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查财产的实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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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继广州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条例确定夫妻有权持合法有效的证件查询另一方财产后,济南市、青岛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本文认为地方法规能赋予夫妻一方该权利意义重大,但在实务操作中却面临诸多阻碍,以致形同虚设。
  关键词夫妻财产 查询权 实务阻碍
  作者简介:杨倩,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民商法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71-02
  
  日前多个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给困惑着的夫妻们带来了曙光。济南市、青岛市、广州市等纷纷确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向工商行政、房管、车管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一、夫妻财产查询权的意义
  广州、济南等市通过的夫妻有权持有效证件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的规定,一经公布在社会上掀起了争论的热潮。正反两种观点争执不下,主要焦点集中于两点:(1)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夫妻一方的隐私权,(2)这种做法是否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
  首先,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夫妻财产查询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不侵犯对方的隐私权,还是保护另一方的知情权。《婚姻法》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婚后所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此,可知一方查询的财产实质上是与另一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是由另一方现实掌握而已,而非查询他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都有权查询对方的财产,女方可以查询男方的,男方也可以查询女方的,也是公平的。只不过从中国的现状来说,对女方会更加有利一些。
  第二,夫妻对共有财产知晓不仅不会减低双方的信任,反而透明的财产状况会更加巩固婚姻的关系,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促进家庭的和谐。以夫妻信任为理由反驳的人绝大多数是想隐瞒财产状况的人。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有夫妻双方相互坦诚,了解共同财产状况才能消除双方的隔阂,才能降低对方的猜疑,才能增进夫妻双方的信任。
  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释义
  (一)地方规定
  1.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是国内首次规定夫妻财产查询权,此规定一经公布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2.《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依法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夫妻一方可以持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依法向财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夫妻在办理共有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申请联名登记且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二)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有替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外,不能向第三方透露账户信息。”同时车管部门也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规定。各机关纷纷以各自的领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拒绝协助查询
  (三)法律冲突的处理
  各地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虽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但从立法上讲是与现行的多部法律、部门规章相冲突的。而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的效力肯定是高于地方性法规的,但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内容冲突时,从位阶上说效力高低并不是明确的。这也就成为夫妻互查财产的一大不可逾越的阻碍,而且没有配套的措施,夫妻一方仅凭私力是无法解决的,甚至有时法院依职权调取这些信息都是有障碍的。各地的人大规定夫妻一方查询财产的程序是便民的,也在规定里要求相关行政部门配合。然而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房管、车辆等几乎都是直属机关,地方人大通过的法规对各行政机关来说并没有强制性。如果行政机关不予配合,这样的规定就无法发挥效果。
  三、夫妻无法查询财产的严重危害
  我们必须看到目前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中相对弱势一方,特别是无法实际掌握财产一方的保护力度不够,救济手段缺乏。由地方法规来规定夫妻互查财产其实也是无奈之举。夫妻中无法掌握财产的一方无法获知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会带来严重危害。
  1.对于离婚案件,相当普遍的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情形,弱势一方没有办法举证。首先面临的问题的是弱势一方不知道到底有多少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只知道有这样一些财产,但不知道具体的信息。在发生离婚争议时或强势一方正在预谋离婚,甚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强势一方都可以利用目前法律的漏洞,合法的转移财产。而弱势的一方可能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被转移,离婚时没有分割到财产或者只分割了一小部分财产。赋予夫妻一方的财产查询权,其中一方能够随时查询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以及财产流动的情况,一旦察觉到一方转移财产则可以及时采取行动。
