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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家规范和多年工程设计经验,对住宅建筑给排水系统设计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卫生器具;水箱和水池;水表;管道设计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6-0147-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的使用功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有房住、住得下,而且要求住得好,要方便、卫生、舒适,要经久耐用、维护简单、互不干扰,从而对住宅设备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住宅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给排水系统设计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在这方面,有关规范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不少同行也在不断探索。笔者结合多年工程设计的体会,就有关住宅给排水系统设计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作了一些思考,希望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一些帮助。
1 关于卫生器具的选型及其管道配置
卫生器具的选型必须注意其使用条件,并根据其额定流量和工作压力要求配置适当的给水管道,才能达到使用功能要求。比如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就我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的供水条件而言,水压偏低现象比较普遍,许多工程甚至需要通过高位水箱供水。出于技术方便和经济条件限制,水箱往往设于屋顶间,其顶层可用压力仅约0.03 M~0.05 M。这样的条件对于配水龙头和高、低位水箱尚可勉强,但对于延时自闭式冲洗阀甚至是淋浴喷头这样供水压力要求稍高的设备,就会出现严重问题,不但浪费大量水资源,而且根本达不到基本的卫生条件,造成严重的室内污染。设计人员在选择卫生设备时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按照供水压力条件采用,坚决杜绝这种状况出现。
另一方面,在供水压力较高的地区,尤其是底部各层,各类用水设备均处于超压状态工作,超压出流浪费水量巨大,同时造成出水噪声大,水流飞溅影响使用舒适性。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应千方百计采取经济可行的技术手段,如减压调压、分区供水、合理压缩管径等,尽可能把卫生器具工作压力控制在0.20MPa~0.30 MPa的最佳范围。那种从底到顶一个详图的不负责任的作法,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笔者还建议,国家应加大对卫生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力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打着“节水新产品”的招牌发昧心财。目前有些所谓的节水型卫生器具,性能根本不过关。比如座便设备,只说一次冲洗水量4 L或是3 L,实际上冲水强度根本不够,往往需要3~5次的冲水,根本达不到节水效果。
2 关于水表设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17条规定:“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这一规定,该条规范没有任何具体的解释,执行中造成了一些矛盾。《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5条的规定是:“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但该条文说明仍采用了GB50015—2003“宜设置于户外”的说法,笔者认为:规范的本意是便于管理,应当按GB50368—2005第8.1.4条对“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的规定,即应理解为“应设在共用部位”,而不应是真的设在户外。
分户水表集中设于室外水表井内的作法,本是用于低层住宅给排水管道改造中。一般一个单元设一个集中水表井,分户水管沿室内适当部位引入户内,自来水公司直接对用户负责。较好地解决了原有老式住宅的水表管理问题。但用于新设计建筑明显是不合理的:水表设在室外表井内使用条件较差,多根给水立管同时敷设管井内,既不经济,又不便于管理和维护。同时,现代住宅是+复杂的综合系统,如果暖、电、燃气、电信、宽带各系统都要求分户专设立管,计量表设在室外,那管井如何承受?因此,个别地区水管部门强制要求水表设在室外水表井内是不对的,设计人员应多作解释,不应过于迁就。当然,新型给水管材——减路式单管(内)多路供水管的面市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多根给水管同时敷设的问题,但是其水表工作条件差,管道维修更换困难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经济性也不好,很难说是一种好的做法。
一种较好的做法是水表每层集中设于管道间内,分户水表整齐靠于墙面。其优点是外形整洁美观,管路短捷,阻力小,维修更换方便,造价较低,与相关专业容易协调。
远传水表或IC卡智能型水表也是一种发展方向。由于价格相对昂贵且在技术上仍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工程中应用尚不多。另外,这类设备的优点基本上在于方便水管部门的管理,却要由用户买单,笔者觉得难免有加重人民负担,助长官商风气之嫌。
3 关于水箱和水池
