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与合作:清至民国黔东南木业金融制度的内生与外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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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木业金融基本是“土俗自治”的,木材运销至内外三江的过程中,“准会社银行”由民间信仰组织演化而来,“准富户银行”因乡里地权市场、互助合作而生,“准木行银行”基于商业习惯而生,三足鼎立,较好地满足了山客运销木材的资金融通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控制黔省政治后,黔东南筹办地方自治,强制征收“准会社银行”资产,以作办学校这个自治要务的经费。实施民法,在商事交易中贯彻个人自治,取缔木行的习惯垄断,试图实现“法理自治”。以合作运动而强制购买社股,以农村信用合作、合作金库,重构和控制乡村金融,反而让山客、林农的资金融通“瓶颈”更加滞塞。
  关键词:黔东南;木业金融;土俗自治;法理自治;木材运销;银行
  中图分类号:C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1)04 - 0048 - 17
  引言:山客贩运木植的资力不足而如何融通资金
  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木材运销,存在两个“三面结构”:林农→中人←山客和山客→行户←水客。其买卖,并非即时木价两清,且需要较长的时空过程,充满市场的、自然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杉木成熟后,林农常常无资力砍伐,山客即使合伙也是资力不逮,于是产生了一个资金融通的乡村社会需求。什么样的金融制度供给,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该需求,就是本文的问题意识。
  山客木贩对较大额度的资金融通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贩运木材折本也是可能的。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加池寨姜柳保与堂兄姜合保合伙“贩木折本”,只得将屋仓地基等作价银11两出卖[1]。道光二年(1822年),忙脸寨的石芝杰、石声祥,因为贩运木植,缺少资本,向八柳寨的杨品极借银300两,以田作抵[2]。在一份清代诉讼禀稿中记载“贩运木植……借本银八百七十两,迄今十四载,债主加三结算,本利实认三千之多”[3]。1915年前,加池寨的姜兴盛卖给南哨的萧万臣正木270根,议定每根实价银6钱8分8厘,折合宝纹银185两7钱6分,萧万臣支付元宝银108两9钱,下欠宝纹银76两8钱5分[3]307,并立下欠银字,承诺“如下回之木卖获银,即能归还”[3]438。
  本文的木业金融,是指清代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流域(以今锦屏、黎平、天柱、剑河县为核心)持续的、大宗的木材运销过程中自发产生的融通资金的行为方式及组织形态。它属于非国家的金融制度范畴。又因本文仅限于探讨“山客”(即本地木商)的贩运木材过程中的资金融通,不涉及“水客”(外地木商),也不涉及王寨、茅坪、卦治这样的商贸码头集镇,实为“前段”的木业金融。本文的民间信仰,是指清代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流域苗、侗等少数民族和汉族,因信奉不同于清朝礼部所颁祭祀礼典所列的地方神灵所形成的宗教观念、行为习惯和组织形态。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的木业金融组织,有“准会社银行”“准富户银行”和“准木行银行”三种,为山客提供资金融通。此三者统属于传统社会的“土俗自治”范畴。11937年以后国民政府力量介入黔东南后,推行地方自治。兴办学校是筹办地方自治的要务。无偿地强制征收“准会社银行”资产导致其萎缩。个人自治与地方自治一起构成“法理自治”。1929年起民国民法典五编陆续颁行,确立了私人交往领域的个人自治原则,成为另一种意识形态,终结“准木行银行”的习惯垄断地位。这些都是对黔东南区域内的木材运销资金融通的“供给侧”的强力干扰和消极影响。
  一、内生:“准会社银行”“准富农银行”和“准木行银行”的三足鼎立
  (一)“准会社银行”由民间信仰组织转化而来
  1.清至民国黔东南的民间信仰组织——会
  民间信仰,既有宗教观念形态,又有行为组织形态,还有坛庙器物形态。下面以锦屏县平略乡平鳌寨等地的文书,来证明黔东南地区的民间信仰及其缔结祭祀会社(即“约会”)的行为。
  (1)杨公庙会。清水江两岸有一种名叫杨公的水神信仰,据说他能保佑险滩行舟安宁。位于清水江畔的平鳌寨,也修建了楊公庙,并且购置了会田,作为祭祀之用。
  立断卖田约人姜老目父子,为因要银使用……自愿将到先年得买河边杨公庙会上之田……大小叁丘……问到本房姜彩焕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价银六两八钱正……道光廿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姜老目押立。2
  根据此约记载,可以推断杨公庙会的会田有三丘,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之前,出卖给姜老目父子。
  (2)清明会。黔东南也有祖先神信仰。同一个祖先的子孙后代,常常集资或捐资购置祭田。如平鳌寨与岑梧寨接壤,平鳌寨的姜熺等人建立的清明会,以白银44两一次性购买了岑梧寨陆春棋的七丘田,约谷二十担,可见该清明会颇有资力。3
  (3)土地会。清水江流域一带城乡居民信奉土地神。下文援引的典田契,表明平鳌寨人民也祭祀土地神,并缔结了土地会。
  立典田契字人姜奉诚父子等,为因短少粮食……自愿借到土地会之银,本利不得归还,情愿将冲也汪田一丘,出典与会友姜荣春、志仁、永松等名下承典为业……光绪三十年九月十六日志仁笔立。1
