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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的罪观是其神学人论中的重要部分,也是其《教会教义学》中极为精彩的篇章。他从基督论的视角出发,关注于罪的消除。对原罪做出异于西方神学传统的解释,剔除了罪的遗传性,将罪的本质归结为虚无,突出罪的非实体性。而这种在西方基督教传统中颇为独特的罪观却与东正教传统的罪观内在相通,并且由此推论出的人性论也迥异于为汉语世界所熟知的传统西方基督教所持的人性败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