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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民企、私募大佬通过微博等平台,或大谈投资策略,或通过各种形式暗挺旗下重仓股,有些媒体甚至“饶有兴致”主动将一些私募大佬的重仓股一一翻出,公之于众,煽风点火。基于对大佬过往业绩的顶礼膜拜,或者基于名人效应,总有部分投资者会跟风买入这些标的股,大V们则可享受股价被抬轿的快感。实际上,名人大佬应谨言慎行,要防止瓜田李下、防止利用“注意力”影响股价。
名人大佬通过微博等暗吹自家股票,这或许是“眼球经济”的畸形变种。眼球经济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依靠吸引公众注意力获取经济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Goldhabe说,“获得注意力就是获得一种持久的财富,在新经济下,这种形式的财富使你在获取任何东西时都能处于优先的位置。”名人通过微博等形式力荐自家股票,既可利用之前已经积累的名人人气“注意力”来哄抬维持股价;且由于这种营销噱头本身又会吸引人们的眼球,又会产生新的持续“注意力”,由此延续或者巩固其名人地位,可谓一举多得。但显然,如此利用“注意力”有点误入歧途。
有些名人大佬或许并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资格,本来没有资格公开荐股,通过微博“免费”荐股属于打擦边球行为。目前,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非什么人都可随便为之,正规渠道只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当然这些服务需要收费。2010年《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2010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规定,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值得关注的是,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上述两个法规是针对正规渠道以及正规人员的荐股、分析等行为进行约束的制度,但对名人荐股这些“野路子”的荐股行为却没有约束力;即使今年8月份证监会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于私募人士在网络等媒体的荐股行为也没有出台相应规范。如此制度框架,相当于对正规出租车违规有约束处罚制度,对黑车违规却无打击制度,这或属于监管漏洞。
比如,之前受到打击的几例“黑嘴”荐股,主要是针对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抢先交易”或者“抢帽子”行为,也即黑嘴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则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从中牟利的行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甚至明确规定,抢帽子交易操纵的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人大佬不属于上述人员范畴、也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虽然他们也完全可以通过“抢帽子交易操纵”方式牟利、在忽悠投资者蜂拥买入时趁机高抛,但却可以逃脱“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打击,因为根本就不属于打击范围。
最近证监会发言人表示,不排除个别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证监会将强化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的监管。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针对一些人利用网络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但对于一些没有虚假信息的诱导买入行为,同样需要予以监管和规范。事实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9条“操纵证券市场的罪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意图诱使另一人购买或认购或不售卖某证券,在香港等地有两宗及两宗以上交易,而该等交易可能会提高任何证券的价格。
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借鉴香港规定精髓,规定任何人不得基于稳定、推高、打压证券价格等目的,利用网络微博等媒体工具,引诱其他人买卖或不买卖某证券;此类行为可归属“市场操纵”或“诱骗投资者买卖”行为。与此同时,将“抢帽子交易操纵”的行为人范畴扩大,不仅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社会名流,甚至包括所有人。当然,在这其中,网络、报刊等媒体也应加强自律约束,防止被名人等利用作为荐股工具,更要防止为名人荐股提供主动服务。
名人大佬通过微博等暗吹自家股票,这或许是“眼球经济”的畸形变种。眼球经济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依靠吸引公众注意力获取经济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Goldhabe说,“获得注意力就是获得一种持久的财富,在新经济下,这种形式的财富使你在获取任何东西时都能处于优先的位置。”名人通过微博等形式力荐自家股票,既可利用之前已经积累的名人人气“注意力”来哄抬维持股价;且由于这种营销噱头本身又会吸引人们的眼球,又会产生新的持续“注意力”,由此延续或者巩固其名人地位,可谓一举多得。但显然,如此利用“注意力”有点误入歧途。
有些名人大佬或许并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资格,本来没有资格公开荐股,通过微博“免费”荐股属于打擦边球行为。目前,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非什么人都可随便为之,正规渠道只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当然这些服务需要收费。2010年《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2010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规定,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值得关注的是,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上述两个法规是针对正规渠道以及正规人员的荐股、分析等行为进行约束的制度,但对名人荐股这些“野路子”的荐股行为却没有约束力;即使今年8月份证监会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于私募人士在网络等媒体的荐股行为也没有出台相应规范。如此制度框架,相当于对正规出租车违规有约束处罚制度,对黑车违规却无打击制度,这或属于监管漏洞。
比如,之前受到打击的几例“黑嘴”荐股,主要是针对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抢先交易”或者“抢帽子”行为,也即黑嘴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则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从中牟利的行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甚至明确规定,抢帽子交易操纵的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人大佬不属于上述人员范畴、也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虽然他们也完全可以通过“抢帽子交易操纵”方式牟利、在忽悠投资者蜂拥买入时趁机高抛,但却可以逃脱“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打击,因为根本就不属于打击范围。
最近证监会发言人表示,不排除个别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证监会将强化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的监管。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针对一些人利用网络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但对于一些没有虚假信息的诱导买入行为,同样需要予以监管和规范。事实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9条“操纵证券市场的罪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意图诱使另一人购买或认购或不售卖某证券,在香港等地有两宗及两宗以上交易,而该等交易可能会提高任何证券的价格。
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借鉴香港规定精髓,规定任何人不得基于稳定、推高、打压证券价格等目的,利用网络微博等媒体工具,引诱其他人买卖或不买卖某证券;此类行为可归属“市场操纵”或“诱骗投资者买卖”行为。与此同时,将“抢帽子交易操纵”的行为人范畴扩大,不仅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社会名流,甚至包括所有人。当然,在这其中,网络、报刊等媒体也应加强自律约束,防止被名人等利用作为荐股工具,更要防止为名人荐股提供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