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耳熟能详的话许多人常常挂在嘴边,但到操作层面,却往往忽视了投资的风险。为了让手中的闲钱升值,不少市民委托“理财高手”帮自己炒股、炒黄金期货。可是投资市场风云变幻,不少人非但没获得期望中的收益,反而赔了本金。为此不少亲人、朋友反目成仇,因委托理财而引发的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法律界人士提醒,投资者委托理财时一定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约定就是解决纠纷的唯一依据。同时必须谨记,任何投资都有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1:帮朋友炒股亏本法院判决赔偿损失8万
2009年9月23日,张亮拿着存有12万元的银行卡找到黎平,两人一起到证券公司办理了购股手续。当天下午,张亮和黎平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张亮出资12万元,为期半年。给黎平30%的利润,如果赔了本金,由黎平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起止时间: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签订协议后,张亮没再插手购股事宜,买卖股票均由黎平独自操作。
2010年3月,张亮到银行查询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12万元变成了4万元,而此时的黎平却躲着找不见人。看着自己的8万元钱打了水漂,张亮将黎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黎平赔偿他的本金8万元和利息。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委托合同应依约履行。依据协议,黎平应对张亮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黎平赔偿张亮8万元。
案例2:委托表妹炒黄金法院认定口头协议有效
2010年2月,黄女士委托其表妹邹某替自己炒黄金。在随后的1个月里,黄女士前后分两次从银行给邹某打款35万元。2010年9月,黄女士得知自己的钱大部分亏损,余额已所剩无几。黄女士后悔不已,将邹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本金。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口头合同。参照《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黄女士主张邹某返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邹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阶段。
案例3:理财亏损60万法院判决保底条款无效
2010年5月,上海商人严某与生意伙伴范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严某全权委托范某炒股,范某可以用严某托管的100万元自主选股,买卖股票,炒股收益按6∶4的比例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范某补足委托金额,合同期为一年。当年8月,二人又签订一份协议,其中范某承认其操作失误,造成严某的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严某的委托金额等。截至2012年3月底,二人经结算发现共亏损60万余元。后严某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约定赔偿其亏损资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后,将协议中“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到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认定为保底条款无效,最终作出亏损部分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终审判决。
编辑/王翠萍
法律界人士提醒,投资者委托理财时一定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约定就是解决纠纷的唯一依据。同时必须谨记,任何投资都有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1:帮朋友炒股亏本法院判决赔偿损失8万
2009年9月23日,张亮拿着存有12万元的银行卡找到黎平,两人一起到证券公司办理了购股手续。当天下午,张亮和黎平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张亮出资12万元,为期半年。给黎平30%的利润,如果赔了本金,由黎平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起止时间: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签订协议后,张亮没再插手购股事宜,买卖股票均由黎平独自操作。
2010年3月,张亮到银行查询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12万元变成了4万元,而此时的黎平却躲着找不见人。看着自己的8万元钱打了水漂,张亮将黎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黎平赔偿他的本金8万元和利息。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委托合同应依约履行。依据协议,黎平应对张亮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黎平赔偿张亮8万元。
案例2:委托表妹炒黄金法院认定口头协议有效
2010年2月,黄女士委托其表妹邹某替自己炒黄金。在随后的1个月里,黄女士前后分两次从银行给邹某打款35万元。2010年9月,黄女士得知自己的钱大部分亏损,余额已所剩无几。黄女士后悔不已,将邹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本金。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口头合同。参照《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黄女士主张邹某返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邹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阶段。
案例3:理财亏损60万法院判决保底条款无效
2010年5月,上海商人严某与生意伙伴范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严某全权委托范某炒股,范某可以用严某托管的100万元自主选股,买卖股票,炒股收益按6∶4的比例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范某补足委托金额,合同期为一年。当年8月,二人又签订一份协议,其中范某承认其操作失误,造成严某的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严某的委托金额等。截至2012年3月底,二人经结算发现共亏损60万余元。后严某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约定赔偿其亏损资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后,将协议中“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到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认定为保底条款无效,最终作出亏损部分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终审判决。
编辑/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