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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问题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刑罚理论基础的定位不清,即刑罚与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的关系不清。传统刑法关于刑罚目的“报应与预防的统一”的界定仅仅是从行为中心主义理论出发的阐述。事实上,刑罚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行为中心主义和行为人中心主义的统一。犯罪的理论基础是行为主义为中心和行为人中心主义的统一。刑罚的理论基础研究应从刑罚的设定——量刑、刑罚的执行——惩罚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不能混为一谈。量刑与犯罪具有质的同一性,亦应以行为主义为中心和行为人中心主义作为理论基础,而惩罚则只能以行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