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监所检查职能 保障被监管人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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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强化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下面,笔者结合汕头市两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实际。谈谈看守所被监管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余刑一年左右的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
  
  一、监所检察部门保障被监管人人权行之有效的做法
  
  笔者所在的汕头市下辖四个看守所、一个劳教所,均设置了派驻检察室。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可以发现.强化以下工作制度和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被监管人的人权。
  首先.扎实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倡导文明、规范、人性化监所管理新风。2009年4月至9月开展的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2010年开展的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活动等专项检查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我市为例,专项活动期间,在驻所检察干警的监督下.对当时全市在押的3157名被监管人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身体检查:通过全面排查“牢头狱霸”现象和逐件审查看守所发生的死亡事件.有效预防被监管人殴打被监管人致重伤事件:通过发出多份《检察建议书》及突击检查,在监督看守所改善监控设备老化、整顿监管秩序、规范生产劳动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等方面效果明显。通过专项活动,全市各看守所的管理更加文明、规范、人性化,被监管人的各项人权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
  其次,强化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有效纠防超期羁押。纠防超期羁押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经过近年来的连续整治.超期羁押现象大大减少。以我市为例,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研究制定了《汕头市检察机关严禁超期羁押的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件羁押期限责任登记表》等.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定期填报,严格监督,确保了检察环节羁押零超期。去年以来,市院监所检察部门还探索了“全面清理、核对分类、跟踪监督”的督纠超期羁押三步法.即要求全市四个驻所检察室每季度将全面清理的超期羁押名单上报,市院汇总、核对全市情况后.属于区一级办案单位的,转各区、县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督纠,属于市一级办案单位的,发函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督纠。最后,根据各办案单位的答复情况进行相应的跟踪监督.这一做法将督纠超期羁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成效良好。
  再次.将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有效保障被监管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近年来。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新的社会焦点、舆论热点和矛盾触点,被监管人的身体权遭受侵犯屡见不鲜.生命权遭受侵犯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生命权是人权保障的根本,高检院、广东省院高度重视,先后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监督工作的通知》,去年,广东省院就有效开展该项工作广泛征求意见。近期。高检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必将推动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监督工作上新水平,有效保障被监管人生命权。我市监所检察部门也及早谋划,认真研究,于去年底制订了《汕头市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监督工作规定》,已提交市院检委会讨论。该工作规定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伤病死亡的检察预防、伤病治疗、死亡处理三方面着手.加强了对被监管人死亡的检察预防监督工作.力求从制度上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的检察监督工作流程,预防和减少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发生。近年来.我市各看守所和市劳教所均未发生在押在教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确保了被监管人的基本人权。
  第四.推行驻所检察官接受在押人员约见制度。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驻所检察官接受在押人员约见制度对于保障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检举权等意义重大.在实践中也收效良好。就我市而言.自推行驻所检察官接受在押人员约见制度以来.全市驻所检察官年均接受在押人员约见120人次左右,切实做到件件有调查、有处理、有落实,有效维护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如去年我市下辖的澄海区院通过推行驻所检察官接受在押人员约见制度.为被监管人追回合法财物6000多元。去年以来,我市创新形式,试行约见看守所被监管人家属制度、与被监管人出所谈话制度,通过主动约见被监管人家属.开拓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渠道.及时纠正监管干警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推行“阳光检务”.提高监所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阳光检务”对保障被监管人知情权、控告申诉权等意义重大,近年来全国各监管场所均设置监所检察检务公开栏.向被监管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卡。向其家属及群众印发检务公开手册及监所检察职能宣传资料.举办“驻所检察室接待日”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去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积极探索监所检察“阳光检务”的新途径.在各看守所设置监室检察信箱.进一步畅通了被监管人的申告渠道,把“阳光检务”工作延伸到监室中去。还结合举报宣传周活动,组织人员到市看守所接访被监管人及其家属.接受法律咨询,解答各类问题。
  
  二、完善被监管人人权保障的对策建议
  
  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和限制.往往导致他们放弃自身权利、社会与司法人员忽视他们合法权益。正因为这样,更需要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切实有效帮助他们享受合法权利、获得合法利益。
  第一,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为被监管人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应成为监所检察干警的职业追求。为此.务必强化对监所检察干警的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提升队伍的执法水平,确保干警规范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监督权。要培养监所检察干警文明执法的良好习惯,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尽可能展现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文明。让被监管人感受到法律对每一个人的生命、人格、情感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规范监所检察干警的轮岗交流制度.防止长期派驻场所带来的监督弱化和心理、思维定势。
  第二,加大查办和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力度.确保监管活动依法进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源少。查处难度大。监所检察部门要通过强化办案意识、健全办案机制、拓展线索来源。整合办案资源等措施,坚持以查办案件增强法律监督权威,保障被监管人人权。在狠抓办案的同时。要注重将预防工作纳入监所检察业务流程.做到预防职务犯罪关口前移.积极配合监管场所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对容易产生腐败的监管、执行环节展开重点预防,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监管场所建章立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强化打击被监管人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一些被监管人曾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监管场所中习惯作威作福:有的被监管人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人员,具有很强的进攻性:有的被监管人在绝望和极度苦闷心理的支配下.容易冲动.会不计后果对人施暴……这些都严重威胁监管场所稳定。可以说,打击被监管人的犯罪活动就是保障其他被监管人的人权.因此。对被监管人员犯罪案件,监所部门要及时监督立案、侦查,及时依法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第四.加强对监管场所日常执法和管理的检察监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监所检察部门要督促监管干警更加自觉地尊重和保障被监管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合法权益。特别要加强安全防范检察.注重对监管干警24小时值班巡仓制度的落实以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进行检查:积极参加监管场所定期召开的狱情动态分析会,全面了解、掌握狱情动态:要求监管干警做到“三包”(即:包管理、包教育、包安全);定期对监管场所的门窗、通道、电网、报警监控设备、防火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协助监管场所做好定期不定期清仓工作,防止危险物品流入监仓;经常性考察监管场所的生活卫生状况,监督规范其管理,确保不发生疾病传染:做好重大事故事件的处理工作。
  此外.还要严格落实检务督察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建立内外部监督制约的新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扎实有效地推进监所检察对被监管人人权的保障。
  一个社会对待罪犯的态度最能体现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发展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作为被赋予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保障被监管人人权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树立崇尚法治、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与时俱进、创新思路,扎实开展各项监所检察工作,确保被监管人有尊严地接受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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