  平鳌寨的该土地会,有一定资本,曾向姜奉诚父子提供贷款,但该父子无力偿还,只得向会友出典田一丘。下引卖会资契,表明该土地会作为一个营利性经济组织,可以转让。
  立卖会资姜永吉,情因先年与姜永松、永芳、姜荣春、志仁、杨顺美约成一会,逐期作敬土地神之资,所有银钱谷簿者,自卖以后,概归姜增文永远经管……光绪叁十叁年叁月初七日立。2
  (4)污堵溪大桥会。清水江流域,沟壑纵横,溪流众多,以木石架桥,以利出行,十分普遍自然。但是,也存在一种不利于桥梁维护和永续利用的排他性的、消极的民间信仰——“保命桥”。天柱县坌处镇归宜溪边的《上应七星》碑就记载:“我等地方,每有后裔,以先人所造之桥,据为己业,动谓桥各有主,称为保命桥。虽家业已败,无力重修,而不许外人再架者,于是有愿买桥为己业,以便重修,而桥主固执己见,不愿卖者,意谓卖桥与人,则保人之命而不保己之命也。”[4] 既然不让外人重修,那么只有“桥主”的后裔们持续维修、维护和管理,往往设立桥会,购置山林田土,以孳息充当维修、祭祀费用。下引平鳌寨的卖乌堵溪大桥会会股,即是适例。   立卖字人傅志远、志恒、志文、志端弟兄,为因缺少银用……自愿将到污堵溪大桥会,以作卅八股,我弟兄一股,其有会以前所买得山木田土者、账簿,一概出卖与姜盛齐名下,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七两〇八分……光绪卅一年十二月初六日志远笔立。3
  至光绪三十一年(1904年),该桥会的资产市值,按38股,每股7.08两估算,约达269两之多。资产包括山场、林木、水田等,并立有专门账簿。下引一则卖污堵溪桥会股字,与上文所载为同一桥会。“污”同“乌”,又均为三十八股。且平鳌寨西与河口乡文斗村隔乌斗溪相望[5],即只有一条乌堵溪(或称乌斗溪)。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该桥会的资产市值,按38股,每股4.18两估算,约值159两,依然不菲。
  立卖污堵桥会字人姜氏龙妹……自愿将先年人留下污堵溪大桥会资,作为卅八股,我名下占壹股,其有会内买得有田地山场并簿契,概将与族侄姜增文名下,凭中品评价银四两一钱八分……光绪叁拾肆年三月廿七日立。4
  桥会将所购置田业,出租出去,每年固定收租,以供每年农历二月初二的祭祀费用。但是,为何桥会的资产中还有山场、林木呢?须知种植杉木,需要二三十年才能成熟砍伐出卖,变成现金。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作为乡村金融组织的桥会。
  2.乡村“准会社银行”: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民间信仰组织的演化
  黔东南乡村民间信仰组织十分普遍。比如,锦屏县魁胆寨有孔桥会、土地婆会、土地会、大他路会,1加池寨有南岳会、土地会等。2这些“会”具有劳动产品再分配功能和借贷融资功能的结论。3下文以平鳌寨的乌斗溪桥会为例,进一步论证它已成为一个“准会社银行”。
  (1)乌堵溪桥会的山场林木多因放贷抵债而来。下引的摊还字,迄今保存有两份内容基本一致的文书,一份记载了文书的书写时间和笔立人姓名,4另一份没有记载书写时间和笔立人姓名,但是记载了4次放贷的契据,详见下面的录文。
  立摊还字人姜必荣、子于简、于泽父子,前因亏欠污堵桥梁会上银钱谷子,积欠数年,本利合算,该洋柒拾肆元零捌分。情因时局惟艰,未能偿还清楚,至民国廿七年腊月,众会首议论起诉,嗣蒙地方姜承善、姜承智、姜□□从中解和,而必荣父子自愿将本己所有山场□处,凭中摊还。一处地名细在打首,界限上凭□岭,下抵大路,左上凭冲,与欠主之山,左下凭冲与承礼等山为界,右凭岭,土栽全占。又一处地名引漏缸营盘脚山场一截,界限上凭樑岭,下内凭承礼山下,外凭禁山,有土垦(坎)为界,左凭小岭有埋岩,右凭冲,与前幅界限相连,土栽全占。又一处粟引漏缸,界上凭刀尖,下抵漏缸古盘路,左凭洪路,右凭小岭,与宣权、杨姓等山,此山土股全占。又一处地名鸠仰□□,土股分为五股,父子实占壹股,界限照前,我等会上得买富春之四股管业。又一处地名皆妍大路斫下,此山土原分為三截,先年伯父姜学明与我父学广,将三截之弍补与会上,其山□□必荣拕栽种,界上凭大路,下抵土垦(坎),左凭埋岩,□□发榜得买奉诚之山,右凭小冲,此二截,栽手□□占。以上共计五处,界限均载明燎,当凭地方将此数处之山摊还此账金……一借谷字一张,一借钱字一张,一借银五两弍钱字一张,一典田卅一元字一张。必荣 必镛 乐仁[6]。
  乌堵溪桥会的最初资产应是水田,所收租谷,除敬桥祭祀之外,尚有节余。于是放贷给姜必荣父子,立有借谷字一张。此外,信用放贷钱和银两各一次。最后,姜必荣父子以田出典给桥会,借得31元。另据该摊还字左上角记载“于简、于泽栽手字”[7],可以推知该姜必荣父子应是职业栽手,主要以种植杉木为生。在杉木砍伐收益之前,需要人工和粮食,于是向桥会借贷。换言之,桥会向林农提供一定金融借贷服务。
  乌堵溪桥会的本金,也主要是来自杉木股份发卖所得。节引一则卖木分银单为证。
  民国卅年十二月初二日发卖地名皆研汪度库山一截……卖与姜于简斫伐下河作贸,凭中议定价市洋壹拾元零捌角,所占山多寡列后:内除各食洋叁元,实存洋七元八角,又除栽手三元一角二分,实存四元六角八分,作三股分派……乌堵桥头会占山壹股,该洋一元五角六分。 姜于简笔[7]46。
  (2)乌堵溪桥会向山客们合伙贩运杉木提供金融借贷服务。山客将杉木砍伐后,通过旱路搬运至溪边,然后通过水运,抵达王寨、茅坪和卦治,搬运时间长,需要提供斧手、旱夫、排夫的伙食、工钱费用,需要不菲的资本,常常需要向桥会等金融组织借贷。下引一份诉讼稿,就是例证。1930年具诉人和姜于立、姜于荣合伙贩卖杉木,缺少搬运资本,由具诉人代表合伙,向乌堵桥头会借谷190余斤和洋2元。后三合伙人因偿还该合伙债务而发生纠纷。
  为盘剥重利、藉众邀狭、俯恳传究,以维贫困事。缘民国庚午年民与伙友姜于立,同本寨姜于荣合作木植生理,缺少搬费,由民经手借得乌堵桥头会首姜宣梓、姜为仪、姜天煌等本谷一百九十余斤,又洋二元有零。后因生理发卖所得木价洋银,概由姜于荣一人全收,民与伙友姜于立丝毫不据。乃民现有积股资本数十元,显经手拉欠桥会之谷,无从赔偿,日累月积,延至壬申年,本变息,利作本,即将照他凶年,以谷变价,算成光洋卅一元,真是本少利多,实当难还,而会首姜宣梓、姜为美、姜宣武、姜宣端等,以众欺孤,恃行捆绑,逼勒赔还,受此压诈(榨),民当设法,只得将到父母所有养赡之田二丘,地名东茂暂,将作十倍,屡年邀求会首从宽相让,退还抵据,等云。众皆允承,未卜姜宣梓、姜为美二人,有何嫌隙,于中阻持,着何鬼怪,掯字不缴。复至今秋,死灰复焰,该姜宣梓、姜为美约集会友,众口哓哓,即经地方姜承善、杨顺隆向民索还,东扯西拉,说民有欠六十余元之多,如未照数赔还,必将提捐公家等议。民当骇然,无法无天,含冤莫白。似此本少利多,实所难还……赏准传集会首姜宣梓、姜为美等到案,并恳查存簿记,烛照燎然,退还抵据,了清手续[7]99。
