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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认为,通过国家权力的的司法能动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社会需要”的问题。同时也认为,法律革命的意义,正是在于满足以大多数民众意愿为标志的“社会需要”。这些“社会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作为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法律的政治化;法律的革命化;国家权力;阶级立场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2-0119-02
一、中国法律概念理论的学术背景
(一)对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述
在当时中国的法学学术背景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比较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述。比如,1930年,王世杰指出,“法律的特质,在其普遍性”[1];从法律的实质来说,这一观点“就立法观念产生之历史言……较与事实相切合依近今社会学者研究之结果。”[2]王世杰并且认为,这种实证主义的思想,“认为法律为赋有普遍性的规则……似乎是多数法学者的主张。”[3]对于法律形式主义,他还作出了具有赞同倾向的这种解释:其主张的理由,“系因立法机关依制定法律程序所成立一切决定,无论含有普遍性与否,在法学院裁判官的眼光中,都具有同等的效力。”[4]王世杰的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的重述在当时的中国并不是少见的。自然,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述和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以及中国传统法家的学说,有着关联。
(二)社会化的法律观
除了上述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路,在中国学术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另外一种“复杂”思路。1922年,吴经熊提出了一个非常折衷主义的法律观念,他说:“法律应该以人类的目的为目的……法律的目的,亦在于促进人类的文化。‘文化’两个字包罗万象,极其广大。”[5]吴经熊的这种理解,明显具有德国法律观念的历史主义和文化主义的痕迹。另外,我们可以看到,1927年,丘汉平结合中国传统学说提出了与吴经熊相近,然而又有少许不同的理论。在他看来,孟子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叙述颇有一些理由,或者,“我们可也可做反面的推想:有了法律,便有执行的机关。何以知之,这个道理很明白。法律既不是从个人的愿意或不愿意,那么法律是具有‘社会性的’”。[6]丘汉平的法律概念理解,在结合中国传统某些法律观念的基础上,又有当时西方社会法理学的内容。对于吴经熊、丘汉平等强调人类“大目的”、“社会性”的思考趋势,1935年,陈文进提出了这样一个概括:“二十世纪的法律思想又怎样呢?这一世纪法律的新精神,在于破坏旧日以个人利益为打算的壁垒,而跳入大众利益为基础的阵营;简单的说一句,就是从前以个人为法律的对象,而保护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现已转移于社会为对象,而保护大众利益的方向来了。”[7]
(三)各种思潮的百花齐放
与此同时,在中国的法学学术背景中,我们也能发觉,不仅当时中国的法律实行主义较为盛行,“社会化”的法律观念大行其道,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施展影响,而且,从总体看,其他各种思潮也是宗派林立。各种批评与反批评是十分普遍的。比如,1931年,丘汉平以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为基础,批评了左翼革命法学。又如,1933年,陈仁生以纯粹法学色彩的理论为基础,批评了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再如,1937年,张定长以比较法学的理论为基础,不仅批评了分析法学,而且批评了历史主义的法学理论。哲理法学派的理论和社会法学派的理论……关于法律概念理论的局面,可以说是“纷然杂陈”。
二、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与依据
(一)法律的政治化
