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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时代发展,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虚假诉讼,操控诉讼和挑讼架诉是近几年比较普通的疑难问题,对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司法实践具有较高指导意义、具有一定学术研究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疑难问题;虚假诉讼;操控诉讼;挑讼架诉
民事审判随时代变化也在不断发展,那些具有时代特征的民事案件随着一个时代结束也渐成过去;新时代的到来,公民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都会深深地烙上时代印记,因此民事诉讼也具有时代特征,会出现一些新的疑难问题等待研究解决。因此,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伴随始终,考验法官司法能力、拓展专家学者思维空间。
一、虚假诉讼问题
一些当事人出于个人私利,有时会虚假诉讼。比如为了躲债、逃避法院执行与他人串通、“制造”欠款凭据,“债权人”起诉后,其与“债权人”再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以其财产偿还“债务”。这样一来,虚假债权便在法院主持下变成了合法债权,并合法地转移了财产。待真债权人上门或法院执行生效债权的时候,其已“一贫如洗”。这样假债务人“成功”躲过了合法债权人的追偿,损害了真正债权人利益。
这种为了某种利益虚假诉讼现象屡见不鲜,但缺乏合法有效的整治办法。因为民事诉讼毕竟不是刑事侦查:“债权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受理是非法的。受理之后,由于民事案件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债权,法院没有理由不予认定;这样法院的司法行为,不自觉地就“保护”了非法权益、损害了合法债权人利益。
虚假诉讼就是新时期在诚信制度不健全的现阶段产生的明显具有时代特征的畸形诉讼形式。如何对待虚假诉讼问题呢?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第一、用刑法手段打击虚假诉讼,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敢为。世上没不透风的墙,以刑侦手段审查虚假诉讼,必然会使这些人感到得不偿失而不为之。第二、加快诚信制度建设。对于缺乏诚信的人,建立终身档案,能够使利益相关人或组织查阅,使其经营活动、消费活动因其失信而受到限制。使其感到“不值”,从而使虚假诉讼加速退出历史舞台。第三、法院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规定比一般案件主动干预的方法和程序,加大干预和司法处罚力度。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经发现,进行严厉的司法处罚。
二、操控诉讼的问题
这类问题集中出现在互殴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在互殴中均受伤或邻里因琐事争执多人受伤。打架过程中“吃亏”较多一方先起诉(也不绝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再起诉要求前诉原告赔偿其巨额损失,且有相应证据证明。若依证据规则审查,后诉原告诉求几乎全部可以得到支持!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可举例说明:比如误工费,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医院诊断证明认定误工天数”。可诊断证明建议的休息天数是医生根据患者陈述和要求写上去的。患者“随访”一次提一次要求,医生就在诊断证明上建议休息若干周、若干月。为了抵消给对方的赔偿数额,这些“患者”尽可能作手脚,而医生就充当了“帮凶”,等等。当然这种情况并不限于互殴损害赔偿诉讼,交通肇事赔偿诉讼和财产赔偿诉讼也有类似情况。就是说当事人起诉顺序很重要,后起诉者往往具有“无可比拟”的诉讼优势。
对于这种受当事人操控的情况,自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如何杜绝这种被操控情况的发生呢?方法一、加大法官审查力度:当事人虽有举证责任,但法院更有审查职责。对于明显不合理证据不予采信、明显不合理的赔偿数额依法裁减。方法二、加大司法建议、处罚力度。在司法过程中,对于一些部门和单位随意出证明的行为向其提出司法建议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证明,依据妨碍民事诉讼措施进行处理。方法三、对于互负赔偿责任的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建议双方合并解决,若被告陈述放弃赔偿要求,要确认其效力;若其另行起诉不再受理。要杜绝被当事人操控诉讼,需要法官有较强的司法驾驭能力和较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三、挑讼架诉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基于利益考虑,一些代理人会做出一些违背法理精神的事。他们全权代理当事人出庭,咬住一些对己方有利证据,否认对方略有瑕疵的证据,试图通过诉讼扭曲事实达到自己目的。他们的出发点不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而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破坏和谐为代价。典型案例: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借原告10000元,承诺年底还清。因当年亏损仅还原告5000元,但未改动借条,双方已口头达成谅解,由被告次年底还清余款。原告本无诉讼意愿,可在律师的唆使下原告动了心,委托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000元。在案件审理中本可以调解结案,但代理人坚决不同意。法官明显感到原告代理人有挑讼架诉嫌疑,于是果断撇开原告代理人让原、被告直接见面,结果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挑讼架诉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平添许多不和谐因素,应该抵制和取缔。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防止和抵制挑讼架诉的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对于明显具有挑讼架诉行为的律师,可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司法建议,或向其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对挑讼架诉不正之风进行整顿。第二、在承办只有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案件中,若其明显有挑讼架诉言行的,可直接撇开代理人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对于案件事实可直接要求当事人回答询问、进行陈述,制止代理人挑讼言行。在调解案件时,可只要求当事人参加调解。第三、对于一惯挑讼架诉的律师,情节严重的可以采用妨碍民事诉讼司法措施对其进行处罚。
研究和解决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院在人民群众中威信的需要,同时也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学校出版社,2004:60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理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88