  如果说诉讼稿的证明力稍显不强,那么下引一份1936年锦屏县政府民事判决书来加强论证。   原诉人姜灿春,五十二岁,锦屏县人,商。
   被诉人姜必镛,五十二岁,锦屏县人,商。
   证人姜为煌,六十五岁,锦屏县人,商。
   姜永隆,六十一岁,锦屏县人,商。
   姜为美,六十岁,锦屏县人,商。
   姜承英,四十岁,锦屏县人,商。
  上列当事人因合伙债务事件,经本府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主文:姜灿春备洋二十一元缴给姜必镛具领,自赎抵与桥梁会首人东茂之田壹丘,并备息谷六十六斤,□交与桥头(梁)会收清,讼费□姜灿春负担。
  事实:缘姜灿春、姜必镛与姜为煌等,均系同族叔侄弟兄。民国八年十月,姜灿春等合伙经营木植,未立契约,仅有簿据。灿春出本银二百三十二两,为煌出本银五十六两,永隆出本银四十两,必镛出本银十四两余,灿春又交必镛运费银一百五十余两,共本银四百九十余两。灿春经理买卖,必镛经管账目。因当时买眼佳者、报东笼两处山木,应付山价银三百四十余两,不敷五两,经必镛代各合伙向平鳌场桥梁会首人借以补清,每两按月行息二分。民十算账,木仅卖获价银四百七十二两,已折本二十余两余,行户尚欠价银六十余两。已获之价均为灿春等支用,许俟行户价银补清即结算合伙账目,照数分给并还桥梁会首人借项。迨民国十五年桥梁会首人催利甚急,全家仍未补价,必镛即以己之东贸田一丘,抵与桥梁会首人,每年认息息谷一百斤,由灿春、必镛、为煌三人负担,必镛当时并垫付利息九两余。未几龙道生病故,无人继续营业,灿春等三人连年认付息谷,延不议还债项。去秋灿春并将应付息谷未给必荣,镛受首人催索,不免忿有烦言,灿春仍以价未收获为辞,必镛遂谓民十所算之账,未见红单, 价值以多报少,经灿春约集为煌、永隆、为美、承英等证明清算,必镛坚执己见,事未结束,县城克复,灿春即以折本无利等情,告诉必镛到府,兹经集讯并据两造及证人等供述,控词追索前情。
  理由:查姜灿春与姜必镛等合伙经营木植,既系必镛经管账目,如果民十清算,灿春未将行户红单执出,必镛何以知木之卖价为四百七十二两,折本二十余两,且必镛向行户龙道生拨银十七两五钱支用,并开单载明行户尚欠价银六十余两,足见卖木价值灿春决无以多报少情事,惟必镛借桥梁会首人银五两,补给山价,从民十清算,价尚未补清,不妨稍缓议还,何以龙道生死后,行户倒闭,灿春既经理买卖,亦不约集合伙,筹商赎还手续,致必镛垫付利银九两余,忽焉十年,并与为煌负担息谷,亦各有三百余斤,迟延之咎,其何能辞?依民法债编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连合债务应各平均负担给付,但事隔十六七年,各合伙人现均贫乏无力应赎,灿春负责清偿……民国廿五年十一月 日校发[7]38。
  据此,山客姜灿春、姜必镛、姜为煌、姜永隆四人合伙贩卖杉木,至茅坪龙道生木行交易。合伙资本不足付清木价,遂向乌堵溪桥梁会借银5两。后因龙道生木行倒闭,尾欠木价无着,导致无法偿还桥梁会。
  不仅桥会向山客提供资金融通服務,而且其他民间信仰组织也提供类似服务。兹举一借字如下:
  立借字人姜于简……自愿借到姜景恩、世文、世泽等清明会大洋拾元,其洋系加三行息,限至后五月内归还勿误,将虎培南田一丘,约谷三担,作抵是实。民国廿二年前五月廿日亲笔立[7]38。
  1933年山客姜于简向清明会借大洋10元,期限仅1个月,以田作抵。
  不仅锦屏境内如此,而且黎平县境内也有民间信仰组织向山客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兹举一例如下:
  立借字人杨昌玉为因木植缺少用费,借到龙灯会友刘文焕、杨胜兰等,实借过足银玖两肆钱叁分,又借钱七百八十文,清(亲)手领回应用,其银钱自借之后,言定每两照月加三分行息,自愿将……田二丘……作抵……民国庚申年二月十六日。1
  1920年黎平县罗里的杨昌玉运销杉木,向龙灯会借银9.43两、钱780文,月息3%,约定卖木本利归还。
  3.“准会社银行”的深层结构:神人互惠互构
  (1)林农们将卖木收入部分捐作敬神费用。清代平鳌寨民间信仰组织,除了桥会、土地会、清明会外,还有魁星菩萨会。且在买木分银的时候,土股、栽手股共同捐银作敬神费用。节引分清单合同字为证。
  立分清单合同字人姜作开、吉春、占春、永春、灿春、姜登科、登程、登贵、登廷、姜德顺、德明等所有共山一幅……其山木价,土栽四拾两零八钱……又除敬魁星菩萨银贰两五钱……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立[8]。
  捐作敬神银2.5两,占了40.8两总木价银的6.13%。
  (2)林农将争议山林或木价捐作会社资产。林农有时将争议山林、木价捐作会社资产。光绪四年(1878年),加池寨姜大荣、姜献瑞、凤仪、恩瑞、光朝、庚寿等,将所有共山,捐作南岳庙管业。1节引一份文斗寨的清白字为证。
  立清白字人萧送彩、范三保为因道光七年内所买到文堵(斗)寨姜绍略、姜载渭二家之山杉木一块,砍伐下河生理,遭姜宗周具控,经天柱县主案下,送彩所用规费,二比开馆面理,蒙中等于内排解,姜绍略、载渭家出银六两充公上下南岳庙,二比自愿息和……道光拾壹年拾壹月初七日[9]。
  道光十一年(1831年),山客萧运彩、范三保,买得文斗寨姜绍略、载渭的杉木,砍伐下河贸易,遭到文斗寨姜宗周的拦阻,并到天柱县控诉,为此山客花费了不菲的诉讼费用,要求姜绍略、载渭平均分担,发生纠纷。在赣闽湘三省的客长、本地绅士和寨长的调解下,姜绍略、载渭无需向萧运彩补偿,而是向文斗上、下两寨的南岳庙捐银六两,和息了事。
