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代黄岩县诉讼档案表明,当时州县衙门通过各种方式压制诉讼的启动,将大量纠纷(甚至刑事重案)交由当事人自行邀请族众调理,法律成为压服当事人自行处理纠纷的工具;知县大多凭直观感觉断案,几乎不以法律为裁判依据,即使存在查照律例的情形,也极少做出确定性的裁判.此种裁判方法使得当事人难以对衙门形成合理预期.这种现象在清代黄岩五任知县的裁判中一以贯之,在其它区域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