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学生收费权质押实践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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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由于公立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的大量资金被投入到新校区修建,教学设施的购买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上,加之高校本身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增量跟不上其扩招的步伐,便出现了高校普遍将学生收费权用于质押融资的情形。本文拟从公立高校债务如何担保偿还,高校收费权质押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何有效规制高校收费权质押行为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实践与规范
  一、公立高校学生收费权行使现状
  依据收费权的定义,收费权是权利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高校享有包括学费、教学教材、食堂经营、房屋租赁、各类考试等收费权利。除行政规章《央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有规定之外,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高校就学生收费权的行使进行明确。
  二、公立高校学生收费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
  公立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不论是在主体资格还是允许担保的范围上均受到很严格的限制。那么高校将学生收费权用于抵押担保来完成融资,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依据,笔者拟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討。
  (一)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央行《贷款通则》的规定,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具有向银行贷款的主体资格。但是高校在财产的支配上受到严格限制,为保证高校财产使用上的公益性,根据《高等教育法》第64条的规定,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担保法》第9条、第37条的规定,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保证,亦不能将其享有的公益设施用来进行抵押。因此,公立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财产处分和民事责任承担上均受到严格限制,具有不完全的担保主体资格。
  (二)质押标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规定中的“依法”,指的应当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有这两者才可以作为规定之中的法律依据。
  (三)质押标的登记和转让问题
  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对收费权的质押是否进行登记的管理和规定都是比较混乱的,有些权利质押要求办理出质登记,有的则不需要履行登记手续,政府主管部门、收费部门、证券部门都可以行使权利质押登记的职能。从一些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的规定看,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主要还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收费权质押转让问题,普遍认为质押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然而,具有强烈身份属性的高校收费权,作为收取费用的资格而非债权,不能随意转让。
  三、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的规范
  (一)完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控制贷款规模,优化贷款结构
  一是改变高校目前的运行模式,改善教学规划。从盲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招生数量的发展形式中走出来,在放缓扩招步伐的同时抓好教学质量的提升。加强高校的自身教学建设实施规划,从招生质量、培养计划、教学方式及管理体制上面入手,真正做到高水平的高等教育。二是加强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度。将高校贷款管理责任纳入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不断促使高校完善贷款决策程序,控制高校负债总量和还款能力,确保高效能够正常运转。三是不断拓展和完善高校教育资金的融资渠道,将财政资金来源与民间资本等来源渠道进行有机融合,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坚持多元化办学。
  (二)在立法上明确公立高校质押主体资格及质押标的范围
  由于立法的滞后,公立高校的收费权质押实际操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致收费权质押实务较为混乱,使收费权作为具有价值的财产收益权,其融资担保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因此,可以在《物权法》中对公立高校的质押主体资格以及可质押权利的范围予以明确。如上文提及,高校收费权主要由学费收费权和学生公寓收费权等费用构成。其中,学费收费权、图书押金收费权作为运行性收费权,质权的实现会使高校的正常运行陷入困难,影响到学生教育权利的实现,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应禁止该部分权利质押。
  (三)规范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权利的实现
  首先,应当规范高校收费权利质押登记程序。目前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确定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鉴于此项规定和实践,那么高校的其他收费权,如承包经营收费权、生活用品经营收费权等的质押登记部门也应确定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因此,对于高校的权利质押登记应当采取统一的部门来行使,即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既有利于规范各个学校的质押贷款行为,而且对第三人还可以起到公示作用。其次,逐步完善高校收费权质权的实现制度。从高校收费权的构成上看,其种类繁多,没有确定的权利实现方法和条件。建议设立收费权资金专用账户,收费权的行使主体仍然确定为高校,将收取的费用存入专用账户,然后再由质权人行使质权。这种做法既保证了收费权主体收费的合法性,又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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