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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最近,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21日至3月3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为了做好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的接收工作,本刊现就通知有关事项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