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是新闻学界、业界热议的一个现象。众所周知,媒体报道具有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但媒体在舆论监督的同时,自身角色功能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异化,出现了越俎代庖的现象,由“媒体监督”滑向“媒体审判”。尤其是在媒体没有平衡报道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影响了司法独立。因此,不仅要明确舆论监督的范围,还要完善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司法本身的独立,寻求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
【关键词】新闻监督 司法独立 媒体审判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来描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如果说司法是为了解决纷争,伸张正义,那么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则是让公众看见正义的实现。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和普通大众享有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又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媒体的报道和司法审判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评价,媒体报道体现了新闻自由,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司法独立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制度设计。媒体可以对司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所以有时二者的冲突就在所难免。英美国家对于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譬如,在英国,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美国确立了“报道特许权”制度。这样做既可以给媒体自由以足够的空间,也能对司法独立提供一定的保障。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也体现了这种精神,都是致力于寻求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一种良性互动。
一、“媒体审判”的由来和在中国的演变
最早的“媒介审判”一词出现在美国,是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它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①这种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简单的说就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或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都可称为“媒体审判。”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原因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的宣传含有偏见,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②之后,这种干预和影响司法判决、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新闻报道,人们就把它称为“媒体审判”。陈力丹教授认为:“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司法系统做出裁决之前,就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无罪推定,尤其在没有平衡报道的情况下,对司法判决形成舆论压力。”在中国,“媒体审判”的现象由来已久,笔者认为,我国的“媒体审判”通常有这样几个特点:
1、利用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形成“舆论场”。通过设置议程,人们从媒体上看到的就是正在发生的,没有看到的、社会现实的一些方面被摒弃于媒介显示之外;通过突出,改变了现实的各个方面在人们眼中重要性的比例关系。③一些案件在被媒体设置成“议程”之后,会出现在报纸的头版头条,电视的荧屏上,起到了放大和强化舆论的功能。然后,随着舆论浪潮的慢慢趋同和人们的从众心理等因素,持反对意见者则会选择沉默,出现“一边倒”现象。
2、我们媒体被称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的报道往往被理解为代表了党和人民的看法。由于媒体抢先对案件的“定性”报道,容易使法官陷入有悖舆论和法律的两难境地。
3、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第三个特点表现为“意见领袖”的出现。例如“赵湘杰案”的一审判决中就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再比如“刘涌案”,由死刑改判死缓,这是由于不断出现专家论证的结果。可见,这其中的专家意见起了很大作用。虽然许多人都对“媒体审判”持否定态度,但我们仍应该看到媒体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积极影响。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新闻监督是广大民众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新闻监督通过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进行报道,监督其言行,抑恶扬善,从而制约其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多种监督形式,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人大监督、党内监督等。而新闻监督作为一种极具影响力和震慑力的监督形式,会与其他几种监督形式产生不一样的作用和效果。新闻媒体在忠实地记录新闻事实的同时,积极地提出新闻批评、发表评论、引导舆论走向,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也是一种提升。而记者在行使新闻监督权利的同时,还要注意新闻媒体的自律,把二者结合起来,从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新闻从业队伍,避免新闻监督权的滥用。所谓司法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和理念。司法所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媒体所遵循的是尊重事实、客观报道,二者都在追求客观、公正,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冲突,然而这种看法过于天真。虽然要求司法人员要有一个独立的办案环境,不应受上级法院或者媒体舆论的干涉,然而我国的司法部门却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由于媒体是公共舆论的平台,对社会有很大影响,我国媒体又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媒体的意见就容易被理解为党和政府的意见。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法官不受其影响。我们以2009年的“邓玉娇案”为例作简要评析。