1940年,当评论沈家本派与反对派在中国法律变革问题上的争论的时候,蔡枢衡说,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化的,“法律是达到政治目的的手段。政治本身也不过是为着维持社会秩序……”[8]1940年代,作为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主要人物之一,李达指出,法律与国家政治的“关系之正确的认识,是理解法律的本质之重要的关键”。[9]以此作为基础,蔡枢衡进而提到,“法为国家社会组织之一形式”;[10]李达更为明确地指出,“法律是附丽于国家而存在的”。[11]至于国家,李达相信这样一个认识:“国家的功用,从根本上说,就是实现国家的目的”,[12]而“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阶级的经济结构”,“历史上的一切国家,都是统治阶级的机关”。[13]正是从这些观念出发,李达说道:“所谓国家权力,即是公权力,即是统治权……至于法律,是统治者为保障经济结构而拟定的种种规则,是凭借公权力强制人民遵守的国家规范。”[14]李达还补充指出,更为重要的是,“政治是经济之集中表现”。[15]
(二)法律的革命化
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指出法律的政治立场问题,揭露法律的本质,目的自然在于进一步的“法律上的革命要求”。这既是其在法律概念理论上的自身理路,也是这种法学在这一理论上的鲜明特征。所以,我们也就看到,1941年,蔡枢衡提出:“所谓恶法亦法的见解,不是无意中误把法之所以为法的条件当做或代替了法之所以为法的根据,便是有意为暴民政治辩护……合理的见解,当然只有认为恶法不是法。”[16]而萧邦承此前已经明确的认为,“缓和阶级矛盾的立法”,“调和阶级斗争、调和两阶级的利益”,“如站在革命的立场,这当然是一种改良的不彻底的办法”。[17]1929年,朱怡庵则更早鲜明地提出:“被压迫的劳苦民众只有团结自己的力量,自动手的来颠覆即成的国家制度,创建自己的国家权力,设置自己的法的关系,然后才能真正的确保自己的利益,然后才能扬弃一切的阶级对立,完成解放全人类的使命!”[18]
(三)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基本框架
我们可以对应美国早期实用主义法学,来构建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基本框架:1、作为观点,法律的实质是政治化的。法律是阶级意志的表达,并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后盾的;2、作为依据,必须而且也有理由认为,法律只是现象或者形式;政治欲望、经济关系、阶级利益,才是实质或内容。所以如此,因为一切法律都需要通常所说的解决这些欲望、关系、利益的立法方式加以确立;3、作为依据,应当理解,在历史以及现实中,人们可以找到大量的经验实例说明法律的阶级性质和政治性质。在此,经验实例的论证基础在于,法律的所有过程,包括立法、司法等,都是和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三、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个人实践
(一)朱怡庵的个人实践
朱怡庵原名朱镜我,前者是其笔名。他是后来人熟知的新四军宣传教育部长,1941年逝于皖南事变。1918年,年仅17岁的朱怡庵,因父母双亡和家庭贫困,跟随考取日本明治专门学校官费留学的兄长朱德和来到日本。在日本期间,朱怡庵的经历和思想是在一条相互有些矛盾的道路上演化发展的。首先,随着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五四”运动的出现,他对左翼革命理论产生了兴趣。其次,1922年,朱德和患病,经济上的窘迫,使朱怡庵深感在日本这样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世间多少人为此而苦”,使其增加了对左翼革命理论的兴趣。最后,1924年,朱怡庵凭借通晓日、英、德、法语言的能力,开始阅读马克思经典作家的作品,初步形成了左翼革命理论的观点。这年,朱怡庵升入东京帝国大学文学部社会学科,参加了日本共青团的外围组织——“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后来,26岁时,也即1927年,朱怡庵获得了日本学士学位,便回国在上海政法学院等大学任教,从事知识分子教学研究的职业工作,同时又在传播左翼革命理论,而且和左联等左翼团体有着密切联系。
(二)李达的个人实践
李达出生以及青年时,家境十分贫寒,它共有两兄一姐,均为农民,因为贫困他们没有读书的机会。不仅如此,李达的整个家庭还承担着沉重的地租负担,这对青年时期的李达是有很大影响的。1913年,李达考取了湖南留学生日本官费生。1914年,由于身患肺病,并且经济拮据,不得不弃学回国。1917年,病愈之后,李达再次通过考试成功考入日本第一高等学校,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理论。1918年回国后,李达积极参加爱国救亡运动,认为“只有由人民起来推翻政府,像俄国那样走革命的道路。而要走这条道路,就要加紧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19]1918年,再次到日本后,李达开时认真阅读《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等马克思主义著述。1919年,在《民国日报》副刊《觉悟》上,他公开发表了《什么叫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目的》两篇文章,宣传马克思主义。以后,总所周知,李达参加了中国共产党最早时期的一些活动。1923年,李达来到“湖南法政专门学校任学监兼教授。后来,该校改为湖南大学法科,李达继续任教授”。[20]之后,虽然在大学里继续讲授左翼革命法学学说,但主要还是从事知识性质的大学教育工作以及研究工作。
