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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一项集合性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权。林权改革就是在充分考虑林权客体特殊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不同主体所拥有的林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促进林权流转,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就是沿着这一方向进行的。林权改革及其成果需要立法巩固,林权立法就是在尊重生态效益优先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对林权进行用益物权化改造,使林权成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