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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在我国实行多年的刑事政策。刑法学界往往将其视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组成部分,而诉讼法学界则更为关注这一政策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關系问题。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对于那些拒不供认有罪、推翻供述或者“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则会产生一种从重处罚的效果。尽管这一政策在指导法院量刑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对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权具有否定作用。由此,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一种“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
根据这一模式,面对国家追诉机关的调查讯问,嫌疑人负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以协助国家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在这种强调公民服从义务的政策影响下,所谓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保持沉默的权利、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被告人与国家的平等对抗等自由主义哲学意义上的理念,并没有太多的存在空间。
“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构成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深层结构;只要这一深层结构不发生实质的变化,那么任何旨在推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之改进的立法努力,就都将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调整,而难以带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正变化。
(摘自《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对于那些拒不供认有罪、推翻供述或者“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则会产生一种从重处罚的效果。尽管这一政策在指导法院量刑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对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权具有否定作用。由此,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一种“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
根据这一模式,面对国家追诉机关的调查讯问,嫌疑人负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以协助国家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在这种强调公民服从义务的政策影响下,所谓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保持沉默的权利、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被告人与国家的平等对抗等自由主义哲学意义上的理念,并没有太多的存在空间。
“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构成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深层结构;只要这一深层结构不发生实质的变化,那么任何旨在推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之改进的立法努力,就都将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调整,而难以带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正变化。
(摘自《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