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本文分析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误区,对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笔者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完善
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不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寬大"政策和"严打"政策的结合,是宽与严两方面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首先,刑法总则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不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如何,不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除刑法明文规定的八种犯罪之外,一概从轻、减轻处罚。司法机关办案时僵硬地贯彻这一政策,缺少变通和灵活运用的技巧。"宽"的要求无限放大,没有"严"存在的余地,偏离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的内涵。办案人员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倾向于依法应批捕、起诉的而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或减轻处罚。这不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打击,也不利于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管理。
其次,我国经历了至少三次严打。在严打期间,办案人员认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理所应当受刑事处罚,同时还强调严惩未成年犯。这种思想将"严"的要求无限放大,"宽"的要求束之高阁,过分强调惩罚的效果,忽略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还有一些公检机关内部存在一些错误思想,设置了不切实际的办案指标。
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几点建议
根据公检法各机关分工的不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适用相应地分为侦查阶段的适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审判工作的适用和刑罚执行过程的适用。笔者考虑办理各个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不同职责出发,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推行专门立案和讯问制度。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犯罪的暴力、侵财、结伙、偶发性等特点,以及未成年犯多数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司法机关可以在征询被害人意见,对涉嫌犯罪的在校未成年人进行非刑事诉讼程序化处理,或者直接由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处理。笔者建议:司法机关要改革工作机制,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到立案工作中去,建立一种科学立案、如实立案的长效机制实行专门立案。另外,对未成年人的讯问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在校未成年人讯问时,要尽量慎用羁押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告知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监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笔者提出这一建议:基于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的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建立一套诉讼情况报告制度。理由如下:
一方面,在案件发生侦查机关介入之后,设立案件进展告知制度,有利于在未成年人犯罪人与司法机关以及被害人之间形成一个互动平台。通过这一平台,三方完全有可能不通过诉讼程序就将案件做出依法处理。这样既抚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又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其教育与改造更有可塑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中根据已知的案件进展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案件有很大可能在这个阶段未成年犯罪人积极配合调查、讯问,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结案。
(三)亲情会见制度及社会调查制度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司法机关应对未成年犯罪人坚持"宽大"处理为原则,谨慎使用"严办"政策。笔者认为:办案人员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学习成长环境等特殊情况,建立一种人性化、亲情化的办案辅助制度,有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二次伤害,从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安排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专门会见,监护人有助于劝导、说服未成年犯罪人主动交代犯罪的动机和作案过程,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未成年人的悔改表现,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整个诉讼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应该专门设立这一程序,未成年人的这一权利不能被剥夺和侵害。实体法与程序法都应设立相关条款保障这一制度的全面落实。
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审判阶段设立社会调查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调查的情况是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生活环境、交际范围、身心健康程度、学校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庭内查明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做出最终裁判之前,合议庭人员在评议过程中应适当考虑社会调查制度收集来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的情况说明,法庭在量刑幅度上给予充分的考虑。
(四)增加量刑建议制度。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有权将未成年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书面反映给法院,提供量刑建议作参考,以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司法机关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未成年犯依据犯罪情节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应避免一概减轻处罚的片面做法。
有学者提出量刑建议权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首先考虑适用量刑建议权制度。因为量刑建议权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量刑建议权制度不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而且建议对严重的犯罪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名誉和身心健康,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考虑适用这一量刑建议制度。
总体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办案人员依法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明了一条正确适用法律的合理方向,无论是"宽"还是"严"都是为了实现刑法的目。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很多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充分的体现,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昌 犯罪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240页
[2]蔡凤宏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宽严相济政策[J] 松原日报,2007 (8)
[3]段晓梅 浅议青少年犯罪中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J] 世纪图书馆,2009 (1)
作者简介:李利红(1984-),女,内蒙古赤峰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完善
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不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寬大"政策和"严打"政策的结合,是宽与严两方面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首先,刑法总则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不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如何,不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除刑法明文规定的八种犯罪之外,一概从轻、减轻处罚。司法机关办案时僵硬地贯彻这一政策,缺少变通和灵活运用的技巧。"宽"的要求无限放大,没有"严"存在的余地,偏离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的内涵。办案人员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倾向于依法应批捕、起诉的而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或减轻处罚。这不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打击,也不利于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管理。
其次,我国经历了至少三次严打。在严打期间,办案人员认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理所应当受刑事处罚,同时还强调严惩未成年犯。这种思想将"严"的要求无限放大,"宽"的要求束之高阁,过分强调惩罚的效果,忽略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还有一些公检机关内部存在一些错误思想,设置了不切实际的办案指标。
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几点建议
根据公检法各机关分工的不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适用相应地分为侦查阶段的适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审判工作的适用和刑罚执行过程的适用。笔者考虑办理各个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不同职责出发,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推行专门立案和讯问制度。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犯罪的暴力、侵财、结伙、偶发性等特点,以及未成年犯多数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司法机关可以在征询被害人意见,对涉嫌犯罪的在校未成年人进行非刑事诉讼程序化处理,或者直接由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处理。笔者建议:司法机关要改革工作机制,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到立案工作中去,建立一种科学立案、如实立案的长效机制实行专门立案。另外,对未成年人的讯问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在校未成年人讯问时,要尽量慎用羁押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告知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监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笔者提出这一建议:基于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的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建立一套诉讼情况报告制度。理由如下:
一方面,在案件发生侦查机关介入之后,设立案件进展告知制度,有利于在未成年人犯罪人与司法机关以及被害人之间形成一个互动平台。通过这一平台,三方完全有可能不通过诉讼程序就将案件做出依法处理。这样既抚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又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其教育与改造更有可塑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中根据已知的案件进展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案件有很大可能在这个阶段未成年犯罪人积极配合调查、讯问,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结案。
(三)亲情会见制度及社会调查制度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司法机关应对未成年犯罪人坚持"宽大"处理为原则,谨慎使用"严办"政策。笔者认为:办案人员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学习成长环境等特殊情况,建立一种人性化、亲情化的办案辅助制度,有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二次伤害,从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安排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专门会见,监护人有助于劝导、说服未成年犯罪人主动交代犯罪的动机和作案过程,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未成年人的悔改表现,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整个诉讼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应该专门设立这一程序,未成年人的这一权利不能被剥夺和侵害。实体法与程序法都应设立相关条款保障这一制度的全面落实。
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审判阶段设立社会调查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调查的情况是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生活环境、交际范围、身心健康程度、学校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庭内查明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做出最终裁判之前,合议庭人员在评议过程中应适当考虑社会调查制度收集来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的情况说明,法庭在量刑幅度上给予充分的考虑。
(四)增加量刑建议制度。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有权将未成年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书面反映给法院,提供量刑建议作参考,以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司法机关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未成年犯依据犯罪情节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应避免一概减轻处罚的片面做法。
有学者提出量刑建议权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首先考虑适用量刑建议权制度。因为量刑建议权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量刑建议权制度不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而且建议对严重的犯罪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名誉和身心健康,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考虑适用这一量刑建议制度。
总体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办案人员依法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明了一条正确适用法律的合理方向,无论是"宽"还是"严"都是为了实现刑法的目。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很多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充分的体现,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昌 犯罪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240页
[2]蔡凤宏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宽严相济政策[J] 松原日报,2007 (8)
[3]段晓梅 浅议青少年犯罪中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J] 世纪图书馆,2009 (1)
作者简介:李利红(1984-),女,内蒙古赤峰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