  (3)运用民间信仰之神灵裁判、调处山林地界纠纷。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三元”格局,或控官,或向地方伸理,或神判,实现正义,互为补充。2清嘉庆年间以来,平鳌寨发生山林纠纷,常常向南岳大王祈求神判。平鳌寨人兄弟分家析产,书立分关,也要多写一份合同,在“南岳忠靖助国侯王、当山护教十八位伽蓝菩萨位前焚烧一纸合同”[10]。甚至周边的林星寨也信奉杨公大王、南岳忠靖注死侯王,在控官、向地方伸理不服后,向以上二神及地方过往神灵,具呈阴状。3这里人们笃信神灵惩恶扬善,毫厘不爽。节录一文书所载“砍鸡凭神”为证:   ……争界,砍鸡凭神等语,正在庙前欲砍时,有极呆之姜绍桢,横言帮正华腔。又帮伊那鸡与盛玉、盛国砍,只将鸡砍一支(只)左脚并脑壳,才完此一截。二比又告县署……至后不过四十九天外,有绍桢大子承哲,帮华放木下洪,哲在洪脚,华在上放木下去撞坏,断哲一只左脚。不过两日,又有绍正去白斗看田水,被野鬼将伊打死,在大路边。看起来,事不可做过,定有报应。4
  此文为民国时期平鳌寨的姜盛齐自撰,记述山林纠纷裁判、调处之经过。一是较仔细记录砍鸡凭神的场景,以及神判报应灵验。砍鸡一只左腿,后来有一人应验,撞断一只左腿。砍鸡脑壳,后来另一人应验,被野鬼打死在路边。二是姜盛齐的感叹:“事不可做过,定有报应。”
  综上,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的“准会社银行”是神人互惠互构的。一方面,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地方性的“意识形态”,具有较强的形塑、规范、约束和凝聚力量。日益频繁的木材、山林交易,日益增多的外来客民,激发起黔东南人竞逐经济利益的动机,利益与是非、善恶的纠结纷争也随着增多,也需要神判发挥更大的作用,去调节和平衡人们内心的那杆动荡不安的秤,作为回报,林农和山客捐资,使得会产增值。另一方面,黔东南的杉木,具有市场竞争力,持续地吸引外来水客来三江购买,官府赋予三江木行对木材交易居间服务的垄断权力,使得木材必须搬运至三江码头才能外销。砍伐、搬运、水运的成本不菲,非一家一户的林农资力所能独立承担,于是乡村金融服务的普遍性制度需求产生了。拥有一定闲置资金的民间信仰组织——会,与时俱进,从会友灾荒死葬危困之时的金融互助机构,逐渐演化成服务山客木材贸易的金融服务机构,桥会、南岳会、清明会等演变成一个个“乡村银行”,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国家金融体系在乡村的空白。总之,清水江流域的每一个村寨的每一个会社,几乎都是一个服务林农、山客的 “准银行”。这也符合西方经济社会学所提出前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嵌入性命题。
  (二)“准富户银行”基于乡里地权市场、互助合作而生成
  所谓的“富户准银行”,是指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的清水江流域畔的村寨中常常有一至两户家资丰厚,接受其他农户卖木价金的存储,同时也为山客运销木材提供贷款的农户。山客、林农贷款,一般需要以田、土、杉木、地基、猪等作典、作抵、作当。该银行存在的前提,是存在一个乡村的地权市场,以“发现”担保物的价格,并与借贷金额进行比较。“千年田八百主”就是中国自宋以后地权市场形成并持续的真实写照。
  1.“准富户银行”满足了卖木后的林农有存款的需求
  平鳌寨的姜盛齐于1923年9月15日自撰,记述收存姜承亨母亲林香的卖木价银。林香担心其丈夫及儿子将该价银很快花费掉,央求姜盛齐收存。兹节录援引如下:
  齐计:民五年十二月廿三,亨母名林香,有南穷格栽手木,卖与作武砍,价八两七钱八分,作武欠四两五钱七分,武只兑三两零一分,有原单系义笔,我看不对数目,我故留此原单。自此日林香将三两零一分,那(拿)作我存,而我存至民十年八月内,算有九两五钱本利,林香云此五钱那(拿)作公买土吃,其有九两正,放把你手存。公等云,如林香收者,只恐丈夫及老昌将用完了,我要用此两都不得,等语。故我才收留,又至民十年、十一年陆续收,共得二万七千二百二十文,以四申银,十两零八钱八分,内除九两本,余一两八钱八分作为利。1
  2.“准富户银行”的贷款
  加池寨《佐兴、之毫、之谨、开让祖公买山场总簿 姜元贞抄录》开头的16页,集中记录了道光三年(1823年)至道光十二年(1832年)间大约126笔借贷的简账[11]。姜佐兴家族俨然是一个“准富户银行”。道光三年就借贷31笔,累计本银达584余两,其中,最大一笔达112两。加池寨姜元贞家族的“富户银行”不仅向本寨放贷,而且还向周边格翁、平鳌、党央、堂东、岩湾、绕号等寨放贷。之所以称之为“准富户银行”,除了其拥有大量山林外,还因为其家中财产不菲,且有雇佣工人,有一份姜佐兴为家产被劫事禀稿为证,节录如下:
  小的姜佐兴,年纪六十二岁,是加池寨人……本月十六日,小的在城候案,见工人上城说,小的家十五日三更时分,被强盗打劫……劫去银一百廿二两[12]。
  姜佐兴、姜开让、姜元贞三代的“准富户银行”的大额借款,主要是为山客运销木材。节录两例如下:
  立借字人岩湾寨范咸宗,今因生理,无银交价,自己上门问到姜佐兴名下,定借个(过)本银壹百伍拾两正……其银照月加三行息…… 范绍仲亲笔,嘉庆拾贰年五月初七立[13]。
  范咸宗向姜佐兴借银150两,用于贩运杉木。
  立借字人剪赖寨姜国彩,为因先年国彩、吴焕奎、姜绍、姜士文合伙生理,国彩、焕奎向加池寨姜开让借过本色银壹佰两,多年本利无归,至道光贰拾肆年,开让取讨,伙等无银归还,苦求开让让利,将色银壹佰两折归纹银伍拾两,伙计四人分,每人名下落纹银壹拾贰两伍钱,各写抵当,每年每名下,上谷利壹佰伍拾斤……道光贰拾肆年十一月十八日[12]209。
  姜国彩向姜佐兴之子姜开让借银100两,用于合伙生意。
  (三)“準木行银行”基于商业习惯而生成
  卖客即山客,其中有山主自伐之木,但以木贩向三江行户贷款,购林伐运者为多。1山客运销木材的过程中,常常得到王寨、卦治和茅坪的木行的信用贷款,为了通俗起见,笔者称之“准木行银行”。山客从林农们中收购一团杉木,邀请中人喊价,居间撮合,并支付“中人钱”。常常向林农支付定金或少部分木价后,雇请斧手、旱夫砍伐,搬运至溪边,并支付其“工食钱”。从高山到溪边的过程,其间的费用,需要山客有资本支付。如果山客没有更多的资本,继续雇请水夫从小溪放排至清水江,终到王寨、卦治和茅坪,就需要请求木行排人到上游的溪边木材存放点,初步点数、围码和议价,并与木行达成委托售卖的意向,山客就会要求木行在此后的水运过程中预付水夫们的“工食钱”。这种分期逐笔预付银钱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信用贷款,且是无息的。木行是一种金融服务项目比“准会社银行”和“准富户银行”更多的金融机构,笔者曾称之为“混业钱庄”。2   清宣统年间,锦屏县的“三江”共有木行80余家,其中,茅坪30家,王寨33家,卦治21家。从业人员120余人,拥有资本6千至7千银元,总营业额300多万元[14]。民国八年(1919年),锦屏县“三江”的木材斧记有400余家,其中,山客300家,行户80余家,全年经营木材12万两码,折合材积近20万立方米。自民国元年至十四年(1911 - 1925年),锦屏县每两码子(条木)约12 - 13元[14]26。平均每个行户,服务三四个山客。木行之间的市场竞争,促使它们向山客提供信用贷款服务。
