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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7日,海南省万宁市质量与技术监督局对该市常青砖厂生产的20万块普通砖进行抽样监督检查。经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送检产品不合格(长宽尺寸有偏差,其他检验项目指标合格)。2007年2月1日,万宁质监局向常青砖厂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砖厂已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依据该法第49条规定,对其处以违法货值金额一倍计人民币4.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