[3]常怡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1:229-300
【关键词】民事诉讼;疑难问题;虚假诉讼;操控诉讼;挑讼架诉
民事审判随时代变化也在不断发展,那些具有时代特征的民事案件随着一个时代结束也渐成过去;新时代的到来,公民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都会深深地烙上时代印记,因此民事诉讼也具有时代特征,会出现一些新的疑难问题等待研究解决。因此,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伴随始终,考验法官司法能力、拓展专家学者思维空间。
一、虚假诉讼问题
一些当事人出于个人私利,有时会虚假诉讼。比如为了躲债、逃避法院执行与他人串通、“制造”欠款凭据,“债权人”起诉后,其与“债权人”再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以其财产偿还“债务”。这样一来,虚假债权便在法院主持下变成了合法债权,并合法地转移了财产。待真债权人上门或法院执行生效债权的时候,其已“一贫如洗”。这样假债务人“成功”躲过了合法债权人的追偿,损害了真正债权人利益。
这种为了某种利益虚假诉讼现象屡见不鲜,但缺乏合法有效的整治办法。因为民事诉讼毕竟不是刑事侦查:“债权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受理是非法的。受理之后,由于民事案件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债权,法院没有理由不予认定;这样法院的司法行为,不自觉地就“保护”了非法权益、损害了合法债权人利益。
虚假诉讼就是新时期在诚信制度不健全的现阶段产生的明显具有时代特征的畸形诉讼形式。如何对待虚假诉讼问题呢?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第一、用刑法手段打击虚假诉讼,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敢为。世上没不透风的墙,以刑侦手段审查虚假诉讼,必然会使这些人感到得不偿失而不为之。第二、加快诚信制度建设。对于缺乏诚信的人,建立终身档案,能够使利益相关人或组织查阅,使其经营活动、消费活动因其失信而受到限制。使其感到“不值”,从而使虚假诉讼加速退出历史舞台。第三、法院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规定比一般案件主动干预的方法和程序,加大干预和司法处罚力度。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经发现,进行严厉的司法处罚。
二、操控诉讼的问题
这类问题集中出现在互殴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在互殴中均受伤或邻里因琐事争执多人受伤。打架过程中“吃亏”较多一方先起诉(也不绝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再起诉要求前诉原告赔偿其巨额损失,且有相应证据证明。若依证据规则审查,后诉原告诉求几乎全部可以得到支持!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可举例说明:比如误工费,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医院诊断证明认定误工天数”。可诊断证明建议的休息天数是医生根据患者陈述和要求写上去的。患者“随访”一次提一次要求,医生就在诊断证明上建议休息若干周、若干月。为了抵消给对方的赔偿数额,这些“患者”尽可能作手脚,而医生就充当了“帮凶”,等等。当然这种情况并不限于互殴损害赔偿诉讼,交通肇事赔偿诉讼和财产赔偿诉讼也有类似情况。就是说当事人起诉顺序很重要,后起诉者往往具有“无可比拟”的诉讼优势。
对于这种受当事人操控的情况,自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如何杜绝这种被操控情况的发生呢?方法一、加大法官审查力度:当事人虽有举证责任,但法院更有审查职责。对于明显不合理证据不予采信、明显不合理的赔偿数额依法裁减。方法二、加大司法建议、处罚力度。在司法过程中,对于一些部门和单位随意出证明的行为向其提出司法建议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证明,依据妨碍民事诉讼措施进行处理。方法三、对于互负赔偿责任的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建议双方合并解决,若被告陈述放弃赔偿要求,要确认其效力;若其另行起诉不再受理。要杜绝被当事人操控诉讼,需要法官有较强的司法驾驭能力和较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三、挑讼架诉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基于利益考虑,一些代理人会做出一些违背法理精神的事。他们全权代理当事人出庭,咬住一些对己方有利证据,否认对方略有瑕疵的证据,试图通过诉讼扭曲事实达到自己目的。他们的出发点不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而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破坏和谐为代价。典型案例: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借原告10000元,承诺年底还清。因当年亏损仅还原告5000元,但未改动借条,双方已口头达成谅解,由被告次年底还清余款。原告本无诉讼意愿,可在律师的唆使下原告动了心,委托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000元。在案件审理中本可以调解结案,但代理人坚决不同意。法官明显感到原告代理人有挑讼架诉嫌疑,于是果断撇开原告代理人让原、被告直接见面,结果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挑讼架诉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平添许多不和谐因素,应该抵制和取缔。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防止和抵制挑讼架诉的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对于明显具有挑讼架诉行为的律师,可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司法建议,或向其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对挑讼架诉不正之风进行整顿。第二、在承办只有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案件中,若其明显有挑讼架诉言行的,可直接撇开代理人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对于案件事实可直接要求当事人回答询问、进行陈述,制止代理人挑讼言行。在调解案件时,可只要求当事人参加调解。第三、对于一惯挑讼架诉的律师,情节严重的可以采用妨碍民事诉讼司法措施对其进行处罚。
研究和解决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院在人民群众中威信的需要,同时也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学校出版社,2004:60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理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88
[3]常怡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1:2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