  二、外塑之一:“准会社银行”和“准木行银行”因自治而衰退
  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地区的自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王阳明所讲的“土俗自治”,“准会社银行”的产生和运作,就是典型的“土俗自治”。它体现了族群社会本位,经济、宗教、文化相互“嵌入”,不存在纯粹个人主体性、自由意志、经济人理性,这里的人们有着对祖先神、土地神、杨公等诸神的较为虔诚信仰,确信人托庇于神的护佑而平安、富足,甚至“忍嘴”,从牙缝里节省,而向诸神贡献钱物。另一种是西方输入的“法理自治”。法理自治,包括地方自治和个人意思自治。地方自治作为一种西方的以个人本位、自由主义为理念的制度文明,曾被近代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所接受,试图用以改造传统政治制度的专制弊端,克服传统政治制度的不平等、不公平。个人自治,在公法上是指个体能判断公共利益并使行为服从于公共利益。它在私法上又称意思自治,作为私人领域的根本法理,通常是由民法典确立和保证的。民法典被称为公民自由的“圣经”。1929年至1930年,民国民法典五编先后颁行。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黔东南的地方自治
  孙中山的《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指出,地方自治开始应进行的“六事”是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和设学校。其中,设学校的要求是,凡在自治区域之少年男女,皆有受教育之权利。学费书籍及学童之衣食,当由公家供给[15]。1931年6月1日颁行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下简称训政约法)第九条规定“地方自治依《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之规定推行之”。第八十二条“各县组织自治筹备会执行建国大纲第八条所规定之筹备事项”。尽管国民政府直到1935年之后才掌控了贵州省的政局,但是黔东南的地方政府也能紧跟中央形势,把地方自治当作意识形态的话语工具。这一时期没收会社资产,筹建小学是黔东南地方自治的重点工作。下引一份1931年向时任锦屏县长万宗震的禀稿,就是明证。
  呈为褫夺公权,霸收学款,仰恳提究,以维学费而免封建势力,死灰复燃、破坏成风事。窃本区立高、初两级小学校,原系区属四大乡镇组织成立之,其经费原以乌夏江木植捐及落地猪牛捐为惟一之基金。因近年来,木业萧条,不敷开支,难以继续,当经区务会议督催各种重要工作时,及提议学校经费困难情形,仰各乡镇闾长如何设法补助等提议,当经各乡镇闾长等议决,惟呈请政府准予抽收本区之落地猪牛捐,以资补助乡镇学校,以一成缴区学校,等议决后校长姜为宏曾将经济困难情形,及区长等曾面谒呈明,当蒙钧长培植人才为怀,准予抽取落地捐布告,当于四乡张贴晓谕在案,并由各乡镇承认遵办,推选干事各二三人不等,领票前往抽收,将近月余无异,各抽收集腋成裘,承缴校者,前不得多大困难,此乃钧长维持教育之盛意。近突据文斗乡之抽收人姜元贞、姜兴贵等报称,文斗乡之猪捐,共已截去票,该得洋拾五元余,不料姜周昌禀何公事,突被周昌无故全数没收,报请是何原故,等语。据此恐有误会,特派人前往调查,复报无异,并校长函问,亦未见复。后又据加池寨之姜元淋等报称,有文斗乡丁数人,执有提票,称奉乡长令,前来拘提民等押缴落地捐,但其意欲将民藉故执法以绳,无故擅罚之意,报请此捐究系可缴乡公所,等语。据此,该姜周昌有此行为,霸区学款为己私囊,并以弱民族为鱼肉可噬,实属目无法纪,在区长为促进自治、济弱扶倾为前提,学校之责任尤为重任,校长职员等为教育人才起见,均非以权利为目的,幸蒙钧长准予抽收落地捐,补助区校于前,而被该劣绅破坏公益,霸收学款为己独享于后,不得不请严惩以儆将来,但未识该姜周昌有无蒙蔽捏词,呈请准抽收此项学款,不惟视学校兴败为关重要及视功令为具文,作何宗公用,請祈指示,俾资遵循,如无令准而私行霸吞学款,不惟视学校兴败为关重要及视功令为具文,如此将来学校其何以兴,人才其何以出,功令置若罔闻,成何自治?而私行褫夺公权,破坏公益,霸吞学款,为实现矣。所以周昌为沿革,攘成边沙乡亦随波逐流,前(借)故拦途抽收大题,蒙蔽钧长,幸蒙明察秋毫,不然奉令抽收学款,为教育之资,反被行为不轨,罪不容诛矣。现值训政时期,各乡镇均负有维持地方之秩序,筹备自治,学校尤须广为建设之责,一旦被该姜周昌如此违反议案,褫夺肥己,律所不容。若不呈请惩究,将来侵沿遍地,封建势力死灰复燃,不惟区县省及全国不堪设想矣……锦屏县长万[12]200 - 202。
  彼时锦屏县行政系统分为县、区、乡镇、闾四层级。尽管训政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央、地方均有宽筹教育经费的职责,但是实际履责的是基层。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央有权以法律限制各地方实行的“为一地方之利益对于他地方货物之输入为不公平之课税”和“物品通过税”。地方自治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又是南京国民政府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该禀稿强调建设学校是县、区、乡镇政府筹备自治的重要职责,为学校筹款是区县政府的职权。抽收落地捐,本身违背了训政约法第六十二条,但是借助于多数决的“民主形式”,由乡镇闾长参加的区务会议通过的议案,且报经县长批准,发布公告,就在该区具有法律效力。
