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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中格外注重对网络延伸出的民事权利保护,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现象,民法典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进一步细化网络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一方面保护人们的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受网络侵害,另一方面保障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改进了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规则”,增加了网络用户的声明权。
民法典第1195条至1196条就网络侵权责任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须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滥用通知、删除等程序,该条还规定了错误通知者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还增设了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制度及其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法。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表示,对于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民法典提供了更细致的规则指引,“通知—转达—反通知—转达”的流程规定,有助于企业“照方抓药”,在面对权利人信息侵权投诉时,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证明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与网络用户成立连带责任的证明成本,要求互联网企业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网络信息侵权,由被动接收转为主动排查,有助于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法大大法律事业部副总经理张霖认为,理顺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关系,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同等保护,这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将导致利益关系严重失衡。赋予平台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多样性、产品多样性所决定的制止侵权措施差异性的特点。
个人信息保护被提升到全新高度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日益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数据的产生、采集、共享逐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被窃取、盗用、交易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加大互聯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也是民法典的一个重点和亮点。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个全球性问题,很多国家通过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来回应这一需求,在中国也有类似的立法安排。即便如此,我国民法典仍然从民法的角度,对作为个体私人法益性质的个人信息法益给予了充分关注。可以说,伴随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指出,当如今一切皆可数字化,作为重度依赖信息输入的行业,个人信息保护为金融科技行业的运行设定制度前提,要求从业者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同时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从互联网技术、科技平台的流程治理、行业生态、产业链监管、制度保障、法律共建治理体系,亟需行业生态、产业链监管和制度保障做后盾。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整体的规范框架以现在的民法典以及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了第四编人格权中,其中,第六章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首先在第1034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中“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首次被明确纳入了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035条从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方面进行了规定,延续了网络安全法“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经济的基石,民法典的颁布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性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有序、有预期性和系统性地进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划定了非常重要的规范基础。同时,她也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合理应用配以制度设计的对冲缓解,可以弥补完善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人脸识别等公民生物识别信息,在民法典第1034条中明确被定义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表示,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踪溯源、人脸识别、疫苗研发等都建立在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利用,后果不堪设想。民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数据处理流通和安全保护都需要依法进行,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势在必行。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了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
虚拟财产是一种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稀缺资源。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Q币、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移动游戏市场规模达1660.3亿元,预计2020年将突破1800亿元。特别是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云游戏将迸发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开放式立法,为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预留了空间,以静待今后立法研究的深入与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说,这吹响了相关立法的号角,体现了对网络文明时代的回应。
薛军认为,对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的财产现象,民法典富有创见地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设定为一个立法层面上的概念。可以期待,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基础,有望发展出一套全新的互联网时代的财产法体系。
进一步细化网络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一方面保护人们的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受网络侵害,另一方面保障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改进了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规则”,增加了网络用户的声明权。
民法典第1195条至1196条就网络侵权责任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须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滥用通知、删除等程序,该条还规定了错误通知者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还增设了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制度及其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法。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表示,对于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民法典提供了更细致的规则指引,“通知—转达—反通知—转达”的流程规定,有助于企业“照方抓药”,在面对权利人信息侵权投诉时,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证明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与网络用户成立连带责任的证明成本,要求互联网企业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网络信息侵权,由被动接收转为主动排查,有助于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法大大法律事业部副总经理张霖认为,理顺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关系,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同等保护,这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将导致利益关系严重失衡。赋予平台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多样性、产品多样性所决定的制止侵权措施差异性的特点。
个人信息保护被提升到全新高度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日益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数据的产生、采集、共享逐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被窃取、盗用、交易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加大互聯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也是民法典的一个重点和亮点。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个全球性问题,很多国家通过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来回应这一需求,在中国也有类似的立法安排。即便如此,我国民法典仍然从民法的角度,对作为个体私人法益性质的个人信息法益给予了充分关注。可以说,伴随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指出,当如今一切皆可数字化,作为重度依赖信息输入的行业,个人信息保护为金融科技行业的运行设定制度前提,要求从业者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同时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从互联网技术、科技平台的流程治理、行业生态、产业链监管、制度保障、法律共建治理体系,亟需行业生态、产业链监管和制度保障做后盾。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整体的规范框架以现在的民法典以及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了第四编人格权中,其中,第六章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首先在第1034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中“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首次被明确纳入了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035条从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方面进行了规定,延续了网络安全法“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经济的基石,民法典的颁布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性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有序、有预期性和系统性地进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划定了非常重要的规范基础。同时,她也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合理应用配以制度设计的对冲缓解,可以弥补完善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人脸识别等公民生物识别信息,在民法典第1034条中明确被定义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表示,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踪溯源、人脸识别、疫苗研发等都建立在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利用,后果不堪设想。民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数据处理流通和安全保护都需要依法进行,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势在必行。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了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
虚拟财产是一种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稀缺资源。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Q币、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移动游戏市场规模达1660.3亿元,预计2020年将突破1800亿元。特别是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云游戏将迸发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开放式立法,为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预留了空间,以静待今后立法研究的深入与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说,这吹响了相关立法的号角,体现了对网络文明时代的回应。
薛军认为,对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的财产现象,民法典富有创见地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设定为一个立法层面上的概念。可以期待,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基础,有望发展出一套全新的互联网时代的财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