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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舞文弄法”现象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原因:其一,明法科的“不贵”、具体执法者的社会地位低下、政治前途暗淡等因素导致优秀人才不屑于吏务;其二,封建社会的人才选拔方式导致了官员的“业余”性;其三,君王“求法外小善”的思想干预,仁政思想与法治思想本身矛盾的无法调和;其四,以柳宗元为代表的永贞革新党具有相对彻底的法律意识,但革新的失败使得依法治国思想的星星之火未能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