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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使用人可以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进行使用和修理,但不能进行专利产品的再造。在区分修理与再造行为时,应当坚持兼顾专利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和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首先界定修理与再造的定义,并考虑专利产品的报废程度、维修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