  (二)筹办地方自治导致了“准会社银行”的衰退
  黔东南的“准会社银行”,大约在1944年以后陆续被乡、县政府征收,充作学校办学经费,走向萎缩。1设学校是筹办地方自治的要务之一。但会社资产被无偿强制征收,不无违背法治原则和民法精神之嫌疑。其积极意义在于兴办教育,有利于增进个人主体性之健全,完善个人理性之充分发展,从而最终摆脱神灵信仰的羁绊和束缚。但是,其消极效果则在于,既妨碍了基于民间神灵信仰的“约会”活动的积极性,又妨碍了基层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信用的建立和维护,不利于民众购买合作社的社股和农村合作社的增设。   (三)“准木行银行”因民国民法典颁行而衰败
  王寨、茅坪、卦治的木行,其资产积累,得益于几乎垄断了清水江流域木材外销的中介、居间业务。清嘉庆、光绪年间,下游的天柱县坌处、清浪、三门塘等屡次“争江”,试图分享该中介、居间服务的业务和利益。21929年11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第二编债,1930年5月5日施行。南京国民政府以之法律工具,试图建构一个统一市场经济秩序。买卖、委任、居间、行纪是民法债编规定的有名合同,是商人自愿选择的交易形式和规范,并非强制性规范。王寨、茅坪、卦治 的“内三江”木行,或坌处、清浪、三门塘的“外三江”木行,再顽固地坚持媒介山客、水客的木材交易的习惯,就违背了自由、平等的民法精神和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了。1931年撤销瓮洞、王寨厘金局,取消了限制“三帮”“五勷”等以外木商入上游购木的章规,木材买卖可自由进行[16]。没有了水客的“被强制”落行和“被服务”,木行就没有了水客资金的注入,最终走向消亡。
  三、外塑之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的设立与现代银行网络的布点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的设立
  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依据
  训政约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增进佃农福利,国家应积极实施左列事项:……二、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奖励农村合作事业”。1934年3月1日《合作社法》公布施行。所谓合作社是指“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资本额均可变的之团体”,其中就包括“为谋金融之流通,以低利贷放生产上或制造上必要之资金于社员,并以较高利息收受社员之存款与储金”的业务类型。合作社之责任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三种。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社员连带负其责任。该《合作社法》于1939年1月17日修正公布。通俗地讲,“信用合作社,就好像农村中农民合开的一家小银行,所以有人就称他为农民合作银行”[17]“社员有余钱的可以存在社里,社员要用钱的可以向社里去借,社里没有钱时可以凭社员全体的信用及担保,向外面去筹借”[17]2“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就是阻止这种趋势或转移这种趋势的”“农村上的金钱就可以藉此在农村中流通,不至于再流溢于外或集中于都市,并可藉此机关由都市上吸收借款运用于农村,农民都可以得到比较低利的通融或高利的储蓄”[17]15。南京国民政府希望建立一个触角延伸至乡村、双向流通的金融新系统:农户→←信用合作社(联社)→←县(省)合作金库→←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
  南京国民政府试图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去改造、控制内生的、自发的乡村民间金融系统(包括合会、摇会、义仓等),去替代已经被征收弱化了的“准会社银行”。1935年平越(今福泉)县政府向贵州省政府建设厅报告,该县第一次县政会议议决通过,利用义仓基础及摇会习惯,1组织合作社,以振兴农业的法案,以及办理合作社情形,祈求核准。贵州省政府建设厅回复:“据呈已悉。查合作社法业经实业部明令公布,并奉令以本年九月一日为施行日期,其同法施行细则亦经奉到,均由厅先后刊登公报,通饬遵照有案。该县组织合作社应依据是项法规,切实办理,具报候核,仰即遵照,此令。”2义仓、摇会习惯,不受政府控制,也不从国家银行系统获取资金,一般受到绅士、地主或保甲长的控制。
  2.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在黔东南地区的设立
  1938年,贵州农村合作委员会成立,省内各县相继建立合作指导室,为合作事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合作社,接受政府贷款。从1938年至1945年,特别是1940年推行“新县制”后,要求农村合作组织以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为目标,在黔东南境内建立了一批合作社(绝大部分为信用社)。炉山、麻江、丹寨、榕江、镇远、施秉、黄平、三穗、岑巩9县,截止1943年6月底,共建有合作社840个。其余各县也有为数不少的乡(镇)和保建立了信用社。从1938年8月至1939年12月,该9县建立起縣合作金库,经营存、放、汇业务[18]。1941年至1947年,锦屏县政府设有信用合作室,隆里、钟灵、铜鼓等部分乡镇设有49个信用合作社,社员2 290人,3 918股,股金9 415元。1941年由中国农民银行贵阳分行批准贷款的有27个社,金额85 025元法币。1946年县成立联合社,社员15人,股金200万元。1947年后各信用社消失[16]709。 1939年,天柱县政府内设立合作室,由贵州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统管。同年5月21日成立平甫寨信用社。截至1942年4月13日止,县内有50个信用社。社址一般设在宗祠、庵堂、小学或保长、富户住宅中。人员有理事主席、监事主席、司库,为乡绅富豪把持。股本主要是政府股,辅设行局股,当地合作股甚少。业务为专放垦荒、植桐贷款,对象名为民众,实为乡绅富豪[19]。1937年2月1日,贵州农村合作委员会农村合作指导室驻三穗办事处成立。同年4月13日,成立了三穗县第一家信用社——白崇信用社。至1939年,全县以自然村寨为主,先后建立了64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业务是接受政府贷款,办理发放和收回贷款。多数信用社为保甲长或富绅所把持[20]。1939年7月13日,成立三穗县合作金库,调剂合作事业资金,经营存、贷款业务。1