2009年5月10日晚,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的侮辱、纠缠、拉扯等不法侵害的情境下,实施防卫性质的反击,但由于防卫过当,致使邓贵大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投案自首并被法医鉴定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后,法院判决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④ “邓玉娇案”从案发到一审判决,对此案的报道、评论一直充斥在媒体上,整个事件几乎家喻户晓。由于当事人分别是当地的官员和女服务员,其特殊身份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等报道出现在媒体上。顷刻間,全国上下充满了对当地官员的愤慨和对邓玉娇的同情。在媒体的报道下,全国舆论出现“一边倒”现象,全都支持邓玉娇,甚至出现了邓玉娇英雄说。很多人都认为邓玉娇是无罪的,不该为她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有人称“邓玉娇案”使我们进入了全民皆法官的时代。媒体在报道案件的时候已经不经意间由“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出现了角色错位。虽然法官最后判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但笔者认为,这个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并且媒体在整个案件的进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此案已经尘埃落定,然而我们有必要反思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形成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的平衡机制以避免“媒体审判”的发生。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协调与平衡
媒体报道新闻应该明确自己只是事实的记录者,要坚持客观报道的原则,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不被监督的权利可能成为滥用的权利,不可避免的侵害其他权利。在报道没有判决的案件时,要做到客观、公正,要平衡报道事实,不能有倾向一方的评论,不能哗众取宠,夸大或者歪曲事实。当然,媒体也不可避免的要对案件发表看法,这就有关案件的定性,这时,要以平衡的观点引述多方意见,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条件下,不能擅自对案件作出定性报道。新闻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意识,学习西方媒体与司法界协调关系的经验,像《泰晤士报》拥有一支庞大的媒介法资深律师,尽管我国媒体也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也只是为应付新闻官司而设立的,这点我们和西方国家是有差距的,一些西方国家为了能使媒体和司法部门能够沟通,常在新闻界和司法界采取一些不具法律约束力属于自愿签名参加和合作性质举措来实现彼此的协调与沟通,如签订“新闻传播媒介与法庭之间的协议”,这样有利于使新闻界与司法界实现价值观的统一,值得我们借鉴。此外,司法工作者要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摒弃舆论的干扰,独立思考,保持中立的立场,公正断案,让媒体对案件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试图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解决。同时,要加强网络监管,由于网络信息权威性、真实性尚无从考证,但其传播的迅速性、广泛性容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总之,在我国没有新闻法的前提下,最重要的是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明确自己是社会的监督者而不是审判者,发挥媒体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解决我国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一些体制,规范媒体监督,完善司法独立制度,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和默契,使媒体报道和司法独立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①尤英夫,《新闻传播法规》,http://cc.shu.edu.tw/-distance/dist/cla-
ssinfo/oldclass/8602cs01/c8602t01cst09.htm
②《The New York Times》,1965-6-8
③王石番:《民意理论与实务》,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
④胡新桥,《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法制日报》,2009年6月17日
(作者: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9级研究生)
实习编辑:方钰涵
责编:周蕾
【关键词】新闻监督 司法独立 媒体审判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来描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如果说司法是为了解决纷争,伸张正义,那么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则是让公众看见正义的实现。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和普通大众享有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又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媒体的报道和司法审判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评价,媒体报道体现了新闻自由,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司法独立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制度设计。媒体可以对司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所以有时二者的冲突就在所难免。英美国家对于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譬如,在英国,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美国确立了“报道特许权”制度。这样做既可以给媒体自由以足够的空间,也能对司法独立提供一定的保障。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也体现了这种精神,都是致力于寻求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一种良性互动。
一、“媒体审判”的由来和在中国的演变
最早的“媒介审判”一词出现在美国,是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它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①这种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简单的说就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或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都可称为“媒体审判。”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原因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的宣传含有偏见,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②之后,这种干预和影响司法判决、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新闻报道,人们就把它称为“媒体审判”。陈力丹教授认为:“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司法系统做出裁决之前,就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无罪推定,尤其在没有平衡报道的情况下,对司法判决形成舆论压力。”在中国,“媒体审判”的现象由来已久,笔者认为,我国的“媒体审判”通常有这样几个特点:
1、利用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形成“舆论场”。通过设置议程,人们从媒体上看到的就是正在发生的,没有看到的、社会现实的一些方面被摒弃于媒介显示之外;通过突出,改变了现实的各个方面在人们眼中重要性的比例关系。③一些案件在被媒体设置成“议程”之后,会出现在报纸的头版头条,电视的荧屏上,起到了放大和强化舆论的功能。然后,随着舆论浪潮的慢慢趋同和人们的从众心理等因素,持反对意见者则会选择沉默,出现“一边倒”现象。
