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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张客体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必不可少,笔者从权利、利益及客体之间的关系入手,强调客体是权力和利益的交汇,客体是利益的载体,从根本上肯定私法上客体理论的重要性。以人格权为视角,在驳斥了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客体的基础上,提出伦理价值乃人格权之客体,不能以人格权客体的难觅性为理由而否定权利构成中客体存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