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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历史中,民间结社多源于人们的基本需求,最终成为社会联系纽带。文人社交、伦理民俗、宗族发展、社会变迁等都或多或少促进了结社行为的发展,壮大了结社自由的权利。通过对我国结社自由历史进程的探析,将会对我们为应对现今结社自由的保障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结社自由;民间结社;学术;互助;慈善
一般认为,中国结社活动兴起于春秋以后,渐渐突破了血缘氏族的限制,发展了社邑、官社、私社等历史概念。本文所使用的“民间结社”概念,是区别社会性组织和政治性衍生组织的结果,是指中国民间社会中的各种交流组织、互助行为或慈善相关活动等。
一、古代民间结社
(一)、文化交流类结社
该类结社团体最为典型的便是学术型社团: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形成不同的学派争鸣;宋元两朝之间诸如岳麓、嵩阳、白鹿洞、应天府等各类书院讲学;明代“明经会”、“博雅会”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相继出现;清末新政后涌现“公法学会”、“南学会”、“强学会”知识份子的结社。其他的还包括:文学社团,主要有文人骚客崇尚风雅以诗会友,士子共研八股会客会文等;文艺社团,常见各种戏剧社团;还“茶社”、“酒社”等娱乐社团。
(二)、经济互助类结社
经济互助结社就是集众人之资,办众人之事,具体可分为劳动互助,经济互助,事务互助等。 隋朝的“合会”为常见形式之一,在个体无力负担的情况下,通过结社对社会事务的共同承担。另一种是行业性结社,初见于工商业者的“肆”模式。后来出现商业行业的会馆、商会等。这些商会具有行业的性质的同时也带有一定的地域色彩,例如沈阳商人在1874年自发组织 “公议会”用来处理商人和各行业的公共事务。
(三)、特别团体类结社
特别团体主要是相对于特别身份而言,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宗亲会”为我国古代特别类结社代表之一。该会通过对家族的历史、事件、族规、宗祠等的呈现传承家族文化,从而进行家族人员的内部管理以及维护家族对外利益和声望。时至民国时期,家族这一概念也并未消磨殆尽,直到新中国的建立,以家族维系的组织才渐渐改变了原本的性质。同时,以妇女联合为主的女性民间结社和工会等也相继出现,扩充了民间社团的外延。
(四)、宗教信仰类结社
儒释道三家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在民间广为传播。以佛教为主宗教信仰为例,该类宗教结社通常是信仰佛教或同一佛教教派的人士为了表达共同的佛教信仰,相互交流,探讨思想,共同进行其他与佛教有关各类活动的团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民间信仰缺乏教理,由于民众大多没有文化知识,常常盲从于指导者,因此同样一个仪式,依地方习惯和风俗的不同,解释、应用和效果均不同,而且不具备审慎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
(五)、慈善救济类结社
慈善类结社通常依附于某种社会力量:一种主要依靠家庭和宗族的力量实施的救济结社。通过设立义仓、社仓、义庄等开展家族互济,兼具济贫和维护家族声望的功能。另一种则为宗教信仰下的慈善结社,在“行善”的理念下福田院、安济坊等慈善机构大量设立。明代后两者融合,“同善会”成为新型善会,救济对象不拘泥于特定的身份,面向世俗不以传教为向导。另外,外国传教士兴建的传承基督教义的各种慈善社团也带动了传统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演化,形成新式慈善公益模式和组织。
二、古代民间结社合法化历程
我国民间结社行为拥有悠长的历史,但是其合法化的过程却较为曲折。一般而言,官方对已出现的有助于统治或者便于控制的民间组织,会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经济互助类、慈善救济类等,而对另一些则坚决反对,厉行取缔,如对民间秘密宗教、秘密结社、士人结社,党团等,因为该类组织实际上妨碍了其利益。其中,对于普遍意义上的民间结社合法化历程的较为重要之记载如下:
