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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随着统筹城乡发展的逐渐深入,农民工群体日益壮大,建立农民工档案以便其更好地就业、择业、维权的呼声日益增强,农民工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民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是政府切实服务“三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1 农民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农民工档案是农民工个人自然状况及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农民工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专门档案,它有特定的活动范畴和专门的内容,由相关的各种材料所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信息:(1)农民工身份资历信息。包括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等。(2)农民工社会关系信息。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3)农民工成长经历信息。如,个人简历等。(4)农民工住址和联络方式信息。如,籍贯、住址、务工单位、通讯号码等。(5)农民工特长和求职志愿的信息。如,职业状况、工种、特长、求职志愿、具体要求等。(6)农民工计生状况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结婚时间、配偶姓名、子女数、计划外生育子女数、节育措施等。(7)农民工参与社会活动产生的其他档案资料,如,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参加技术培训情况等。
农民工档案的种类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划分:第一,按照档案的形成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个人档案、企业档案和相关其他档案。第二,按照档案的来源,即产生档案的有关部门来划分,有暂时居住及流动档案、合同档案、农民工企业从业档案、岗位技能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档案、工资档案、嘉奖违纪档案等。各个部门有关档案门类及其材料构成都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还是有关农民工档案的各种情况的原始记录。所以,在收集农民工档案信息时,就要根据这些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并保证农民工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2 建立农民工档案的重要意义
2.1 建立农民工档案有利于顺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工进城务工大多是通过亲友介绍或盲目自主外出,劳务输出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管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缺乏一种社会性的沟通机制。用人单位在招收农民工时,几乎对其个人情况一无所知,招工缺乏合理的选择依据,往往造成“务工难”和“招工难”的“两难”状况。建立农民工档案,一方面,便于当地政府有效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和为农民外出牵线搭桥,避免其自主外出的盲目性和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通过了解档案中的农民工个人情况,发现农民工队伍中的优秀技术人才,提高农民工就业的效率和效果。
2.2 农民工档案可促进劳务输出地经济发展。很多农民工外出务工多年,分布地域广,从事职业多,接触人员广,掌握信息多,有的学有一技之长甚至取得相当大的成就,农民工成为促进劳务输出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建立农民工档案,可以与外出农民工加强联系,利用农民工的人脉资源招揽客商来乡投资,甚至号召农民工回乡投资回报家乡经济建设。
2.3 农民工档案有利于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农民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量农民工拥入城市,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繁荣的同时,也给用工单位和流入地政府增加了就业、居住、孩子入学及社会治安等管理难度。建立农民工档案,可为用工单位和流入地政府准确了解农民工身份资质、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提供真实信息,便于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4 农民工档案可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部分用工单位利用农民工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的弱点,有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无故削减待遇,拖欠克扣工资,让其在恶劣环境中工作、生活,甚至随便解雇,侵害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如果拥有农民工档案,即使用工老板不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的一些记录也能证明二者有劳动关系,可作为农民工维权的重要凭证和“护身符”,为农民工确定劳动关系、申请社会保障等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农民工档案的建档主体
目前,农民工档案的主要来源是直接掌握农民工各项真实记录的行政村、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和工会组织等组织机构。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除了在公安、计生、就业等部门留有部分表格性档案材料外,其他档案材料极少,加之建档工作量大繁琐,详细资料难以准确掌握,因此,由哪个机构来为农民工建立全面、系统的档案最恰当、最可行,一直存有分歧。
为保证农民工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可以根据农民工劳务输出形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建档主体:一是对于直接集体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由输出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从源头开始为其建立档案。二是对于外出务工之前参加就业培训的农民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或人才市场为其建立档案,详尽记载农民工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培训、职业技能等状况,并根据劳动力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为其恰当就业提供有效帮助,到了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务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真实反映他们参与社会工作的全过程。三是个别直接去用人单位联系就业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直接为其建立档案。单位有保管档案能力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己保管,无档案管理能力或不愿保管的,可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代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监管,确保农民工档案完整、真实、准确。
4 农民工档案信息的来源
一是公安派出所在为农民工上户口、办理暂住证、边防证、身份证时,留存一份办证所用的申请表。这些申请表载有农民工有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成分、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籍贯、住址、简历、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等项信息,并贴有农民工的照片,对有关农民工的情况记录比较全面。
二是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在进行劳务输出时,有部分农民工登记有求职登记表。表中载有有关身份、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状况、身体状况、求职志愿、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联系人、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等项内容。从表中可以看出,比较全面地反映农民工有关情况,但由于现在自主外出者增多,不能全面掌握农民工的现状。