(三)张志让的个人实践
如果将视线转向张志让,我们也能发现,其和朱怡庵、李达有着类似的地方。张志让不仅早年留学美国和德国学习法律,早期生活经历复杂,接受了远房堂弟张太雷以及中共地下工作者张庆孚等著名共产党人的影响,时常具有左翼革命的思想情绪,而且同时一直担任大学教授、民国政府法官,从事律师执业,希望成为事业稳定并且受人尊敬的法律职业人员。另外,尽管和共产党组织有过一定联系,然而张志让始终都未参加过中国共产党。
四、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法律概念理论的特点
(一)强调国家权力
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认为,通过国家权力的的司法能动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社会需要”的问题。同时也认为,法律革命的意义,正是在于满足以大多数民众意愿为标志的“社会需要”。这些“社会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作为强有力的保障。
(二)明确的阶级立场
中国早期的左翼革命法学直接提到了,“阶级立场”的问题。在左翼革命法学的基本逻辑中,“阶级立场”的“政治正确”是不容质疑的。左翼革命法学总会认为,法律从其产生那天起,就是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压迫的问题,必须用从思想到行动的反压迫的方式来解决。在左翼革命法学话语中,“阶级立场”的概念总会发挥思维逻辑上的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1][2][3][4]吴经熊,华懋生.法学文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2-3,5.
[5]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0.
[6]何勤华,洪佳期.丘汉平法学文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
[7][17][18]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基础法律篇)[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91,556,42.
[8][10]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3,25.
[9][11][12][13][14][15]李达.法理学大纲[M].法律出版社,1983:93,90,96,117.
[16]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40.
[19][20]宋镜明.李达传记[M].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13,71.
关键词:法律的政治化;法律的革命化;国家权力;阶级立场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2-0119-02
一、中国法律概念理论的学术背景
(一)对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述
在当时中国的法学学术背景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比较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述。比如,1930年,王世杰指出,“法律的特质,在其普遍性”[1];从法律的实质来说,这一观点“就立法观念产生之历史言……较与事实相切合依近今社会学者研究之结果。”[2]王世杰并且认为,这种实证主义的思想,“认为法律为赋有普遍性的规则……似乎是多数法学者的主张。”[3]对于法律形式主义,他还作出了具有赞同倾向的这种解释:其主张的理由,“系因立法机关依制定法律程序所成立一切决定,无论含有普遍性与否,在法学院裁判官的眼光中,都具有同等的效力。”[4]王世杰的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的重述在当时的中国并不是少见的。自然,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述和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以及中国传统法家的学说,有着关联。
(二)社会化的法律观
除了上述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路,在中国学术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另外一种“复杂”思路。1922年,吴经熊提出了一个非常折衷主义的法律观念,他说:“法律应该以人类的目的为目的……法律的目的,亦在于促进人类的文化。‘文化’两个字包罗万象,极其广大。”[5]吴经熊的这种理解,明显具有德国法律观念的历史主义和文化主义的痕迹。另外,我们可以看到,1927年,丘汉平结合中国传统学说提出了与吴经熊相近,然而又有少许不同的理论。在他看来,孟子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叙述颇有一些理由,或者,“我们可也可做反面的推想:有了法律,便有执行的机关。何以知之,这个道理很明白。法律既不是从个人的愿意或不愿意,那么法律是具有‘社会性的’”。[6]丘汉平的法律概念理解,在结合中国传统某些法律观念的基础上,又有当时西方社会法理学的内容。对于吴经熊、丘汉平等强调人类“大目的”、“社会性”的思考趋势,1935年,陈文进提出了这样一个概括:“二十世纪的法律思想又怎样呢?这一世纪法律的新精神,在于破坏旧日以个人利益为打算的壁垒,而跳入大众利益为基础的阵营;简单的说一句,就是从前以个人为法律的对象,而保护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现已转移于社会为对象,而保护大众利益的方向来了。”[7]
