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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度调整养猪的地域与地点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等不宜养猪的地区,可以少养猪或不养猪,养猪场应当办在粮食主产区和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即使在这些地区,养猪场建设也应尽量远离居民点,分布在农田之间,与积肥结合。
2.适度调整和控制养猪场的规模 要改变过去千家万户养猪的模式。提倡规模养猪,养猪专业户年出栏肉猪应在50头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在100头以上。但养猪场规模也不宜过大,一个大中型养猪场一般养肉猪3000-5000头,不要超过年出栏肉猪3万头的规模,如果需要扩大,亦应另选地点,相隔一定距离,以便于处理污染源。
3.改革猪肉的流通方式屠宰厂的生猪来源复杂,容易传染疾病。屠宰污水污染严重,很难彻底消灭传染病菌。屠宰厂又是检疫疫病的重要地点,严格检疫,可以控制不安全猪肉上市。为此,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屠宰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制定专门法律。《屠宰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布局,就近屠宰”,是指把屠宰厂(肉联厂)办到生猪主产区,禁止生猪长途贩运。根据生猪出栏数量,按年出栏肉猪100万~300万头的地区(县、市)设1~2个肉联厂。每个肉联厂的屠宰能力在100万头以上。“统一检疫”,是指对生猪的宰前、宰后检疫统一由肉联厂所在地区或上级主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散经营”,是指在大中城市仍然允许个体户销售猪肉及产品,但他们必须从肉类批发市场进货,不允许自宰自销。
4.改革养猪的效益模式要适度控制猪的生长速度与胴体瘦肉率。试验证明,猪的生长速度过快,达90公斤体重的日龄大短(145日龄以下),其肉中的水分多,口味差。胴体瘦肉率过高(60%以上),其肉色淡,肌内脂肪少。因此,将猪的日增重控制在550~750克左右,胴体瘦肉率控制在55%~60%左右,不但可以改善肉的品质,还可以减少养猪设施,降低饲料的营养浓度,节省成本。要适度有序地处理养猪场的污染物。一个有母猪600头、年出栏肉猪1万头的猪场,全年排粪约2300吨,排尿约6000多吨,排污水约24000吨。实行“舍内粪尿分离,减少冲洗用水,控制猪场用水量”,采用“干粪集中加工成有机肥,尿和污水通过耗氧发酵和人工湿地”的方法,利用地势实行自流式排放等工艺,造价低,运行费用少。要改变单一使用“玉米一豆粕型”日粮。种草养猪、利用各种农作物加工下脚料制造发酵饲料、利用藻类资源等多种饲料来源进行养猪生产,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养猪模式。
2.适度调整和控制养猪场的规模 要改变过去千家万户养猪的模式。提倡规模养猪,养猪专业户年出栏肉猪应在50头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在100头以上。但养猪场规模也不宜过大,一个大中型养猪场一般养肉猪3000-5000头,不要超过年出栏肉猪3万头的规模,如果需要扩大,亦应另选地点,相隔一定距离,以便于处理污染源。
3.改革猪肉的流通方式屠宰厂的生猪来源复杂,容易传染疾病。屠宰污水污染严重,很难彻底消灭传染病菌。屠宰厂又是检疫疫病的重要地点,严格检疫,可以控制不安全猪肉上市。为此,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屠宰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制定专门法律。《屠宰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布局,就近屠宰”,是指把屠宰厂(肉联厂)办到生猪主产区,禁止生猪长途贩运。根据生猪出栏数量,按年出栏肉猪100万~300万头的地区(县、市)设1~2个肉联厂。每个肉联厂的屠宰能力在100万头以上。“统一检疫”,是指对生猪的宰前、宰后检疫统一由肉联厂所在地区或上级主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散经营”,是指在大中城市仍然允许个体户销售猪肉及产品,但他们必须从肉类批发市场进货,不允许自宰自销。
4.改革养猪的效益模式要适度控制猪的生长速度与胴体瘦肉率。试验证明,猪的生长速度过快,达90公斤体重的日龄大短(145日龄以下),其肉中的水分多,口味差。胴体瘦肉率过高(60%以上),其肉色淡,肌内脂肪少。因此,将猪的日增重控制在550~750克左右,胴体瘦肉率控制在55%~60%左右,不但可以改善肉的品质,还可以减少养猪设施,降低饲料的营养浓度,节省成本。要适度有序地处理养猪场的污染物。一个有母猪600头、年出栏肉猪1万头的猪场,全年排粪约2300吨,排尿约6000多吨,排污水约24000吨。实行“舍内粪尿分离,减少冲洗用水,控制猪场用水量”,采用“干粪集中加工成有机肥,尿和污水通过耗氧发酵和人工湿地”的方法,利用地势实行自流式排放等工艺,造价低,运行费用少。要改变单一使用“玉米一豆粕型”日粮。种草养猪、利用各种农作物加工下脚料制造发酵饲料、利用藻类资源等多种饲料来源进行养猪生产,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养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