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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时期经济和社会都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亦日益显现乃至激化。学界在探讨诸如此类问题时,大都运用的是西方正义理论,而马克思正义观则较为鲜见。马克思正义观的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维度,要求我们在探讨具体的公平正义问题时,必须立足于具体的历史实践和历史阶段,用特定历史时期的相对正义观去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由此可知,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的研究,应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出发,也应回归到社会主义正义观的视阈内,才能较为合理地解决社会正义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观;社会主义正义观;政治正义;经济正义
中图分类号:D08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3-0005-03
康德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罗尔斯说:“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2]
正义之于社会,犹如真理之于哲学,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古今中外不同阶级、阶层的学者对正义都有相关的论述和研究。根据人们思考正义与解决正义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把正义划分为两大类:通过思辨的方式解决正义问题的思辨正义和运用实践的方式解决正义问题的实践正义。在这两类正义观发展演变的进程中,实现从思辨正义向实践正义转向的正是马克思。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二维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各种社会问题的凸显,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上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逐渐增多,正义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然而,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探讨和论述大多立足于西方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属于思辨正义的范畴,而从马克思主义出发研究这一问题的著作较少,而且学术影响尤其是社会影响都不大。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马克思没有系统的关于正义理论的专门著述。从马克思的早期著作《法哲学批判》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中晚期论稿《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虽然有关于正义的零星讨论,但是并没有刻意去建构一个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因此,学界出现了认为马克思没有正义的观点,甚至否定和拒斥正义的观点。
另一方面,马克思对待正义问题的消极态度。马克思认为,首先,现存的正义(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正义观)是市民社会的“交换的正义”,这种正义看似公平,却是以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公——私有制为前提的、借助于中介(商品和货币)的形式上的正义。“交换的正义”的前提只能是非正义;其次,现存的正义是阶级社会中的正义,正义具有阶级性。只要有阶级存在,就不会有普遍正义,离开阶级谈正义必然是唯心主义的表现,也只能是抽象的概括。马克思指出:“在阶级斗争被当作一种‘粗野的’事情放到一边去的地方,当作社会主义的基础留下来的就只是‘真正的博爱’和关于‘正义’的空话。”[3]
之所以出现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是与马克思对待“正义”的态度分不开的。“1847年1月,马克思、恩格斯接受正义者同盟领导人的要求,加入了同盟,并协助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4]马克思对待正义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其实,马克思并非反对和拒斥正义,而是不仅仅满足于正义(这里的“正义”本质上是指各种阶级正义和形式正义,在马克思时代事实上是指资产阶级正义)的实现。要想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正义观,必须立足于马克思所身处的历史语境及其所坚持的哲学立场。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观察、研究社会现象的根本方法和指导思想,他要求人们通过实践去改造社会,而非仅仅停留在解释和说明的层次。正如马克思所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社会现象,当然也不例外。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和完善是在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论战中逐步完成的。马克思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属于两个不同的哲学框架,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一不同之本质恰恰就是马克思正义观的独到之处。马克思正义观的独到之处表现为其内含的两个维度:
1.唯物主义维度。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意味着马克思从过去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主义立场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5]这句话的前半句是在说理性的东西都要现实化,包含了合理化现实和变革现实的批判精神;而后半句则是强调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包含了肯定现实的保守态度。青年黑格尔派是站在前者立场上以“理性的东西”为标准对现实进行批判。具体到正义问题上,他们就是将“正义”、“自由”、“平等”等视为先验的普遍原则,从这些原则出发去批判现实中的非正义、不平等、不自由等不合理因素。这种方法论路径事实上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马克思在早期也是遵循这种思考范式。但在马克思将自己的立场转向历史唯物主义之后,他就不再将“正义”视为事先预制的高于一切的普遍原则,而是反过来从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物质关系出发去批判所谓的普遍正义原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去理解和阐释正义问题是马克思正义观的一大独特之处。
2.无产阶级立场维度。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意味着马克思正义观的出现是与其无产阶级立场和共产主义理论的形成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研究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观点是正确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前提和基础。与马克思同时代的法国的共产主义主张平均分配财产,即“用普遍的私有财产反对私有财产”。而德国的共产主义基本上是从“普遍的自我意识来论证共产主义”。这两种共产主义在本质上都没有超越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立场和青年黑格尔派自我意识的哲学框架。这一共产主义观上的局限也导致了其正义观上的局限,即一方面用财产“平等”的平均主义代替正义;另一方面是用彼岸世界的抽象理想来代替现世的正义。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不仅是人的发展目标和彼岸世界的理想,而且还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展开的思想和运动。换言之,我们在看待和讨论正义问题时应立足于无产阶级的立场,正义的实现应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去探讨正义问题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另一独特之处。
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不是局限于正义本身的范围内,仅就“正义”而谈“正义”,而是深入正义问题背后,探究其后的物质生产根源和经济社会动因。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作为一种历史观念,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会发生变化直至退出历史舞台,因而要真正解决正义问题,必须超越正义观念的社会土壤,探究正义之后更加辽阔的社会历史空间。
二、社会主义时期正义观分析
马克思正义观本质上探讨的是如何从根本上消灭正义问题,而正义问题在自身范围内是无法得以完全解决的,其惟一途径就是消灭私有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正义观要求的是“超越正义”或探究“正义之后”的决定性东西。马克思正义观是科学的理论,但科学必须与现实相结合才能具有相应的历史价值。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公有制尽管占主导地位,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存,即私有制仍然存在于社会中。而只要存在私有制,那么正义问题就无法得以完全消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实际,紧密结合国情,提出和构建适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主义时期的正义观,即“社会主义正义观”。
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私有制,正义问题还无法得以根除,但并不意味着私有制就是导致我国不公现象的主要原因。将私有制归结为主要原因,不仅无助于正义问题的解决,而且很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政治的不稳定,最终导致更为严重的正义问题,损害的也必将是无产阶级等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什么才是社会主义时期正义问题的根源呢?
