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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义学的角度可以看出,多处罗马法原始文献表明消费借贷是一种要物契约,即伴随着订立契约之合意、当事人通过让渡一定量的替代物而成立该种契约。然而仔细观察我们还会发现,这些原始文献还呈现了愈发重视合意要素的价值之趋势,如在所谓的交付的“去实物化”(“短手让渡”)中,在合意确定返还的地点和时间问题上,在与交付同时做出的返还替代物的庄严承诺(“要式口约”)中,以及在承诺提供消费借贷的要式口约中,均可看出此点。所以,罗马法体系中的消费借贷,既有法学家们从抽象意义上界定的要物契约,也有实践所催生的合意契约。这一历史考察,加上对古老欧洲大陆的近代民法典和各种软法草案的评价,有助于我们透彻理解欧洲民法学界关于要物消费借贷和合意消费借贷的二元争论。这些争论忽视了两种模式和谐并存之可能;而实际上,这种解决方案在罗马法中已经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