三是计生管理部门在对外出农民工出具婚育证明时,形成了一套有关农民工的资料。包括年龄、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结婚时间、常住户籍所在地、流入地地址、配偶姓名、子女数、计划外生育子女数、节育措施等项内容。这些档案资料在计生部门保存得比较完整,而且,涉及农民工的情况比较全面。
实际中,涉及农民工的政府部门,因各自行业的需要在为农民工服务时产生的档案,一是信息零散不全,按照各自行业的要求各有侧重;二是这些审批表、登记表、申请表等载有农民工信息的载体未被当做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加以保管,不能集中概括农民工的全部情况,形成不了有利用价值的信息集合。
5 农民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一是在农民工输出地,由当地政府对农民工个人档案全部收录造册,建立输出地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当地政府统一印制农村劳动力档案登记表,详细记载农民工的姓名、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技能特长、职业培训、务工经历、婚姻状况、品德表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全部输入电脑,建立输出地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库与劳务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联网,以供用人单位查找核对。并将农民工档案做成书面形式,由劳动者本人随身携带,在找工作时向用人单位当面出示。这不仅使用人单位放心用人,而且,能够更好地让每个打工者从事最适合他的工种和岗位,实现人尽其才。
二是劳务输入地的用人单位或政府部门也要对进城农民工建卡、立册,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着重反映农民工进城后的个人档案情况。除了个人基本情况外,输入地政府侧重记载农民工就业或失业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技能培训等相关情况,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对农民工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利用农民工输出地原有档案的基础上,根据农民工档案内容的变化,对档案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在电脑上真实体现,保持档案的活力,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和有效维权等提供可靠依据。
6 建立农民工档案的几点建议
一是对农民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农民工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强,工作变动频繁,而且,经常是在有关机构无法掌握的情况下变动。为保证农民工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增补与有效控制,保证其在不断流转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档案可实行动态管理,尤其是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职业培训、技能升级情况的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的社会保险接续提供依据,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国的农民工求职和用工信息网络,逐步提高农民工档案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社会共享程度。农民工本人只需带上一张卡片或提供一个号码,就可在全国各地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务市场查询到自己的电子档案,用人单位也可就此了解农民工的档案信息,便于双方更好地达成劳务关系,帮助农民工实现有目的的科学就业。
三是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保证农民工档案的规范运作。农民工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配置,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还必须具备现代化管理的水平。使农民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 农民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农民工档案是农民工个人自然状况及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农民工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专门档案,它有特定的活动范畴和专门的内容,由相关的各种材料所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信息:(1)农民工身份资历信息。包括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等。(2)农民工社会关系信息。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3)农民工成长经历信息。如,个人简历等。(4)农民工住址和联络方式信息。如,籍贯、住址、务工单位、通讯号码等。(5)农民工特长和求职志愿的信息。如,职业状况、工种、特长、求职志愿、具体要求等。(6)农民工计生状况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结婚时间、配偶姓名、子女数、计划外生育子女数、节育措施等。(7)农民工参与社会活动产生的其他档案资料,如,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参加技术培训情况等。
农民工档案的种类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划分:第一,按照档案的形成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个人档案、企业档案和相关其他档案。第二,按照档案的来源,即产生档案的有关部门来划分,有暂时居住及流动档案、合同档案、农民工企业从业档案、岗位技能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档案、工资档案、嘉奖违纪档案等。各个部门有关档案门类及其材料构成都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还是有关农民工档案的各种情况的原始记录。所以,在收集农民工档案信息时,就要根据这些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并保证农民工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2 建立农民工档案的重要意义
2.1 建立农民工档案有利于顺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工进城务工大多是通过亲友介绍或盲目自主外出,劳务输出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管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缺乏一种社会性的沟通机制。用人单位在招收农民工时,几乎对其个人情况一无所知,招工缺乏合理的选择依据,往往造成“务工难”和“招工难”的“两难”状况。建立农民工档案,一方面,便于当地政府有效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和为农民外出牵线搭桥,避免其自主外出的盲目性和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通过了解档案中的农民工个人情况,发现农民工队伍中的优秀技术人才,提高农民工就业的效率和效果。
2.2 农民工档案可促进劳务输出地经济发展。很多农民工外出务工多年,分布地域广,从事职业多,接触人员广,掌握信息多,有的学有一技之长甚至取得相当大的成就,农民工成为促进劳务输出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建立农民工档案,可以与外出农民工加强联系,利用农民工的人脉资源招揽客商来乡投资,甚至号召农民工回乡投资回报家乡经济建设。