下面将从马克思正义观的两个维度就我国正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经济正义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然而在此进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即经济正义问题。我国城乡、行业、地区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愈来愈大。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为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65,到了2005年逼近0.47,2006年仍持续增长。
我国的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表现。第一,城乡差距悬殊。多年来,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一直保持在3.3以上,并未有缩小的迹象。第二,阶层差距扩大。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小鲁估计,2008年,全国10%最高收入组家庭的实际收入是10%最低组的55倍,而城镇收入最高和最低的家庭相比,差距由2005年的9倍扩大到31倍。第三,公私差距明显。有数字显示,在垄断行业任职的人群占全国总就业人群的8%,却拿走了全国工资中的一半。第四,地区差距加速扩大。从GDP层面分析,1990年东部地区实现的GDP占全国总额的51.51%,2004年这一比重提高到58.38%,相应的中部地区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28.22%下降到2004年的24.72%,西部地区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20.25%下降到2004年的16.90%,从绝对额上讲2004年东部地区GDP已经超过中西部的总和。
在导致以上分配问题的因素中,无论是城乡、阶层差距,还是公私、地区差距,除了自身内在差别外,功利主义的政治(政策)因素无一例外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城乡差距的根源是城乡二元结构,阶层差距的出现源于市场化和国企改革的不到位,公私差别的扩大离不开工资制度的不完善和国企内部分配和全民分配的不合理,地区差距更是因为国家的优先发展战略而日益凸显。尤其突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公有制不但没能发挥其应然的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导致了实然的扩大分配差距的结果,即“公有制作用悖论”。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凭借其行政和政治权力,依靠垄断地位而获得巨额利益,本来这是件好事,但是现在却出现了不受国家和社会控制和监督的“自行分配”机制,将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财富转化为企业内部人员的个人财产,即将全民财富“个人化”、“集体化”,由此导致了严重的阶层差距和公私差距。而这两个方面恰恰是我国当今分配不公问题的主要表现。
从上述分析可知,并不是只要确立了公有制,公正和公平就会自然形成和达到。在社会主义时期,经济正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公有制的多寡(当然一定比例的公有制是必须的),而在于政府对公有制所创造的财富和利益如何进行合理分配,具体体现为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而这也就不得不涉及到政治正义问题。
2.政治正义问题。在我国,腐败和特权阶层的存在是影响政治正义的主要原因。作为中国较早研究行政成本的学者之一,周天勇在2003年对行政成本进行了推算,得出结果为2003年政府公务支出占政府全部实际支出的37%。对于2007年的行政成本,尽管他仍然在进行大量复杂的测算,还没有得出结果,但有一点他似乎很明确,“与几年前相比,目前并没有明显改变,这一比例保守估计在30%左右。”[6]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特权阶层存在的结果。特权阶层在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方方面面,都享受着特殊的待遇。并且这些特权因为种种原因(如政治改革的缺失、央企的扩张)还在强化,“官二代”现象就是其突出表现。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财富阶层(“富二代”现象的出现),在封建残余思想的作用下,权势和财富相结盟,即形成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在这一结盟过程中,损害的不仅仅是政治正义,更重要的是会严重影响经济正义的实现,导致分配不公问题。
从历史层面和世界范围上讲,特权阶层和腐败存在于每一个国家,具体到我国,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政治改革的不彻底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因此,解决好我国的政治正义问题及由其部分导致的经济正义问题,必须加快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消除特权阶层和腐败产生的制度原因,惟有如此,正义问题才能得以切实解决。
3.社会正义问题。近些年来,诸如“反拆迁自焚”、“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等事件层出不穷。这些事件都是社会正义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以伸张情况下的一种极端表现。尽管这些事件的起因各不相同,但从本质上讲,这些正义问题和矛盾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大部分又是源于利益分配问题,即经济正义问题。正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所言:“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能用人民币解决的矛盾。”反观教育公平、医疗公平等社会正义问题,又何尝不是如此。
结论
通过对我国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正义源于经济正义,经济正义又和政治正义紧密相关。也就是说,我国正义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物质生产活动和所有制本身,而在于导致其作用本该发挥却没能发挥甚至与其初衷相悖的机制和体制,即政治体制问题或制度正义问题。因此,解决我国正义问题的途径和思路应该是且只能是“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社会正义”,即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正义进而解决经济正义并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我国致力于发展社会经济,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综合国力也跃居世界前列。为了更好地推进全面小康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改变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面,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正义,消除各种阻碍经济正义实现的制约因素,推动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惟有如此,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全面小康,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5.
