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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靡全球的因特网,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融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于一体的全球性传播媒体。近年来,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从专门攻击他人网站的黑客,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诈骗,再到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可谓五花八门。但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最多的还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擅自将他人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进行转载、摘编等,著作权制度因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10月27日进行修改的时候,为了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延伸到了网络上,完善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体系,也为日益增加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确立了法律基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不同程度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业有序发展的法律环境的形成。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
传播权是作者的重要财产权利。原有的作品传播权体系,如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向公众传播,即同时面对不特定的广大公众。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成熟,越来越多的作品采取数字化的方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特点是以点对点的形式进行传播,与原来的传播方式有了显著的区别,而且这种传播方式直接影响到了作者的数字化权益。因此,在网络环境下重新定义作者的传播权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这些作品。”该条确立了作者面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权利。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版权制度顺应传播技术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因特网的迅猛发展,对于版权制度来讲是一次严峻挑战,著作权人的利益通过一种无可比拟的传播途径源源不断地流失掉。随着《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兴权利的确立,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因特网上得到保护。作为著作权人,有权利选择是否将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以何种方式进行传播、在哪一家网站上进行传播等,并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上述行为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页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在初次浏览某一个网页时,给观众的第一印象是网页设计,新颖别致的网页设计总会给人带来视觉上的冲击。网页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网页中独创性的文字、图像、音乐、绘画等内容;二是网页版式设计。虽然目前的网页设计具有一定的模式化趋势,但这并不能抹杀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所付出的独创性劳动,设计精美、构思独特的网页总能最先吸引人的眼球。那么网页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我们从网页的组成部分来分析:对于网页中的文字、图像、音乐、绘画等内容,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无可争议的,只要具备独创性,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这些独创性内容是采取传统的载体方式进行传播,还是采取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上传播,其是否受保护以及受保护的程度是不受任何影响的。网页设计者如果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网页,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适当的报酬;对于网页的整体版式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应该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来考虑。著作权制度是以确认和保护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主旨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对于网页来讲,网页设计者在制作过程中,要对各种材料进行选择、整理和编排,使其既要反映自己网站的运作理念,又要体现网页设计者的独特风格,这就需要制作者投入一定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因此网页在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对网页的整体版式应当采取哪种方式进行保护呢?笔者认为应当将其纳入汇编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是指按照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经独创性选取编排而成的作品,如报纸、文集、百科全书等。从网页制作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网页与《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汇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都得到了确认,并且在相关国际条约中亦得到体现。《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文选,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知识创作,在其本身不损害构成它的各个作品的著作权的情况下,同样受到保护。”因此,网页作为凝聚了制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智力成果,同样享有著作权。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编校:郑 艳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
传播权是作者的重要财产权利。原有的作品传播权体系,如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向公众传播,即同时面对不特定的广大公众。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成熟,越来越多的作品采取数字化的方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特点是以点对点的形式进行传播,与原来的传播方式有了显著的区别,而且这种传播方式直接影响到了作者的数字化权益。因此,在网络环境下重新定义作者的传播权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这些作品。”该条确立了作者面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权利。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版权制度顺应传播技术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因特网的迅猛发展,对于版权制度来讲是一次严峻挑战,著作权人的利益通过一种无可比拟的传播途径源源不断地流失掉。随着《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兴权利的确立,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因特网上得到保护。作为著作权人,有权利选择是否将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以何种方式进行传播、在哪一家网站上进行传播等,并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上述行为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页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在初次浏览某一个网页时,给观众的第一印象是网页设计,新颖别致的网页设计总会给人带来视觉上的冲击。网页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网页中独创性的文字、图像、音乐、绘画等内容;二是网页版式设计。虽然目前的网页设计具有一定的模式化趋势,但这并不能抹杀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所付出的独创性劳动,设计精美、构思独特的网页总能最先吸引人的眼球。那么网页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我们从网页的组成部分来分析:对于网页中的文字、图像、音乐、绘画等内容,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无可争议的,只要具备独创性,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这些独创性内容是采取传统的载体方式进行传播,还是采取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上传播,其是否受保护以及受保护的程度是不受任何影响的。网页设计者如果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网页,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适当的报酬;对于网页的整体版式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应该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来考虑。著作权制度是以确认和保护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主旨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对于网页来讲,网页设计者在制作过程中,要对各种材料进行选择、整理和编排,使其既要反映自己网站的运作理念,又要体现网页设计者的独特风格,这就需要制作者投入一定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因此网页在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对网页的整体版式应当采取哪种方式进行保护呢?笔者认为应当将其纳入汇编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是指按照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经独创性选取编排而成的作品,如报纸、文集、百科全书等。从网页制作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网页与《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汇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都得到了确认,并且在相关国际条约中亦得到体现。《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文选,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知识创作,在其本身不损害构成它的各个作品的著作权的情况下,同样受到保护。”因此,网页作为凝聚了制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智力成果,同样享有著作权。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