由于在广大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水压不足现象比较普遍,需要设置高位水箱或水池,而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二次供水也相应多了起来,如何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在设计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8条、第3.2.10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并列设置时也不得共用分隔墙,但由于旧的使用习惯影响,建设单位为了节省造价,往往仍采用饮用水、消防合用水池(箱)。这样虽然加大了小区的消防安全储备,但造成水在池中停留时间过长,使水质降低,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些溢流排空管道直接接人污水管道,造成病菌污染;溢流、通风管口未注明防护措施,导致虫、鼠、鸟等进入池内造成水质污染。池内管道及爬梯等钢制附属设施甚至水箱钢板的防腐材料采用防锈漆,漆膜脱落影响水质。
相应的设计改进措施: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计人员应根据规范要求将生活、消防水池(水箱)分建,这样,一方面可减少生活用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保证水质卫生指标;另一方面,依据不同用途、不同的价格的原则:“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也便于日后的运行管理。分建以后,还应注意消防用水的水质问题。所以,还应尽量考虑消防用水与道路喷洒、绿化等其他用水合用。
按照新颁布的防火设计规范,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水池进水管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补给的水量。所以,建议设计人员在设计时积极与自来水公司联系,取得相关的供水资料,充分利用所在地域管网供水能力,从而缩小水池容积,改善经济指标。
建设主管部门早已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小区的给水工程(消防管道除外)停止使用普通镀锌钢管,所以设计选用管材时宜首选塑料给水管材,如对给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管材。溢流排空管与地下污水管道之间应设空气隔断等措施,不得直接相连,溢流管口和通风管口应设防虫网罩等。池内检修爬梯可考虑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二次供水水池(箱)投入运行后,其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蓄水设施清洗消毒。
4 给水管道
塑料给水管材以其卫生、美观、耐腐蚀性好的优势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这种管材也有自身的一些缺点:力学性能差、阻燃性差、热膨胀系数大。
因此,在应用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12条规定: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塑料给水管道明装易变形,影响美观,易受碰撞损坏,防火性能也较差。暗装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可提高其耐老化性能。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应尽可能采用暗装。
新建住宅中分户支管至用水点间管道一般敷设在垫层内。由于目前地板采暖方式应用较为普遍,而强、弱电管线有时也会设在垫层内,应注意与暖、电等相关专业协调,避免“打架”。交房时应在敷设给水管道的位置作上明显的标记,以免装修时破坏给水管道。
5 排水管道
塑料排水管材与铸铁管相比较具有水力条件好、耐腐蚀、质轻、美观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其噪声问题就比较突出。降噪的方式:一方面是采用低噪声管材,如芯层发泡管、空壁管、螺旋管、芯层发泡螺旋管和空壁螺旋管;另一个方面是将管道暗装在管井、管槽内。如条件限制达不到时,明装管道应避免靠近卧室。
《住宅设计规范》GB500096—1996(2003年版)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8条规定: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宜穿越楼板进入他户。但是,工程设计真正做到的不多。按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第8.2.8条条文说明的规定,厨房内可不设地漏。这是由于现代住宅厨房地面很少用水冲洗,少量的溅水用抹布就可清除,厨房内设置地漏已无必要,反而由于地漏长时间无水补充,水封内存水蒸发后臭气由地漏进入厨房内。因此,可采取取消厨房地漏的设计,洗涤池排水支管在本户的楼板上接入排水立管,避免地漏排水支管进入下层户内空间。
为了不使卫生间污水横管进入下层户内空间,排水管道的敷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卫生间地面楼板下沉,污水横管设于本层下沉板以上的户内。这种方式对排水管道的施工较为方便,但检修管道则十分不易,这就要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好卫生间地面的防水处理及下沉室四周的防水处理,所有给排水管道应经严格的注水试验后方可隐蔽管道,以避免上层卫生器具漏水影响下层用户。
(2)采用侧排方式。卫生间采用后出水式座便器,侧排地漏,将浴盆或淋浴房垫高,各卫生器具排水横支管沿卫生间地面墙脚处引至立管。器具存水弯、排水横管设于本层垫层内。采用这种方法,可避免出现下沉室积水的状况。
避免排水支管进入下层户内的关键是地漏,目前市场上有多种多样的系统,但尤其应注意的是地漏的选择,必须满足规范要求的水封高度,绝不能牺牲卫生条件达到同层排水。
6 小结