2、我们媒体被称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的报道往往被理解为代表了党和人民的看法。由于媒体抢先对案件的“定性”报道,容易使法官陷入有悖舆论和法律的两难境地。
3、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第三个特点表现为“意见领袖”的出现。例如“赵湘杰案”的一审判决中就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再比如“刘涌案”,由死刑改判死缓,这是由于不断出现专家论证的结果。可见,这其中的专家意见起了很大作用。虽然许多人都对“媒体审判”持否定态度,但我们仍应该看到媒体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积极影响。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新闻监督是广大民众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新闻监督通过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进行报道,监督其言行,抑恶扬善,从而制约其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多种监督形式,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人大监督、党内监督等。而新闻监督作为一种极具影响力和震慑力的监督形式,会与其他几种监督形式产生不一样的作用和效果。新闻媒体在忠实地记录新闻事实的同时,积极地提出新闻批评、发表评论、引导舆论走向,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也是一种提升。而记者在行使新闻监督权利的同时,还要注意新闻媒体的自律,把二者结合起来,从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新闻从业队伍,避免新闻监督权的滥用。所谓司法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和理念。司法所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媒体所遵循的是尊重事实、客观报道,二者都在追求客观、公正,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冲突,然而这种看法过于天真。虽然要求司法人员要有一个独立的办案环境,不应受上级法院或者媒体舆论的干涉,然而我国的司法部门却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由于媒体是公共舆论的平台,对社会有很大影响,我国媒体又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媒体的意见就容易被理解为党和政府的意见。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法官不受其影响。我们以2009年的“邓玉娇案”为例作简要评析。
2009年5月10日晚,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的侮辱、纠缠、拉扯等不法侵害的情境下,实施防卫性质的反击,但由于防卫过当,致使邓贵大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投案自首并被法医鉴定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后,法院判决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④ “邓玉娇案”从案发到一审判决,对此案的报道、评论一直充斥在媒体上,整个事件几乎家喻户晓。由于当事人分别是当地的官员和女服务员,其特殊身份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等报道出现在媒体上。顷刻間,全国上下充满了对当地官员的愤慨和对邓玉娇的同情。在媒体的报道下,全国舆论出现“一边倒”现象,全都支持邓玉娇,甚至出现了邓玉娇英雄说。很多人都认为邓玉娇是无罪的,不该为她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有人称“邓玉娇案”使我们进入了全民皆法官的时代。媒体在报道案件的时候已经不经意间由“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出现了角色错位。虽然法官最后判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但笔者认为,这个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并且媒体在整个案件的进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此案已经尘埃落定,然而我们有必要反思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形成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的平衡机制以避免“媒体审判”的发生。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协调与平衡
媒体报道新闻应该明确自己只是事实的记录者,要坚持客观报道的原则,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不被监督的权利可能成为滥用的权利,不可避免的侵害其他权利。在报道没有判决的案件时,要做到客观、公正,要平衡报道事实,不能有倾向一方的评论,不能哗众取宠,夸大或者歪曲事实。当然,媒体也不可避免的要对案件发表看法,这就有关案件的定性,这时,要以平衡的观点引述多方意见,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条件下,不能擅自对案件作出定性报道。新闻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意识,学习西方媒体与司法界协调关系的经验,像《泰晤士报》拥有一支庞大的媒介法资深律师,尽管我国媒体也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也只是为应付新闻官司而设立的,这点我们和西方国家是有差距的,一些西方国家为了能使媒体和司法部门能够沟通,常在新闻界和司法界采取一些不具法律约束力属于自愿签名参加和合作性质举措来实现彼此的协调与沟通,如签订“新闻传播媒介与法庭之间的协议”,这样有利于使新闻界与司法界实现价值观的统一,值得我们借鉴。此外,司法工作者要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摒弃舆论的干扰,独立思考,保持中立的立场,公正断案,让媒体对案件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试图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解决。同时,要加强网络监管,由于网络信息权威性、真实性尚无从考证,但其传播的迅速性、广泛性容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总之,在我国没有新闻法的前提下,最重要的是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明确自己是社会的监督者而不是审判者,发挥媒体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解决我国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一些体制,规范媒体监督,完善司法独立制度,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和默契,使媒体报道和司法独立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①尤英夫,《新闻传播法规》,http://cc.shu.edu.tw/-distance/dist/cla-
ssinfo/oldclass/8602cs01/c8602t01cst09.htm
②《The New York Times》,1965-6-8
③王石番:《民意理论与实务》,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
④胡新桥,《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法制日报》,2009年6月17日
(作者: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9级研究生)
实习编辑:方钰涵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