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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彻底检查。陕西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通知(陕建建发[1996]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