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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合法收入,“灰色收入”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收入。如今,灰色收入成了一些官员腐败的借口,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最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及其团队发布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使“灰色收入”这个词再次成为焦点。与此同时,在法院审判中,一些涉嫌受贿或贪污的官员,也振振有词地狡辩自己的一些所得只不过是灰色收入而已。
灰色收入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收入?真的只是一种介于黑色和白色间的收入?
灰色之中透黑色
11月9日,浙江省桐乡市法院一审判处该市规划建设局原局长王为民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因为受贿230余万元,王为民被称为桐乡史上“受贿第一案”。
王为民受贿的绝大部分钱财,均来自一个人——徐某。2007年4月,王为民从科技局局长调任规划建设局局长,不久,他当教师时的学生姜某对他说,徐某想承包桩基检测业务。这项桩基检测业务本来都是由建设局下属的一家检测公司独家承揽的。
当时桐乡只有这家公司在承揽桩基检测业务,由于资质、设备等问题,他们也是挂靠嘉兴建设局的下属公司,但是该公司比较忙,无暇顾及桐乡市场。王为民觉得这件事情大有“钱途”。
于是,他要求该公司总经理在桐乡找几家资质、设备等都过关的公司。在王为民有意的操控下,徐某成了唯一人选。2007年年底,桩基检测业务正式由徐某独家承包,在王为民的争取下,最终的利润分成也颇为理想:建设公司占46%,徐某占54%。
私下,徐某则承诺将他所得利润的60%分给王为民和姜某,就这样,一条灰色利益链条建立起来了。这条利益链条果然值钱:不到两个月,徐某就分给王为民13.5万元利润,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为民共收受206万元“利润分成”。
除了这“灰色利益链条”主线外,王为民的关系网中,还有很多条“辅线”,那就是他在任科技局局长时认识的老板朋友,于是他想到傍大款这一招。2006年12月,王为民到香港旅游,全是一家纺织公司老板出的钱,他还“收获”了LV包、爱马仕衬衫。王为民转任建设局局长期间,两人还时常出游港、澳,因为这个老板还是一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王为民是建设局局长,正好可以“照顾”。
“灰色”带来了虚假的安全感。对于这些所得,王为民在法庭上,为自己解释,这些都是“人情往来”。就如一些腐败官员所辩解的,“灰色收入”是违纪不违法。
收入背后有潜规
灰色收入屡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
灰色收入之所以产生,并不是由于个人的诚实劳动、独特的禀赋,或者占有的生产要素不同而产生,也并不是买彩票而产生的个人机遇,而是来自于形形色色的“潜规则”,说穿了,其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权力在作怪。
事实上,在大街上行走时,不时能发现灰色收入的踪影:过年过节时,时常能见到“高价回收礼品、购物卡”的广告牌;在一些社区的香烟店,也时常会出现带着名贵烟酒要求商店回收的人。“一些官员通过商店这个环节,‘人情往来’就顺利地转化为一张张百元大钞,实现了由‘人情’到钱财的转变过程。”一位检察官说。
正因为有了商店这个“转换中枢”,于是出现了一些怪现象:例如,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龚义自己从来不吸烟,他却非常热衷于收烟票,被称为“烟票局长”。
事实上,礼品、购物卡只是灰色收入的一小部分,它其实种类繁多: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
“人们口中所说的灰色收入,虽然形形色色,总的来说,主要是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心安理得地伸手拿不义之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安认为,这种收入和权力紧密结合,往往属于违犯《刑法》的收入,即使有少部分没有违犯《刑法》,也违犯了其他法律。
补上漏洞是关键
灰色收入之所以盛行,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它难以明确界定,为一些腐败官员提供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影响的台州“房票”事件就是一例,该市椒江区工商分局12315投诉中心主任徐道旺涉嫌倒卖“房票”被人举报。材料显示,徐道旺在和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白云山1号楼盘11号楼205、206室两套房子前,就已和卢某签订了协议,转让这两套房子,而且比市场价加了20万元,牟取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无法绝迹,并非偶然,主要是因为制度上的缺失,没有法律上的威慑力。现行《刑法》对 “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
其实,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灰色收入”作出明确的规定。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
我国一些地方,也正在探索建立有关的制度。湖南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论领导干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有专家认为,个人的收入除法律禁止的违法收入和合法收入外,不应存在任何中间形态。之所以出现灰色收入这种说法,其实是当前社会对这种违法现象表现出的模糊态度,这个漏洞应该及时补上,遏制以灰色收入为借口的腐败行为。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认为,灰色收入是假概念,要么是腐败分子制造出来的借口,要么是个错误的认识。现在,一些人为了“浑水摸鱼”,故意在界限分明的黑色和白色之间制造“灰色地带”,为自己托词辩解。在法律上,没有介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之间的灰色收入。对于前者,既然违犯法律,有关部门就应该严厉打击;对于后者,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就应该予以保护。
最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及其团队发布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使“灰色收入”这个词再次成为焦点。与此同时,在法院审判中,一些涉嫌受贿或贪污的官员,也振振有词地狡辩自己的一些所得只不过是灰色收入而已。
灰色收入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收入?真的只是一种介于黑色和白色间的收入?