《汉书·五行志》的记载,“建昭五年,充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立社。山阳聚茅乡,社有大槐树,吏伐断之。其夜,树复立其故处。”这说明,民间结社的概念开始普及,并得到人们的认同,同时,早期的结社主要体现为结构简单宗旨朴素的农社、斋会、祭奠仪式的私社等。
唐朝天宝元年(742)唐玄宗也曾下诏承认私社,相关内容如下:“社为九土之尊,稷乃五谷之长。……至如百姓私社,宜与官社同日致祭。”①而随着社会发展进一步衍生的民间组织,形成了两种趋势:或是发展成为与官场政治有着不可磨灭关联的形式意义上的社团、党团;或是成为内部体系构建更为完整、规范和结社内容更为充实的私社。
直至清末,各种公开和秘密民间组织和社团相继涌现,带有鲜明的时代背景特征和社会价值底蕴,朝廷承认包括政治和集会在内的结社的客观存在性,同时,也使“民间结社”再次得到合法化的依据。宪政编查馆、民政部会奏《结社集会律》中明确指出学术、艺事、宗教、实业、公益、善举等经久设立,则为结社。值得注意的是其区别于古代朴素的意义上的民间结社,清末各类民间社团的出现主要根源于中国大众传统思想遭受撼动后公民自由意识和权利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的民间结社具有了不同意义上的内涵。
三、古代民间结社主要构成要素-“社条” ②
现在所见最早的一个民间结社的“社条”是1980年出土于河南堰师的《侍廷里律约束石券》。 较为完整的则可参见敦煌结社文书,其中又可分为“社条”、“社司转帖”、“社历”、“社文”、“社状碟等。其中,“社条” 相当于结社的基本法则,其他结社文书都可以看作是社条的有关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③
以上可以看出,各个民间结社以“社条”为行为标准,“社条”一般简单清楚,内容具体明确,基本包含结社目的,组织结构、结社人权利责任,违反社条的惩罚,结社人签名等几个方面。同时,根据情况的不同,“社条”也可以被修改或者补充,但为了保持“社条”的最高性和稳定性,修改和补充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可以说,其与“乡约”“族规”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对基层的民众产生了自治的作用,且随着时间的累积,都发展出了一套自有的内部体系,适用于参与的成员,是基层自治条例的一种雏形。 四、“结社自由”在古代民间结社中的解读
(一)、从“个人”到“社”的恰当性—结社自由的组织基础
古代民间结社囿于乡里同族之中,从某些民间结社也可以看出其适用性具有局限,“为了烧香拜佛的方便而搭帮结伙”可以算是其另一种戏谑性的表达,所以一开始我国民间结社人数不多。但是,随着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社”组织逐渐被纳入到官府关注体系中,成为辅助统治阶级实施基层控制的最基本的单位。与单独的个人不同,这时的民间结社团体是一种民众基于某种生存或互助等需要而自发组织的互助团体,该团体处于互助的目的必须强调更大范围的群众基础,要求该范围内的参与人员具有自律的意识,通过一系列的“社条”实行自治,通过“社”这种自治的规模比较恰当地符合了社会管理的基本需求,体现了结社自由的组织基础。
(二)、维系经济互助的关系的必要性—结社自由的经济基础
结社,或为解决耕地人手缺乏问题,或为解决乡里的扶危济贫问题等,在经济类的结社中体现的较为明显,对比西方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民间“公益”,中国的民间组织比较注重局部范围内利益上的“互助”,笔者认为这才是“社”之本质之所在。社团存在的根基在于社员一定程度上需求的共鸣,这种需求的常见体现就是经济利益上的互通,利益之间的联系有助于稳固社员之间的沟通,促进社团活动的开展和执行,保持着良性运行的活力。
(三)、结社思想内涵的多元化—结社自由的思想基础