(三)各种思潮的百花齐放
与此同时,在中国的法学学术背景中,我们也能发觉,不仅当时中国的法律实行主义较为盛行,“社会化”的法律观念大行其道,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施展影响,而且,从总体看,其他各种思潮也是宗派林立。各种批评与反批评是十分普遍的。比如,1931年,丘汉平以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为基础,批评了左翼革命法学。又如,1933年,陈仁生以纯粹法学色彩的理论为基础,批评了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再如,1937年,张定长以比较法学的理论为基础,不仅批评了分析法学,而且批评了历史主义的法学理论。哲理法学派的理论和社会法学派的理论……关于法律概念理论的局面,可以说是“纷然杂陈”。
二、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与依据
(一)法律的政治化
1940年,当评论沈家本派与反对派在中国法律变革问题上的争论的时候,蔡枢衡说,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化的,“法律是达到政治目的的手段。政治本身也不过是为着维持社会秩序……”[8]1940年代,作为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主要人物之一,李达指出,法律与国家政治的“关系之正确的认识,是理解法律的本质之重要的关键”。[9]以此作为基础,蔡枢衡进而提到,“法为国家社会组织之一形式”;[10]李达更为明确地指出,“法律是附丽于国家而存在的”。[11]至于国家,李达相信这样一个认识:“国家的功用,从根本上说,就是实现国家的目的”,[12]而“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阶级的经济结构”,“历史上的一切国家,都是统治阶级的机关”。[13]正是从这些观念出发,李达说道:“所谓国家权力,即是公权力,即是统治权……至于法律,是统治者为保障经济结构而拟定的种种规则,是凭借公权力强制人民遵守的国家规范。”[14]李达还补充指出,更为重要的是,“政治是经济之集中表现”。[15]
(二)法律的革命化
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指出法律的政治立场问题,揭露法律的本质,目的自然在于进一步的“法律上的革命要求”。这既是其在法律概念理论上的自身理路,也是这种法学在这一理论上的鲜明特征。所以,我们也就看到,1941年,蔡枢衡提出:“所谓恶法亦法的见解,不是无意中误把法之所以为法的条件当做或代替了法之所以为法的根据,便是有意为暴民政治辩护……合理的见解,当然只有认为恶法不是法。”[16]而萧邦承此前已经明确的认为,“缓和阶级矛盾的立法”,“调和阶级斗争、调和两阶级的利益”,“如站在革命的立场,这当然是一种改良的不彻底的办法”。[17]1929年,朱怡庵则更早鲜明地提出:“被压迫的劳苦民众只有团结自己的力量,自动手的来颠覆即成的国家制度,创建自己的国家权力,设置自己的法的关系,然后才能真正的确保自己的利益,然后才能扬弃一切的阶级对立,完成解放全人类的使命!”[18]
(三)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基本框架
我们可以对应美国早期实用主义法学,来构建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基本框架:1、作为观点,法律的实质是政治化的。法律是阶级意志的表达,并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后盾的;2、作为依据,必须而且也有理由认为,法律只是现象或者形式;政治欲望、经济关系、阶级利益,才是实质或内容。所以如此,因为一切法律都需要通常所说的解决这些欲望、关系、利益的立法方式加以确立;3、作为依据,应当理解,在历史以及现实中,人们可以找到大量的经验实例说明法律的阶级性质和政治性质。在此,经验实例的论证基础在于,法律的所有过程,包括立法、司法等,都是和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三、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个人实践
(一)朱怡庵的个人实践