给排水系统是整个住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套住宅的使用质量。每个设计人员应本着以人为本、爱岗敬业的原则,为用户的切身利益着想,尽职尽责,力求创新,努力适应住宅设计发展的新要求。
关键词:卫生器具;水箱和水池;水表;管道设计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6-0147-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的使用功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有房住、住得下,而且要求住得好,要方便、卫生、舒适,要经久耐用、维护简单、互不干扰,从而对住宅设备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住宅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给排水系统设计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在这方面,有关规范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不少同行也在不断探索。笔者结合多年工程设计的体会,就有关住宅给排水系统设计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作了一些思考,希望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一些帮助。
1 关于卫生器具的选型及其管道配置
卫生器具的选型必须注意其使用条件,并根据其额定流量和工作压力要求配置适当的给水管道,才能达到使用功能要求。比如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就我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的供水条件而言,水压偏低现象比较普遍,许多工程甚至需要通过高位水箱供水。出于技术方便和经济条件限制,水箱往往设于屋顶间,其顶层可用压力仅约0.03 M~0.05 M。这样的条件对于配水龙头和高、低位水箱尚可勉强,但对于延时自闭式冲洗阀甚至是淋浴喷头这样供水压力要求稍高的设备,就会出现严重问题,不但浪费大量水资源,而且根本达不到基本的卫生条件,造成严重的室内污染。设计人员在选择卫生设备时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按照供水压力条件采用,坚决杜绝这种状况出现。
另一方面,在供水压力较高的地区,尤其是底部各层,各类用水设备均处于超压状态工作,超压出流浪费水量巨大,同时造成出水噪声大,水流飞溅影响使用舒适性。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应千方百计采取经济可行的技术手段,如减压调压、分区供水、合理压缩管径等,尽可能把卫生器具工作压力控制在0.20MPa~0.30 MPa的最佳范围。那种从底到顶一个详图的不负责任的作法,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笔者还建议,国家应加大对卫生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力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打着“节水新产品”的招牌发昧心财。目前有些所谓的节水型卫生器具,性能根本不过关。比如座便设备,只说一次冲洗水量4 L或是3 L,实际上冲水强度根本不够,往往需要3~5次的冲水,根本达不到节水效果。
2 关于水表设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17条规定:“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这一规定,该条规范没有任何具体的解释,执行中造成了一些矛盾。《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5条的规定是:“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但该条文说明仍采用了GB50015—2003“宜设置于户外”的说法,笔者认为:规范的本意是便于管理,应当按GB50368—2005第8.1.4条对“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的规定,即应理解为“应设在共用部位”,而不应是真的设在户外。
分户水表集中设于室外水表井内的作法,本是用于低层住宅给排水管道改造中。一般一个单元设一个集中水表井,分户水管沿室内适当部位引入户内,自来水公司直接对用户负责。较好地解决了原有老式住宅的水表管理问题。但用于新设计建筑明显是不合理的:水表设在室外表井内使用条件较差,多根给水立管同时敷设管井内,既不经济,又不便于管理和维护。同时,现代住宅是+复杂的综合系统,如果暖、电、燃气、电信、宽带各系统都要求分户专设立管,计量表设在室外,那管井如何承受?因此,个别地区水管部门强制要求水表设在室外水表井内是不对的,设计人员应多作解释,不应过于迁就。当然,新型给水管材——减路式单管(内)多路供水管的面市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多根给水管同时敷设的问题,但是其水表工作条件差,管道维修更换困难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经济性也不好,很难说是一种好的做法。
一种较好的做法是水表每层集中设于管道间内,分户水表整齐靠于墙面。其优点是外形整洁美观,管路短捷,阻力小,维修更换方便,造价较低,与相关专业容易协调。
远传水表或IC卡智能型水表也是一种发展方向。由于价格相对昂贵且在技术上仍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工程中应用尚不多。另外,这类设备的优点基本上在于方便水管部门的管理,却要由用户买单,笔者觉得难免有加重人民负担,助长官商风气之嫌。
3 关于水箱和水池