灰色之中透黑色
11月9日,浙江省桐乡市法院一审判处该市规划建设局原局长王为民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因为受贿230余万元,王为民被称为桐乡史上“受贿第一案”。
王为民受贿的绝大部分钱财,均来自一个人——徐某。2007年4月,王为民从科技局局长调任规划建设局局长,不久,他当教师时的学生姜某对他说,徐某想承包桩基检测业务。这项桩基检测业务本来都是由建设局下属的一家检测公司独家承揽的。
当时桐乡只有这家公司在承揽桩基检测业务,由于资质、设备等问题,他们也是挂靠嘉兴建设局的下属公司,但是该公司比较忙,无暇顾及桐乡市场。王为民觉得这件事情大有“钱途”。
于是,他要求该公司总经理在桐乡找几家资质、设备等都过关的公司。在王为民有意的操控下,徐某成了唯一人选。2007年年底,桩基检测业务正式由徐某独家承包,在王为民的争取下,最终的利润分成也颇为理想:建设公司占46%,徐某占54%。
私下,徐某则承诺将他所得利润的60%分给王为民和姜某,就这样,一条灰色利益链条建立起来了。这条利益链条果然值钱:不到两个月,徐某就分给王为民13.5万元利润,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为民共收受206万元“利润分成”。
除了这“灰色利益链条”主线外,王为民的关系网中,还有很多条“辅线”,那就是他在任科技局局长时认识的老板朋友,于是他想到傍大款这一招。2006年12月,王为民到香港旅游,全是一家纺织公司老板出的钱,他还“收获”了LV包、爱马仕衬衫。王为民转任建设局局长期间,两人还时常出游港、澳,因为这个老板还是一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王为民是建设局局长,正好可以“照顾”。
“灰色”带来了虚假的安全感。对于这些所得,王为民在法庭上,为自己解释,这些都是“人情往来”。就如一些腐败官员所辩解的,“灰色收入”是违纪不违法。
收入背后有潜规
灰色收入屡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
灰色收入之所以产生,并不是由于个人的诚实劳动、独特的禀赋,或者占有的生产要素不同而产生,也并不是买彩票而产生的个人机遇,而是来自于形形色色的“潜规则”,说穿了,其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权力在作怪。
事实上,在大街上行走时,不时能发现灰色收入的踪影:过年过节时,时常能见到“高价回收礼品、购物卡”的广告牌;在一些社区的香烟店,也时常会出现带着名贵烟酒要求商店回收的人。“一些官员通过商店这个环节,‘人情往来’就顺利地转化为一张张百元大钞,实现了由‘人情’到钱财的转变过程。”一位检察官说。
正因为有了商店这个“转换中枢”,于是出现了一些怪现象:例如,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龚义自己从来不吸烟,他却非常热衷于收烟票,被称为“烟票局长”。
事实上,礼品、购物卡只是灰色收入的一小部分,它其实种类繁多: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
“人们口中所说的灰色收入,虽然形形色色,总的来说,主要是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心安理得地伸手拿不义之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安认为,这种收入和权力紧密结合,往往属于违犯《刑法》的收入,即使有少部分没有违犯《刑法》,也违犯了其他法律。
补上漏洞是关键
灰色收入之所以盛行,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它难以明确界定,为一些腐败官员提供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影响的台州“房票”事件就是一例,该市椒江区工商分局12315投诉中心主任徐道旺涉嫌倒卖“房票”被人举报。材料显示,徐道旺在和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白云山1号楼盘11号楼205、206室两套房子前,就已和卢某签订了协议,转让这两套房子,而且比市场价加了20万元,牟取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无法绝迹,并非偶然,主要是因为制度上的缺失,没有法律上的威慑力。现行《刑法》对 “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
其实,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灰色收入”作出明确的规定。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
我国一些地方,也正在探索建立有关的制度。湖南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论领导干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有专家认为,个人的收入除法律禁止的违法收入和合法收入外,不应存在任何中间形态。之所以出现灰色收入这种说法,其实是当前社会对这种违法现象表现出的模糊态度,这个漏洞应该及时补上,遏制以灰色收入为借口的腐败行为。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认为,灰色收入是假概念,要么是腐败分子制造出来的借口,要么是个错误的认识。现在,一些人为了“浑水摸鱼”,故意在界限分明的黑色和白色之间制造“灰色地带”,为自己托词辩解。在法律上,没有介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之间的灰色收入。对于前者,既然违犯法律,有关部门就应该严厉打击;对于后者,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就应该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