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社会的人情伦理等占据主要地位的现象在小农经济的发展和专制主义特权主义根植的情况下会为朝廷压制新兴思想披上合法化外衣,最终导致结社自由受限。可是,人情伦理等原则没有原罪,其符合人性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伦理基础上所产生的各种多元化思维更不应该从一开始就被扼杀在“襁褓”之中,而是应统筹观察汲取相关营养,防范不良倾向。结社自由的实现,都具有一定思想理念的支撑,否则,所结之社必失于松散。民间结社所需要的思想,可以是对于某种信仰(如宗教)的虔诚,也可以是对某种文化现象的推崇或兴味,还可以是某种社会理想的憧憬或者对现实体制的改善,不论哪种思想通过正确的疏导,都是结社开动扩大的动力,也是减少社会负担的方式。
(四)、强调与官方的战略合作—结社自由的外部条件
“长时期内,民间只有四邻结社,而且与官府不能分离”。由民间性质走向官方或半官方的民间社团也不在少数,这种依附究其本质是官方的控制力、强制力和等级特权的无法抗拒所造成的结果。 到了现代,作为民间结社,为自身生存,假如与官方合作可以得到更大利益和可靠前景,社团与官方合作便是必然。但是,在少数的情况下成为官方的反对者也不是全然错误,这是基于民间社团发挥着官方难以替代作用立场上的考虑。官方也不再被定位为统治者,这就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从依赖者转变为战略合作者,才是结社自由得以充分保障的条件。(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王福才,车文明.对宋元明清民间祭祀组织“社”与“会”的初步考察[J]. 中华戏曲. 2007(01)
[2]周辉湘.近代中国政治中的民间宗教与秘密结社论略[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4)
[3]丁进军.清末宪政编查馆拟订政事结社集会律[J]. 历史档案. 1994(04)
[4]陈永平、李委莎.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J] .社会学研究,1991(05),第31—36页。
[5]于云瀚.古代城市中民间社、会的组织与活动[J]. 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2)
注解
①《册府元龟》卷三三。帝王部·崇祭祀二,361—362页。
②本文所称“社条”,泛指民间结社中的各种约束、社约、社规等。
③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结社自由;民间结社;学术;互助;慈善
一般认为,中国结社活动兴起于春秋以后,渐渐突破了血缘氏族的限制,发展了社邑、官社、私社等历史概念。本文所使用的“民间结社”概念,是区别社会性组织和政治性衍生组织的结果,是指中国民间社会中的各种交流组织、互助行为或慈善相关活动等。
一、古代民间结社
(一)、文化交流类结社
该类结社团体最为典型的便是学术型社团: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形成不同的学派争鸣;宋元两朝之间诸如岳麓、嵩阳、白鹿洞、应天府等各类书院讲学;明代“明经会”、“博雅会”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相继出现;清末新政后涌现“公法学会”、“南学会”、“强学会”知识份子的结社。其他的还包括:文学社团,主要有文人骚客崇尚风雅以诗会友,士子共研八股会客会文等;文艺社团,常见各种戏剧社团;还“茶社”、“酒社”等娱乐社团。
(二)、经济互助类结社
经济互助结社就是集众人之资,办众人之事,具体可分为劳动互助,经济互助,事务互助等。 隋朝的“合会”为常见形式之一,在个体无力负担的情况下,通过结社对社会事务的共同承担。另一种是行业性结社,初见于工商业者的“肆”模式。后来出现商业行业的会馆、商会等。这些商会具有行业的性质的同时也带有一定的地域色彩,例如沈阳商人在1874年自发组织 “公议会”用来处理商人和各行业的公共事务。
(三)、特别团体类结社
特别团体主要是相对于特别身份而言,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宗亲会”为我国古代特别类结社代表之一。该会通过对家族的历史、事件、族规、宗祠等的呈现传承家族文化,从而进行家族人员的内部管理以及维护家族对外利益和声望。时至民国时期,家族这一概念也并未消磨殆尽,直到新中国的建立,以家族维系的组织才渐渐改变了原本的性质。同时,以妇女联合为主的女性民间结社和工会等也相继出现,扩充了民间社团的外延。
