恰也制约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政府往往因图书馆事业的中介性而对其发展的认识不充分,却对制约图书馆发展的物质条件、建设经费有最大的决定作用。科学部门对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最迫切,却往往受制于经费不足、协调不到位,不能很好地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四)图书馆立法的理论储备不足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才对图书馆事业的立法问题予以广泛的关注。30多年以来,图书馆立法的科研成果层出不穷,尤其对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属性、系统内容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可喜可贺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依然有很多方面的欠缺,比如,在基础理论上、在具体条款上,仍有很多不同的主张,分歧很大。而由于权威管理部门的缺失,使得这些分歧并没有被统一梳理、解决。 三、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一)坚定原则
一是从现实出发原则。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既应该从其发展现状出发,又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经济、人口、教育程度、科学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并根据现有图书馆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律系统。
二是合理采用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应该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有取有舍地合理地继承。既要对现有图书馆立法中成果明显的部分加以深入利用,也要对其不适合现代社会国情的部分加以舍弃,这样,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才能长远、可持续地发展。
三是注重社会效益原则。我国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应该将落脚点放在图书馆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效益上。一方面,通过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将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为对社会经济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体系建设,避免图书馆资源的重复建设、泛泛撒网等问题,更有针对性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四是国家宏观调控原则。我国现有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较为松散,且应用性不强。因此,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必须强调国家的控制作用,从上而下制定系统的、贯穿始终的立法体系。并借助国家的宏观控制能力,稳步、有序地实施,使得我国的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更具权威性、操作性和通识性。
(二)具体几项举措
一是改变图书馆立法的传统思路。上文提到,图书馆事业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这很大程度是因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一直缺乏一定的强力的法律保障,使得社会资源在图书馆发展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配置不均衡、不流通。因此,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體系建设,必须转变传统思路,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整体出发,系统考量、整体决策,突出整体性、全局性,正确地协调根本法和操作法的关系。
二是加强相关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实践操作的基础,只有进行深入浅出的理论研究,才能使得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更具操作性和可用性。一方面,专门的科研机构应该系统地对我国图书馆立法体系进行梳理,并进行专业化研究;另一方面,图书馆事业是一项惠及广大群众的社会事业,因此,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还应该充分引用教育、社会等其他学科的优秀研究成果,积极借鉴先进理论。
三是将科学性作为图书馆立法的重中之重。法律本身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因此,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应该将科学性作为核心,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主体设立专门法,使得各部门、各流程都清晰准确、和谐统一。同时,还应该在图书馆的各项法律规则中做好法律责任的明确工作,明确约束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才能让图书馆事业获得可持续发展。
四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图书馆事业本身就是为社会群众服务的,因此,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还应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这样,才能让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首先,应该将图书馆立法的理念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图书馆立法工作。其次,还应该做好图书馆立法的群众意见收集工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使一项事业发展得更长久,也能避免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思维固化、脱离群众等,让图书馆真正地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需要从理论研究、宣传普及、强力推动等多方面来组织实施,更应该将这项工作深入到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去,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的优秀经验,这样才能让图书馆事业获得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星.我国图书馆法律政策保障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科学,2014(9).
[2]陈微微.高校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6(1).
[3]李珍.论图书馆服务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可行性[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9(11).
[4]李国立.图书馆立法的组织架构和调整范围[J].图书与情报,2006(13).
责任编辑: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