2.3 农民工档案有利于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农民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量农民工拥入城市,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繁荣的同时,也给用工单位和流入地政府增加了就业、居住、孩子入学及社会治安等管理难度。建立农民工档案,可为用工单位和流入地政府准确了解农民工身份资质、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提供真实信息,便于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4 农民工档案可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部分用工单位利用农民工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的弱点,有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无故削减待遇,拖欠克扣工资,让其在恶劣环境中工作、生活,甚至随便解雇,侵害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如果拥有农民工档案,即使用工老板不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的一些记录也能证明二者有劳动关系,可作为农民工维权的重要凭证和“护身符”,为农民工确定劳动关系、申请社会保障等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农民工档案的建档主体
目前,农民工档案的主要来源是直接掌握农民工各项真实记录的行政村、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和工会组织等组织机构。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除了在公安、计生、就业等部门留有部分表格性档案材料外,其他档案材料极少,加之建档工作量大繁琐,详细资料难以准确掌握,因此,由哪个机构来为农民工建立全面、系统的档案最恰当、最可行,一直存有分歧。
为保证农民工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可以根据农民工劳务输出形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建档主体:一是对于直接集体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由输出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从源头开始为其建立档案。二是对于外出务工之前参加就业培训的农民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或人才市场为其建立档案,详尽记载农民工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培训、职业技能等状况,并根据劳动力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为其恰当就业提供有效帮助,到了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务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真实反映他们参与社会工作的全过程。三是个别直接去用人单位联系就业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直接为其建立档案。单位有保管档案能力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己保管,无档案管理能力或不愿保管的,可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代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监管,确保农民工档案完整、真实、准确。
4 农民工档案信息的来源
一是公安派出所在为农民工上户口、办理暂住证、边防证、身份证时,留存一份办证所用的申请表。这些申请表载有农民工有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成分、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籍贯、住址、简历、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等项信息,并贴有农民工的照片,对有关农民工的情况记录比较全面。
二是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在进行劳务输出时,有部分农民工登记有求职登记表。表中载有有关身份、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状况、身体状况、求职志愿、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联系人、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等项内容。从表中可以看出,比较全面地反映农民工有关情况,但由于现在自主外出者增多,不能全面掌握农民工的现状。
三是计生管理部门在对外出农民工出具婚育证明时,形成了一套有关农民工的资料。包括年龄、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结婚时间、常住户籍所在地、流入地地址、配偶姓名、子女数、计划外生育子女数、节育措施等项内容。这些档案资料在计生部门保存得比较完整,而且,涉及农民工的情况比较全面。
实际中,涉及农民工的政府部门,因各自行业的需要在为农民工服务时产生的档案,一是信息零散不全,按照各自行业的要求各有侧重;二是这些审批表、登记表、申请表等载有农民工信息的载体未被当做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加以保管,不能集中概括农民工的全部情况,形成不了有利用价值的信息集合。
5 农民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一是在农民工输出地,由当地政府对农民工个人档案全部收录造册,建立输出地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当地政府统一印制农村劳动力档案登记表,详细记载农民工的姓名、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技能特长、职业培训、务工经历、婚姻状况、品德表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全部输入电脑,建立输出地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库与劳务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联网,以供用人单位查找核对。并将农民工档案做成书面形式,由劳动者本人随身携带,在找工作时向用人单位当面出示。这不仅使用人单位放心用人,而且,能够更好地让每个打工者从事最适合他的工种和岗位,实现人尽其才。
二是劳务输入地的用人单位或政府部门也要对进城农民工建卡、立册,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着重反映农民工进城后的个人档案情况。除了个人基本情况外,输入地政府侧重记载农民工就业或失业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技能培训等相关情况,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对农民工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利用农民工输出地原有档案的基础上,根据农民工档案内容的变化,对档案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在电脑上真实体现,保持档案的活力,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和有效维权等提供可靠依据。
6 建立农民工档案的几点建议
一是对农民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农民工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强,工作变动频繁,而且,经常是在有关机构无法掌握的情况下变动。为保证农民工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增补与有效控制,保证其在不断流转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档案可实行动态管理,尤其是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职业培训、技能升级情况的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的社会保险接续提供依据,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国的农民工求职和用工信息网络,逐步提高农民工档案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社会共享程度。农民工本人只需带上一张卡片或提供一个号码,就可在全国各地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务市场查询到自己的电子档案,用人单位也可就此了解农民工的档案信息,便于双方更好地达成劳务关系,帮助农民工实现有目的的科学就业。
三是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保证农民工档案的规范运作。农民工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配置,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还必须具备现代化管理的水平。使农民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