(四)、宗教信仰类结社
儒释道三家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在民间广为传播。以佛教为主宗教信仰为例,该类宗教结社通常是信仰佛教或同一佛教教派的人士为了表达共同的佛教信仰,相互交流,探讨思想,共同进行其他与佛教有关各类活动的团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民间信仰缺乏教理,由于民众大多没有文化知识,常常盲从于指导者,因此同样一个仪式,依地方习惯和风俗的不同,解释、应用和效果均不同,而且不具备审慎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
(五)、慈善救济类结社
慈善类结社通常依附于某种社会力量:一种主要依靠家庭和宗族的力量实施的救济结社。通过设立义仓、社仓、义庄等开展家族互济,兼具济贫和维护家族声望的功能。另一种则为宗教信仰下的慈善结社,在“行善”的理念下福田院、安济坊等慈善机构大量设立。明代后两者融合,“同善会”成为新型善会,救济对象不拘泥于特定的身份,面向世俗不以传教为向导。另外,外国传教士兴建的传承基督教义的各种慈善社团也带动了传统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演化,形成新式慈善公益模式和组织。
二、古代民间结社合法化历程
我国民间结社行为拥有悠长的历史,但是其合法化的过程却较为曲折。一般而言,官方对已出现的有助于统治或者便于控制的民间组织,会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经济互助类、慈善救济类等,而对另一些则坚决反对,厉行取缔,如对民间秘密宗教、秘密结社、士人结社,党团等,因为该类组织实际上妨碍了其利益。其中,对于普遍意义上的民间结社合法化历程的较为重要之记载如下:
《汉书·五行志》的记载,“建昭五年,充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立社。山阳聚茅乡,社有大槐树,吏伐断之。其夜,树复立其故处。”这说明,民间结社的概念开始普及,并得到人们的认同,同时,早期的结社主要体现为结构简单宗旨朴素的农社、斋会、祭奠仪式的私社等。
唐朝天宝元年(742)唐玄宗也曾下诏承认私社,相关内容如下:“社为九土之尊,稷乃五谷之长。……至如百姓私社,宜与官社同日致祭。”①而随着社会发展进一步衍生的民间组织,形成了两种趋势:或是发展成为与官场政治有着不可磨灭关联的形式意义上的社团、党团;或是成为内部体系构建更为完整、规范和结社内容更为充实的私社。
直至清末,各种公开和秘密民间组织和社团相继涌现,带有鲜明的时代背景特征和社会价值底蕴,朝廷承认包括政治和集会在内的结社的客观存在性,同时,也使“民间结社”再次得到合法化的依据。宪政编查馆、民政部会奏《结社集会律》中明确指出学术、艺事、宗教、实业、公益、善举等经久设立,则为结社。值得注意的是其区别于古代朴素的意义上的民间结社,清末各类民间社团的出现主要根源于中国大众传统思想遭受撼动后公民自由意识和权利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的民间结社具有了不同意义上的内涵。
三、古代民间结社主要构成要素-“社条” ②
现在所见最早的一个民间结社的“社条”是1980年出土于河南堰师的《侍廷里律约束石券》。 较为完整的则可参见敦煌结社文书,其中又可分为“社条”、“社司转帖”、“社历”、“社文”、“社状碟等。其中,“社条” 相当于结社的基本法则,其他结社文书都可以看作是社条的有关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③
以上可以看出,各个民间结社以“社条”为行为标准,“社条”一般简单清楚,内容具体明确,基本包含结社目的,组织结构、结社人权利责任,违反社条的惩罚,结社人签名等几个方面。同时,根据情况的不同,“社条”也可以被修改或者补充,但为了保持“社条”的最高性和稳定性,修改和补充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可以说,其与“乡约”“族规”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对基层的民众产生了自治的作用,且随着时间的累积,都发展出了一套自有的内部体系,适用于参与的成员,是基层自治条例的一种雏形。 四、“结社自由”在古代民间结社中的解读
