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 反规避措施内涵
规避(circumvention)是倾销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反倾销和反规避成为保护国内产业、阻止外国产品进入的合法手段,如果某一进口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其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通过变换原产地、出口方式、对产品进行轻微改变等手段继续向进口方倾销该产品,那么以这种变换方式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是延伸的倾销行为。
任何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通常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倾销的行为要素,首先要存在产品的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出口,这是确定倾销成立的前提要素;二是倾销的事实要素,它体现在产品的出口国低价倾销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这是确定倾销成立的事实要素;三是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出口,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倾销成立的因果关系要素。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同时成立,反倾销措施才能有效实施。如果当出口国某项出口产品已经被进口国裁定存在倾销,进口国做出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或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终裁)的惩罚决定后,被实施了反倾销措施的出口产品以各种方法逃避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这种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被认定为规避。
2 出口企业应对建议
反规避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反规避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国际反规避规则和机制,在有效发挥反规避措施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限制其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以维持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平衡各成员方的贸易利益。
第一,借道出口。我国被调查产品从第三国绕道出口到进口国。例如,2004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钢缆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2004年1月5日,欧盟委员会收到欧盟钢缆产业联络委员会(EWRIS)的诉讼申请,认为原产于我国经摩洛哥转运的钢缆存在规避行为,应进行反规避调查。
第二,第三国投资建厂。近年来,我国一些出口产品遭到国外反倾销后,一些企业为了避开国外反倾销,选择了到第三国投资办厂或组装,继续开拓国外市场。例如,欧盟于2004年9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我国出口的节能灯发起反规避调查。由欧洲照明工业贸易组织提起的调查,认为在欧盟对我国节能灯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我国出口商通过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组装节能灯后转销至欧盟,以规避欧盟反倾销措施。
第四,规避现象无论从主观还是在客观上都存在着深刻的经济原因,是反倾销措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主观上分析我国企业对国际反规避的规则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合理有效的利用,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因而被指控倾销的产品为了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却遭遇国外反规避。从客观上分析,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新贸易壁垒的升级,规避及反规避问题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中的新问题。
第五,反规避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新问题。反规避是WTO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它具有形式合法、便于实施、效果明显、保护期长并且
不宜招致贸易报复的特点,被发达国家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有效办法。虽然我国的很多产品由于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接近,对我国出口产品不仅采取反倾销增多,而且反规避也会日趋增,将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六,没有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国际反规避规则和机制。反规避措施是多边贸易体制赋予各国的一项合法权利,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国际上对反规避措施的认识还存在着争论。一些国家对反规避措施持肯定态度,认为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的倾销,严重破坏了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税的救济。
效果,因此应当采取反规避措施有效遏制此种行为,从而保障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反规避措施是对反倾销税的扩大适用,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对反规避措施持否定态度。因此,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未能就反规避问题达成一致,各国对规避行为的认定和反规避措施各自有着不同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标准和尺度。到目前为止,对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并没有统一的国际协定。
虽然目前反规避措施主要是针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但向海外投资,建立国际性企业集团,将是我国的必由之路,因此当我国在美国、欧盟或其他第三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加工、组装产品时,应特别注意当地关于反规避措施的法律规定,防止落入反规避的陷阱。同时,在我国的出口加工企业,也应防止被列入第三国规避情形,受到不合理的侵害。
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市场。初级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由于初级工业制成品牵涉多个生产工序,会有多种改装形式,且其本身附加值较低。因此在一项制成品受到反倾销制裁后,其后续产品很有可能受到后期开发产品、轻微改变产品等形式的反规避调查。这种调查将会跟随此制成品的不断发展而进行,具有追踪性。因此,必须合理规避反规避措施的调查。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规避(circumvention)是倾销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反倾销和反规避成为保护国内产业、阻止外国产品进入的合法手段,如果某一进口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其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通过变换原产地、出口方式、对产品进行轻微改变等手段继续向进口方倾销该产品,那么以这种变换方式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是延伸的倾销行为。
任何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通常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倾销的行为要素,首先要存在产品的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出口,这是确定倾销成立的前提要素;二是倾销的事实要素,它体现在产品的出口国低价倾销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这是确定倾销成立的事实要素;三是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出口,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倾销成立的因果关系要素。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同时成立,反倾销措施才能有效实施。如果当出口国某项出口产品已经被进口国裁定存在倾销,进口国做出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或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终裁)的惩罚决定后,被实施了反倾销措施的出口产品以各种方法逃避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这种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被认定为规避。
2 出口企业应对建议
反规避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反规避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国际反规避规则和机制,在有效发挥反规避措施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限制其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以维持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平衡各成员方的贸易利益。
第一,借道出口。我国被调查产品从第三国绕道出口到进口国。例如,2004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钢缆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2004年1月5日,欧盟委员会收到欧盟钢缆产业联络委员会(EWRIS)的诉讼申请,认为原产于我国经摩洛哥转运的钢缆存在规避行为,应进行反规避调查。
第二,第三国投资建厂。近年来,我国一些出口产品遭到国外反倾销后,一些企业为了避开国外反倾销,选择了到第三国投资办厂或组装,继续开拓国外市场。例如,欧盟于2004年9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我国出口的节能灯发起反规避调查。由欧洲照明工业贸易组织提起的调查,认为在欧盟对我国节能灯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我国出口商通过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组装节能灯后转销至欧盟,以规避欧盟反倾销措施。
第四,规避现象无论从主观还是在客观上都存在着深刻的经济原因,是反倾销措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主观上分析我国企业对国际反规避的规则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合理有效的利用,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因而被指控倾销的产品为了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却遭遇国外反规避。从客观上分析,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新贸易壁垒的升级,规避及反规避问题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中的新问题。
第五,反规避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新问题。反规避是WTO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它具有形式合法、便于实施、效果明显、保护期长并且
不宜招致贸易报复的特点,被发达国家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有效办法。虽然我国的很多产品由于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接近,对我国出口产品不仅采取反倾销增多,而且反规避也会日趋增,将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六,没有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国际反规避规则和机制。反规避措施是多边贸易体制赋予各国的一项合法权利,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国际上对反规避措施的认识还存在着争论。一些国家对反规避措施持肯定态度,认为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的倾销,严重破坏了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税的救济。
效果,因此应当采取反规避措施有效遏制此种行为,从而保障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反规避措施是对反倾销税的扩大适用,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对反规避措施持否定态度。因此,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未能就反规避问题达成一致,各国对规避行为的认定和反规避措施各自有着不同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标准和尺度。到目前为止,对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并没有统一的国际协定。
虽然目前反规避措施主要是针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但向海外投资,建立国际性企业集团,将是我国的必由之路,因此当我国在美国、欧盟或其他第三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加工、组装产品时,应特别注意当地关于反规避措施的法律规定,防止落入反规避的陷阱。同时,在我国的出口加工企业,也应防止被列入第三国规避情形,受到不合理的侵害。
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市场。初级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由于初级工业制成品牵涉多个生产工序,会有多种改装形式,且其本身附加值较低。因此在一项制成品受到反倾销制裁后,其后续产品很有可能受到后期开发产品、轻微改变产品等形式的反规避调查。这种调查将会跟随此制成品的不断发展而进行,具有追踪性。因此,必须合理规避反规避措施的调查。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