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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正式出台,第一次在我国的实体法上确立了自甘风险制度,但却将其适用限制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排除在交通事故、自助旅游等其他领域的适用.本文通过对自甘风险制度概念的分析和梳理,探讨该制度在其他领域的适用问题,认为有必要适当扩大其适应范围,从而更好地指导和防范人们从事危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