由于在广大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水压不足现象比较普遍,需要设置高位水箱或水池,而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二次供水也相应多了起来,如何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在设计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8条、第3.2.10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并列设置时也不得共用分隔墙,但由于旧的使用习惯影响,建设单位为了节省造价,往往仍采用饮用水、消防合用水池(箱)。这样虽然加大了小区的消防安全储备,但造成水在池中停留时间过长,使水质降低,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些溢流排空管道直接接人污水管道,造成病菌污染;溢流、通风管口未注明防护措施,导致虫、鼠、鸟等进入池内造成水质污染。池内管道及爬梯等钢制附属设施甚至水箱钢板的防腐材料采用防锈漆,漆膜脱落影响水质。
相应的设计改进措施: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计人员应根据规范要求将生活、消防水池(水箱)分建,这样,一方面可减少生活用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保证水质卫生指标;另一方面,依据不同用途、不同的价格的原则:“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也便于日后的运行管理。分建以后,还应注意消防用水的水质问题。所以,还应尽量考虑消防用水与道路喷洒、绿化等其他用水合用。
按照新颁布的防火设计规范,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水池进水管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补给的水量。所以,建议设计人员在设计时积极与自来水公司联系,取得相关的供水资料,充分利用所在地域管网供水能力,从而缩小水池容积,改善经济指标。
建设主管部门早已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小区的给水工程(消防管道除外)停止使用普通镀锌钢管,所以设计选用管材时宜首选塑料给水管材,如对给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管材。溢流排空管与地下污水管道之间应设空气隔断等措施,不得直接相连,溢流管口和通风管口应设防虫网罩等。池内检修爬梯可考虑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二次供水水池(箱)投入运行后,其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蓄水设施清洗消毒。
4 给水管道
塑料给水管材以其卫生、美观、耐腐蚀性好的优势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这种管材也有自身的一些缺点:力学性能差、阻燃性差、热膨胀系数大。
因此,在应用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12条规定: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塑料给水管道明装易变形,影响美观,易受碰撞损坏,防火性能也较差。暗装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可提高其耐老化性能。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应尽可能采用暗装。
新建住宅中分户支管至用水点间管道一般敷设在垫层内。由于目前地板采暖方式应用较为普遍,而强、弱电管线有时也会设在垫层内,应注意与暖、电等相关专业协调,避免“打架”。交房时应在敷设给水管道的位置作上明显的标记,以免装修时破坏给水管道。
5 排水管道
塑料排水管材与铸铁管相比较具有水力条件好、耐腐蚀、质轻、美观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其噪声问题就比较突出。降噪的方式:一方面是采用低噪声管材,如芯层发泡管、空壁管、螺旋管、芯层发泡螺旋管和空壁螺旋管;另一个方面是将管道暗装在管井、管槽内。如条件限制达不到时,明装管道应避免靠近卧室。
《住宅设计规范》GB500096—1996(2003年版)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8条规定: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宜穿越楼板进入他户。但是,工程设计真正做到的不多。按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第8.2.8条条文说明的规定,厨房内可不设地漏。这是由于现代住宅厨房地面很少用水冲洗,少量的溅水用抹布就可清除,厨房内设置地漏已无必要,反而由于地漏长时间无水补充,水封内存水蒸发后臭气由地漏进入厨房内。因此,可采取取消厨房地漏的设计,洗涤池排水支管在本户的楼板上接入排水立管,避免地漏排水支管进入下层户内空间。
为了不使卫生间污水横管进入下层户内空间,排水管道的敷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卫生间地面楼板下沉,污水横管设于本层下沉板以上的户内。这种方式对排水管道的施工较为方便,但检修管道则十分不易,这就要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好卫生间地面的防水处理及下沉室四周的防水处理,所有给排水管道应经严格的注水试验后方可隐蔽管道,以避免上层卫生器具漏水影响下层用户。
(2)采用侧排方式。卫生间采用后出水式座便器,侧排地漏,将浴盆或淋浴房垫高,各卫生器具排水横支管沿卫生间地面墙脚处引至立管。器具存水弯、排水横管设于本层垫层内。采用这种方法,可避免出现下沉室积水的状况。
避免排水支管进入下层户内的关键是地漏,目前市场上有多种多样的系统,但尤其应注意的是地漏的选择,必须满足规范要求的水封高度,绝不能牺牲卫生条件达到同层排水。
6 小结
给排水系统是整个住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套住宅的使用质量。每个设计人员应本着以人为本、爱岗敬业的原则,为用户的切身利益着想,尽职尽责,力求创新,努力适应住宅设计发展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