  2.因为无法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更多的夫妻将不同意用家庭财产投资,长期来说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非公有制经济在如今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占了重要地位。而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来源大多是个人财产,更具体说是有一定财产积累的家庭财富。而目前的状况来看,加上法律的保护不力,极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原本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共同积累了一定财产,然后由一方为代表投资,投资所得的财产自然由这一方继续掌握,另一方不仅无法知晓具体的资金积累情况,也不清楚投资所得。这样最终导致能够实际掌握财产一方越来越强势,另一方则相对弱势。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投资的目的是希望自己的财富能够增加,生活能够过的更好。但如果夫妻一方无法保证自己的财产及投资所得能够现实为自己获利,反而会让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局面,那我相信夫妻一方特别是不能掌控财产的一方一定不愿意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势必会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状况,甚至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
  四、夫妻财产查询实务中遇到的阻碍
  在颁布了地方法规以后,实际操作却遇到了重重阻碍,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三点:
  1.正如上述所言,目前的地方性法规位阶太低,由地方人大通过。没有全国性的位阶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既无法约束行政机关,同时又只能在本区域范围内实现,一旦财产超出法规限定的市区,夫妻一方的权利则无法得到保障。建议夫妻互查财产权应该进入婚姻法司法解释或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才能确保该规定能够发挥效用。
  2.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根据我们办理过的大多数案件的经验来看,一方面,寄希望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需要提供具体的财产信息。例如查询银行存款必须提供身份信息、银行卡号、银行卡开户行。如果仅提供身份信息,法官一般是不会去调查的。另一方面,就算某些信息提供给法院以后,法官在依职权调取证据时也会遇到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的情况。同时我们还遇到过提供了相关信息给法院,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财产信息,法院却推脱这些信息夫妻一方能够自行查询,拒绝依职权查询。如果连法院都拒绝依职权调取证据,那对夫妻一方来说更没有途径获取财产情况,势必一方的财产利益根本无法保障。
  3.我国的信息公开手段贫乏,技术上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对登记程序、登记信息记录等不规范,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相关部门也不能互相查询,仍有不少技术上困难。例如房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性,对世效力。相对于查询存款、机动车等情况,房产是较容易查到的。现在在大多数地区房产登记信息都已经实现电子化,当事人只要凭借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就可以查询。但有些地区房管局还要求提供房产的具体地址、房产证号才进行查询。然而在一些偏远地区,尤其是早年登记的房产信息还没有实现电子化,往往查询起来是很困难的,凭借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自行查询几乎不可能。比如我们曾经有过一个案件,对方当事人在甘肃有房产,但是不清楚具体情况,加上当地的房产信息没有进行电子登记,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经过多方努力以及委托当地的律师进行多番查找都无法查到具体的财产信息,只能放弃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又如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是以隐名股东名义存在,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凭介绍信和律师证在立案前只能查到公司的基本信息,就算法院立案后查询的公司信息也是不可能查到隐名股东的情况。同时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还需要提供公司的具体名称,只凭股东姓名也没办法查询到的,更何况隐名股东没有登记在案。
  总之,立法赋予“夫妻互查财产”,保障相对弱势的一方在离婚时不至于人财两空,这一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对夫妻双方有利的。但是只有出台了相关配套法规,完善更多的保障措施,提供更有利的救济手段才能切实的保护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巩固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谐。如果法院在主动调查财产有困难或者不便的情况下,诉讼过程中,涉及财产状况时,能否请求法院颁布法令允许夫妻一方向相关单位查询。情况紧急,夫妻一方还能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或者由法院颁布法令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而且对于离婚的夫妻来说,查询夫妻财产仅仅是第一步,如何阻止对方转移财产,如何举证让法院确认真实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我们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夫妻财产互查规定频现专家:双方都有财产知情权.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 com.cn/fzrb/content/20110221/Articel03002GN.htm.2011/2/21.
  [2]“夫妻互查财产”合法化:护婚姻还是损互信?.宁波日报.2011/2/5.http://daily. cnnb.com.cn/nbrb/html/2011-02/05/content_289285.htm.
  [3张森林夫妻互查财产可行性有多少.北京晨报.2011年02月01日.
  [4]济南新法“夫妻可互查对方财产”在中国社会引热议.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1-02/01/c_121047300.htm.201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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