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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中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基本规定。本文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票据权利丧失的法定原因,即票据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论证了票据利益返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