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委会议事决策机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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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完善党委会议事决策机制应注意两个问题:(1)保证决策过程是在全体成员的真实参与下完成的;(2)保证多数人决策的结果是好的或比较好的。
  关键词 党委会;集体决策;群体决策
  中图分类号 D26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9)13-0035-01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对完善党委会工作运行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角度,还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如何保证决策过程是在全体成员的真实参与下完成的
  
  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和常委之间、常委和常委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从集体领导看,党委委员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即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表决的权利。只有这两项权利得到保障,党的集体领导才是名副其实的,集体决策的过程才是真实的。但从实践看,党委委员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蚀。甚至一些人认为。只要最后表决是集体表决,就符合集体领导的原则。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在没有充分讨论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最后的表决既无法合理体现党委各成员的意旨,也无法真正体现党委集体领导的意旨。
  《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要保证委员的这些权利。一方面要着力提高委员的政治素质、党性修养、知识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议事规则进行改进,建立更加严格、规范、科学、有效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每名委员都能充分、真实地表达个人的意见。从一般意义上说,我们可以对现有的议事程序补充以下几点规定:1、集体讨论时。主要领导一般情况下应末位发言,以免影响其他成员表达意见。2、凡参加会议者均应发言,委员不能以不了解情况,考虑尚未成熟等原因推诿、搪塞或逃避发言,这是保证委员发言权利的重要一条。3、凡发言者、其发言内容既要有论点(赞成或不赞成),也要有论据(为什么赞成或为什么不赞成),要有事实、有根据。这样既可以督促每名委员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发言不客观、存在偏见的问题,从而避免受到其他委员的消极对待或误解。4、从提高会议效率考虑,发言要有时间要求,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5、发言人在发言期间可以插话,但只要时间允许,不得被要求停止发言。6、会议主持人对发言人的发言不作主观性评价,以避免误导其他发言人。当然,这几点补充规定与各地按照十六字方针要求制定实施的集体议事、决策的程序(各地集体议事、决策方面的程序虽然在各个环节上名称略有不同,但基本内容都是相同的。其主要环节包括: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形成纪要等)相比,关注点主要在“会议讨论”这个环节。因为这个环节既是主观因素较多,变数较大,较难掌控的一个环节,也是直接决定表决和决策结果的关键一环。可以说,能否把这个环节妥善处理好,充分体现了党委会的领导艺术、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决定了集体领导的要求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如何保证多数人决策的结果是好的或比较好的
  
  无论是党代表大会,还是全委会、常委会,在集体领导的过程中最终都会涉及决策问题。民主集中制要求“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其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就是要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正确的决策。这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主精神和集体决策精神。从一般意义上讲,多数人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达成的意见总是比一个人的决策要好得多,多数人总是比较更少的犯错误(当然也有例外),“因为在共产党领导下,群众的多数、党员的多数总是比较更少地犯错误,而在更多的时候,总是比较正确的,即使我们同多数群众、多数党员一起犯了错误,也易于发现,易于较早地得到纠正。”(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3页)但是,为什么在全体成员真实参与的情况下,集体领导下的决策还会出现少数人甚至“一把手”垄断决策,以至仍然避免不了决策失误呢?从群体决策学的角度分析,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群体决策在运行过程中群体本身就是产生负面结果的重要原因。
  群体决策,顾名思义是由群体进行决策。群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组成的某种集合。群体虽然由个体组成,但群体决策并不是个体决策行为的简单总和,它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比个体决策更加复杂。(庄锦英:《决策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页)毫无疑问,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都应该属于群体决策的范畴。根据美国学者肯尼思·阿罗的观点,理想的群体决策应满足五个条件:广泛性、一致性、独立性、非强加性、非独裁性。但阿罗也认为。在民主制度条件下,这五个条件是无法同时得到满足的。因此,要由个人理性选择按照一定的社会选择方法推导出众人合意的社会选择结果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可以说没有哪一种群体择案规则可以被认为是最好的或具有广泛适用性的。
  根据群体决策学的分析,在不考虑决策者个人决策能力的情况下(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要密切关注三个主要变量:决策团体的规模、构成方式和决策规则。也就是说,要根据决策团体的规模去考虑决策的构成方式和决策规则。大群体比小群体能够产生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决策方案。如此,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程序可作如下设计:
  考虑到常委会要经常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相对重要的事情,人数应控制在5—9人以内,决策方式可采用书面表达与口头交流相结合,即通过成员面对面的讨论,逐步形成常委会的意见。考虑到党代会处理的是一个地区关系全局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数在现有规模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匿名式决策方法(比如,引入以计算机为中介的群体决策方法进行决策),即成员无拘束和更平等地参与讨论,然后对他认为至少可以接受的方案投赞成票,决策结果应符合充分多数原则(即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以提高利益保护程度,同时减少外部风险系数。考虑到全委会处理的既是一个地区在阶段性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也与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密切相关,其人数应在现有规模上减少1/3,以利于高效开展工作。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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