朱怡庵原名朱镜我,前者是其笔名。他是后来人熟知的新四军宣传教育部长,1941年逝于皖南事变。1918年,年仅17岁的朱怡庵,因父母双亡和家庭贫困,跟随考取日本明治专门学校官费留学的兄长朱德和来到日本。在日本期间,朱怡庵的经历和思想是在一条相互有些矛盾的道路上演化发展的。首先,随着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五四”运动的出现,他对左翼革命理论产生了兴趣。其次,1922年,朱德和患病,经济上的窘迫,使朱怡庵深感在日本这样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世间多少人为此而苦”,使其增加了对左翼革命理论的兴趣。最后,1924年,朱怡庵凭借通晓日、英、德、法语言的能力,开始阅读马克思经典作家的作品,初步形成了左翼革命理论的观点。这年,朱怡庵升入东京帝国大学文学部社会学科,参加了日本共青团的外围组织——“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后来,26岁时,也即1927年,朱怡庵获得了日本学士学位,便回国在上海政法学院等大学任教,从事知识分子教学研究的职业工作,同时又在传播左翼革命理论,而且和左联等左翼团体有着密切联系。
(二)李达的个人实践
李达出生以及青年时,家境十分贫寒,它共有两兄一姐,均为农民,因为贫困他们没有读书的机会。不仅如此,李达的整个家庭还承担着沉重的地租负担,这对青年时期的李达是有很大影响的。1913年,李达考取了湖南留学生日本官费生。1914年,由于身患肺病,并且经济拮据,不得不弃学回国。1917年,病愈之后,李达再次通过考试成功考入日本第一高等学校,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理论。1918年回国后,李达积极参加爱国救亡运动,认为“只有由人民起来推翻政府,像俄国那样走革命的道路。而要走这条道路,就要加紧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19]1918年,再次到日本后,李达开时认真阅读《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等马克思主义著述。1919年,在《民国日报》副刊《觉悟》上,他公开发表了《什么叫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目的》两篇文章,宣传马克思主义。以后,总所周知,李达参加了中国共产党最早时期的一些活动。1923年,李达来到“湖南法政专门学校任学监兼教授。后来,该校改为湖南大学法科,李达继续任教授”。[20]之后,虽然在大学里继续讲授左翼革命法学学说,但主要还是从事知识性质的大学教育工作以及研究工作。
(三)张志让的个人实践
如果将视线转向张志让,我们也能发现,其和朱怡庵、李达有着类似的地方。张志让不仅早年留学美国和德国学习法律,早期生活经历复杂,接受了远房堂弟张太雷以及中共地下工作者张庆孚等著名共产党人的影响,时常具有左翼革命的思想情绪,而且同时一直担任大学教授、民国政府法官,从事律师执业,希望成为事业稳定并且受人尊敬的法律职业人员。另外,尽管和共产党组织有过一定联系,然而张志让始终都未参加过中国共产党。
四、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法律概念理论的特点
(一)强调国家权力
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认为,通过国家权力的的司法能动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社会需要”的问题。同时也认为,法律革命的意义,正是在于满足以大多数民众意愿为标志的“社会需要”。这些“社会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作为强有力的保障。
(二)明确的阶级立场
中国早期的左翼革命法学直接提到了,“阶级立场”的问题。在左翼革命法学的基本逻辑中,“阶级立场”的“政治正确”是不容质疑的。左翼革命法学总会认为,法律从其产生那天起,就是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压迫的问题,必须用从思想到行动的反压迫的方式来解决。在左翼革命法学话语中,“阶级立场”的概念总会发挥思维逻辑上的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1][2][3][4]吴经熊,华懋生.法学文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2-3,5.
[5]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0.
[6]何勤华,洪佳期.丘汉平法学文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
[7][17][18]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基础法律篇)[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91,556,42.
[8][10]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3,25.
[9][11][12][13][14][15]李达.法理学大纲[M].法律出版社,1983:93,90,96,117.
[16]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40.
[19][20]宋镜明.李达传记[M].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