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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近日,大连公安发布了一则令网友震惊的警情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据媒体报道,王某的妈妈表示,女儿平时下午3点半左右到家,但20日当天迟迟未归,随后家人报警。19时许,在距王某家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家人发现王某的尸体。
王某的舅舅称,事发当天,王某上完校外美术班的课后,被嫌疑人骗至家中,随后遇害。
王某的爸爸称,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他女儿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
王某的妈妈对媒体表示:“我女儿身中7刀,被暴打得惨不忍睹,对方是不到14岁的孩子咋能用这样的手段……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残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
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更没有道歉,只是让警方带话说愿意卖房子赔偿,但被王某的爸爸一口回绝了。
“那样不可能,我们不要钱,就要判他死刑。”王某的舅舅表示。10月23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到王某家里表示,對方是未成年人,晚上让他们父母带回去监管,白天再带到刑警大队接受调查。“这样做,不光是我们一家不答应,整个小区的人都不同意。他们父母要是监管得好,他怎么会干这种事!”
事件发生后,“是否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再次引起热议。
《人民日报》评论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24日晚,警方通报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依据《刑法》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责。蔡某某被收容教养。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研究”项目主持人任海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实例不少,这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各界关注。”
2019年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任海涛介绍说:“此次草案中,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草案新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任海涛建议,从法律实践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此种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这个也是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
近日,大连公安发布了一则令网友震惊的警情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据媒体报道,王某的妈妈表示,女儿平时下午3点半左右到家,但20日当天迟迟未归,随后家人报警。19时许,在距王某家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家人发现王某的尸体。
王某的舅舅称,事发当天,王某上完校外美术班的课后,被嫌疑人骗至家中,随后遇害。
王某的爸爸称,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他女儿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
王某的妈妈对媒体表示:“我女儿身中7刀,被暴打得惨不忍睹,对方是不到14岁的孩子咋能用这样的手段……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残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
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更没有道歉,只是让警方带话说愿意卖房子赔偿,但被王某的爸爸一口回绝了。
“那样不可能,我们不要钱,就要判他死刑。”王某的舅舅表示。10月23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到王某家里表示,對方是未成年人,晚上让他们父母带回去监管,白天再带到刑警大队接受调查。“这样做,不光是我们一家不答应,整个小区的人都不同意。他们父母要是监管得好,他怎么会干这种事!”
事件发生后,“是否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再次引起热议。
《人民日报》评论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24日晚,警方通报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依据《刑法》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责。蔡某某被收容教养。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研究”项目主持人任海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实例不少,这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各界关注。”
2019年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任海涛介绍说:“此次草案中,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草案新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任海涛建议,从法律实践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此种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这个也是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