  黔东南地区各县乡镇陆续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兹引锦屏县平鳌寨和黎平县罗里村的3份文书为证:
  无限责任锦屏县平鳌信用合作社
  股份证书  字第18号
   兹有社员姜志春君认购社股壹股,合国币弍元整,现已缴清。特此给证为凭。
  理事主席姜于荣印  经理姜仪叁印 司库姜必庆章
  中国民国三十年七月十五日。2
  平鳌信用合作社的股份总数不可考,至少18股以上,每股认购价为2元。而黎平县的罗里信用合作社的股份总数也不可考,至少30股以上,每股认购价为1.5元。见下引录文:   无限责任黎平县罗里信用合作社
  股份证书  罗字第29号
   兹有社员杨淮远君认购社股贰股,合国币叁元整,现已缴清。特此给证为凭。
  理事主席□□□章   經理    司库□□□章
  中国民国三十年八月卅日。1
  罗里乡杨淮远认购了2股,出资3元。接着闵臣贤也认购2股,出资3元。从股份证书看,平鳌信用合作社股份证书规范,有理事主席、经理和司库的盖章,而罗里信用合作社就显得随意。罗字第29号有理事主席和司库的盖章,但罗字第30号上只有理事主席的盖章了。
  无限责任黎平县罗里信用合作社
  股份证书  罗字第30号
   兹有社员闵臣贤君认购社股贰股,合国币叁元整,现已缴清。特此给证为凭。
  理事主席□□□章   经理     司库
  中国民国三十年八月卅日。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该制式的信用合作社股份证书的铁链环扣的边框顶部,印有合作社的黑白图标,其中央为中华民国国徽的青天白日,周边环绕一句话“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修正合作社法》(1939)的第十六规定“社股金额每股至少国币2元,至多国币拾元,在同一社内必须一律”,而罗里信用合作社的社股每股才1.5元,低于法定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社股年息不得过一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显然,此存款利息,低于“准富户银行”的利息。
  为何罗里信用合作社的股份证书如此随意,且社股单价低于法定最低价格呢?合理的解释可能是:由于群众对信用合作参与积极性不高,甚至不少群众把它当一种政府摊派的税捐,即所谓的“合作捐”。谢杰民在贵州省参议会第一届第三次大会所做《合作施政报告》就指出:“尚有一般人漠视合作,以为出了股金,就等于纳了合作捐一样,已出之财,从不理会,让少数人去把持肥私,乃至侵吞无余。”[21]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并未给山客、林农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截至1943年6月底止,全省县合作金库系统内,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社6 517个,吸收社员股金58.64万元,存、放金额分别为2 310.83万元和1 989.5万元。虽然初步建立了农户→←信用合作社(联社)→←县(省)合作金库→←中国农民银行这样一个新的金融子系统,但是并未给山客、林农提供可以替代“准会社银行”“准富户银行”的资金融通服务,背离了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
  首先,社员难以找到保证人,而实际获得信用合作社的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中国农民银行贵阳分行农贷专员张汝俭,在1940年《农贷工作总结报告》指出:“一般农民虽能加入合作社,因不易觅得(还款)保证人,难能享受借款之益。”[22]
  其次,1940年以后通货膨胀“稀释”了合作社股本。贵州全省5千多个合作社,共有股金5.08亿余元,平均每社不到10万元,以今日之物价而论,10万元尚不能摆一个小摊,哪里还可以办合作社[21]5。
  再次,中国农民银行能够给农村信用合作的农贷资金,微不足道。抗战结束后,内战开始。战争消耗大量物质财富,超发、滥发货币,成为最后的办法,也稀释了货币的购买力。1947年度,贵州省农贷为12.315亿元,美烟生产贷款3亿元,土地金融贷款6.5亿元,后又增加普通贷款6亿,共计27.815亿元。但贷款对象很多,“僧多粥少”。依《中国农民银行办理农贷办法纲要》和《中国农民银行办理土地金融办法》的规定,农贷对象有农民团体(合作社、农会及其他农民合法组织)、农业改进机关及企业机构(农业机关、农业学校、农业团体及企业机构等)、农场、林场、渔牧场、垦植场、政府机关、农民及市民个人等十余种,合作社不过其中之一,合作社可获得贷款微不足道。据中国农民银行贵阳分行及遵义、安顺、毕节、镇远各办事处抄送1947年1月至10月合作贷款月报表统计,共放出10.61亿余元,约占40%。统计此项合作贷款中,计农业生产贷款8.01亿余元,农村副业贷款0.31亿元,农产运销贷款0.1亿元,小型农田水利贷款0.05亿余元,土地金融贷款2.13亿余元。其中,锦屏、天柱、黎平、剑河、三穗等杉木运销大县,均没有获得农贷资金。只有施秉县获得不到0.1亿元农贷资金[21]5。