(一)、从“个人”到“社”的恰当性—结社自由的组织基础
古代民间结社囿于乡里同族之中,从某些民间结社也可以看出其适用性具有局限,“为了烧香拜佛的方便而搭帮结伙”可以算是其另一种戏谑性的表达,所以一开始我国民间结社人数不多。但是,随着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社”组织逐渐被纳入到官府关注体系中,成为辅助统治阶级实施基层控制的最基本的单位。与单独的个人不同,这时的民间结社团体是一种民众基于某种生存或互助等需要而自发组织的互助团体,该团体处于互助的目的必须强调更大范围的群众基础,要求该范围内的参与人员具有自律的意识,通过一系列的“社条”实行自治,通过“社”这种自治的规模比较恰当地符合了社会管理的基本需求,体现了结社自由的组织基础。
(二)、维系经济互助的关系的必要性—结社自由的经济基础
结社,或为解决耕地人手缺乏问题,或为解决乡里的扶危济贫问题等,在经济类的结社中体现的较为明显,对比西方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民间“公益”,中国的民间组织比较注重局部范围内利益上的“互助”,笔者认为这才是“社”之本质之所在。社团存在的根基在于社员一定程度上需求的共鸣,这种需求的常见体现就是经济利益上的互通,利益之间的联系有助于稳固社员之间的沟通,促进社团活动的开展和执行,保持着良性运行的活力。
(三)、结社思想内涵的多元化—结社自由的思想基础
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社会的人情伦理等占据主要地位的现象在小农经济的发展和专制主义特权主义根植的情况下会为朝廷压制新兴思想披上合法化外衣,最终导致结社自由受限。可是,人情伦理等原则没有原罪,其符合人性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伦理基础上所产生的各种多元化思维更不应该从一开始就被扼杀在“襁褓”之中,而是应统筹观察汲取相关营养,防范不良倾向。结社自由的实现,都具有一定思想理念的支撑,否则,所结之社必失于松散。民间结社所需要的思想,可以是对于某种信仰(如宗教)的虔诚,也可以是对某种文化现象的推崇或兴味,还可以是某种社会理想的憧憬或者对现实体制的改善,不论哪种思想通过正确的疏导,都是结社开动扩大的动力,也是减少社会负担的方式。
(四)、强调与官方的战略合作—结社自由的外部条件
“长时期内,民间只有四邻结社,而且与官府不能分离”。由民间性质走向官方或半官方的民间社团也不在少数,这种依附究其本质是官方的控制力、强制力和等级特权的无法抗拒所造成的结果。 到了现代,作为民间结社,为自身生存,假如与官方合作可以得到更大利益和可靠前景,社团与官方合作便是必然。但是,在少数的情况下成为官方的反对者也不是全然错误,这是基于民间社团发挥着官方难以替代作用立场上的考虑。官方也不再被定位为统治者,这就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从依赖者转变为战略合作者,才是结社自由得以充分保障的条件。(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王福才,车文明.对宋元明清民间祭祀组织“社”与“会”的初步考察[J]. 中华戏曲. 2007(01)
[2]周辉湘.近代中国政治中的民间宗教与秘密结社论略[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4)
[3]丁进军.清末宪政编查馆拟订政事结社集会律[J]. 历史档案. 1994(04)
[4]陈永平、李委莎.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J] .社会学研究,1991(05),第31—36页。
[5]于云瀚.古代城市中民间社、会的组织与活动[J]. 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2)
注解
①《册府元龟》卷三三。帝王部·崇祭祀二,361—362页。
②本文所称“社条”,泛指民间结社中的各种约束、社约、社规等。
③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