  第四,农贷手续繁琐,时间成本高,不如“准会社银行”“准富户银行”便捷。《中国农民银行办理农贷手续细则》规定,各种借款人(除大型水利贷款之外)应于用款前一个半月填具借款申请书,连同组织章程、借款人之印鉴纸、借款人分配明细表、业务计划等送当地农行核贷,农行接到上项文件后,要办理审查手续,必要时须派员前往实地调查。经决定后,将准否情形,以书面通知借款人,核准的应由借款人填具借据或合约,加盖印章,向农行办理贷款手续,至此贷款始能贷借到手,时间最快要一个月,最多三月五月不等。《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土地改良放款规则》及《扶持自耕农规则》中放款程序规定:借款人应备正式公函,或填具借款申请书,检同开垦、承垦,或代垦或农田水利实施计划书及其他有关图表契据与文件,担保请单,送交农行审查。借款人为公司或合作社时,还需附送组织章程及股东或社员名单,借款书函及附属文件,经审查认可后,即可办理放款手续,依普通放款规则办理。而贷款对象不同,申请方法亦因申请主体之不同而各异其趣。农民智识简单,不能胜任。且公文往返,旷费时日,审核稽延,缓不济急。1947年全省行政会议中,各县县长提议,请由省政府函商贵阳农行设法简化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同意。只有靠各级合作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贷款人办理,或代办各种手续[21]6。
  最后,从名义利率上看,农村信用合作、合作金库提供的农贷利率要低于月息三分,但实际利率几乎等同。1943年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处所颁行的《农贷利率计算办法》规定:(一)直接对合作社贷款,定为月息二分五厘,合作指导事业补助费一厘,照案另收;(二)对合作金库贷款月息二分八厘;(三)合作金库转贷合作社,定为月息二分五厘,合作指导事业辅助费一厘,照案另收;(四)合作社转贷利率以月息二分八厘为原则,如经社员大会通过,得增加一厘;(五)对其他农民团体、农业改进机关及农田水利等贷款,一律月息二分五厘;(六)战区、边区及收复地区贷款,定为月息二分二厘,经办机关转贷利率不得超过二分五厘;(七)未正式申请展期,未经核准之逾期期间,利率加八厘计。1“准会社银行”“准富户银行”的借贷月息一般为三分,有时为二分,有时甚至为一分。   (二)现代银行在黔东南部分县的尝试布点
  1915年至1929年,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成立。1916年至1927年在三江(今锦屏县城)设立支行,代理国库,收纳税款,发行蓋有“贵州”和“三江”字样“中国银行兑换券”,对当地政府提供借款。1938年12月,重建中国银行贵阳支行。1939年11月至1941年6月,在镇远设立过中国银行贵阳支行办事处。1944年11月,在黄平县旧州设立“黄平办事分处”[18]8 - 9。1940年2月5日,中国农民银行贵阳分行,在镇远县设立中国农民银行镇远办事处。1942年9月,中国银行剑河县农贷工作站,改为中国农民银行剑河县农贷通讯处,直属中国农民银行贵阳分行领导。1943年7月3日,中国农民银行贵阳分行在黄平县设立分理处,属镇远办事处领导。镇远、黄平、施秉、三穗、玉屏、岑巩、余庆7县的合作金库,以及锦屏、天柱、石阡等县的农贷通讯处,均由农民银行镇远办事处代管。由于受到货币急剧贬值的影响,这些库、处于1946年前后撤销。1947年10月,农民银行镇远办事处在清溪设立专办农产品储押业务的“农仓”(其放款以桐油、稻谷等农产品作抵押),由于资金不足,尚未开展运销,于1949年9月奉命裁撤[18]7 - 8。这些现代银行一般只对政府贷款,热衷于揽存和汇兑,不对林农、山客贷款。
  中国农民银行贵阳分行,曾于1946年上季,在天柱县试办木材运销贷款,以合作社组织为贷款对象,试办结果,收效极大。嗣后该县木材运销合作社,纷纷成立,申请贷款者颇多。1946年10月,贵阳中国农民银行拟在贵州天柱县扩大木材运销贷款[23]。这里的运销,不是从木材砍伐地,到内外三江的木材集散地的运销,而是从“外三江”,到下游的洪江、岳阳、汉口的运销。
  四、结论
  黔东南村寨的木业金融制度,从清代直到1937年前后,仍然是内生的、自发的和自治的,是深深、牢固地“嵌入”其社会文化传统之中的。 “准会社银行”“准富户银行”和“准木行银行”均是自治的。不过,“准会社银行”的自治,不是建立个人理性自治的基础之上,而是在神鬼信仰之下的、个人主体性尚未健全、个人理性尚未完全确立的团体自治,不同现代西方的“法理自治”。1937年以前的山客们的木材运销的资金融通的需求,得到“准会社银行”“准富户银行”和“准木行银行”的较好满足。1937年以后,“准会社银行”和“准木行银行”因“法理自治”而削弱。合作运动下,合作变强制,新设的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并没有替代它们,反而让山客、林农的资金融通“瓶颈”更加滞塞,从而影响林农造林的积极性。1931年以后锦屏县政府提出“无木之荒等于无米”的口号[16]176,鼓励造林,就反映出木业运销市场激励作用的下降。
  合作本来是一项弥补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缺陷,将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人群组织起来,互助生产、消费、借贷的改良性质的经济制度,却被南京国民政府拿来,当作主要在中国农村试图缓和地主、佃农矛盾,给农民(尤其是佃农)以帮助,防止共产党宣扬阶级革命的一场政治运动,或者说是应对共产党倡导的土地改革的政治工具。只不过,对此南京国民政府没有直白地声明而已。它还试图通过合作社、合作金库,改变乡村金融不被政府控制而由地主、绅士、富农控制的局面,让中国农民银行向合作社、合作金库提供贷款,向乡村“输血”,使其逐渐导入并“就范”于国家金融体系。但均未实现该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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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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