[2]许纪霖.世间已无罗尔斯[N].文汇报,2002-11-2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8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57.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1.
[6]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4/29/content_807-
1274.htm.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观;社会主义正义观;政治正义;经济正义
中图分类号:D08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3-0005-03
康德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罗尔斯说:“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2]
正义之于社会,犹如真理之于哲学,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古今中外不同阶级、阶层的学者对正义都有相关的论述和研究。根据人们思考正义与解决正义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把正义划分为两大类:通过思辨的方式解决正义问题的思辨正义和运用实践的方式解决正义问题的实践正义。在这两类正义观发展演变的进程中,实现从思辨正义向实践正义转向的正是马克思。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二维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各种社会问题的凸显,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上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逐渐增多,正义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然而,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探讨和论述大多立足于西方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属于思辨正义的范畴,而从马克思主义出发研究这一问题的著作较少,而且学术影响尤其是社会影响都不大。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马克思没有系统的关于正义理论的专门著述。从马克思的早期著作《法哲学批判》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中晚期论稿《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虽然有关于正义的零星讨论,但是并没有刻意去建构一个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因此,学界出现了认为马克思没有正义的观点,甚至否定和拒斥正义的观点。
另一方面,马克思对待正义问题的消极态度。马克思认为,首先,现存的正义(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正义观)是市民社会的“交换的正义”,这种正义看似公平,却是以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公——私有制为前提的、借助于中介(商品和货币)的形式上的正义。“交换的正义”的前提只能是非正义;其次,现存的正义是阶级社会中的正义,正义具有阶级性。只要有阶级存在,就不会有普遍正义,离开阶级谈正义必然是唯心主义的表现,也只能是抽象的概括。马克思指出:“在阶级斗争被当作一种‘粗野的’事情放到一边去的地方,当作社会主义的基础留下来的就只是‘真正的博爱’和关于‘正义’的空话。”[3]
之所以出现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是与马克思对待“正义”的态度分不开的。“1847年1月,马克思、恩格斯接受正义者同盟领导人的要求,加入了同盟,并协助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4]马克思对待正义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其实,马克思并非反对和拒斥正义,而是不仅仅满足于正义(这里的“正义”本质上是指各种阶级正义和形式正义,在马克思时代事实上是指资产阶级正义)的实现。要想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正义观,必须立足于马克思所身处的历史语境及其所坚持的哲学立场。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观察、研究社会现象的根本方法和指导思想,他要求人们通过实践去改造社会,而非仅仅停留在解释和说明的层次。正如马克思所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社会现象,当然也不例外。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和完善是在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论战中逐步完成的。马克思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属于两个不同的哲学框架,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一不同之本质恰恰就是马克思正义观的独到之处。马克思正义观的独到之处表现为其内含的两个维度:
1.唯物主义维度。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意味着马克思从过去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主义立场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5]这句话的前半句是在说理性的东西都要现实化,包含了合理化现实和变革现实的批判精神;而后半句则是强调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包含了肯定现实的保守态度。青年黑格尔派是站在前者立场上以“理性的东西”为标准对现实进行批判。具体到正义问题上,他们就是将“正义”、“自由”、“平等”等视为先验的普遍原则,从这些原则出发去批判现实中的非正义、不平等、不自由等不合理因素。这种方法论路径事实上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马克思在早期也是遵循这种思考范式。但在马克思将自己的立场转向历史唯物主义之后,他就不再将“正义”视为事先预制的高于一切的普遍原则,而是反过来从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物质关系出发去批判所谓的普遍正义原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去理解和阐释正义问题是马克思正义观的一大独特之处。
2.无产阶级立场维度。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意味着马克思正义观的出现是与其无产阶级立场和共产主义理论的形成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研究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观点是正确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前提和基础。与马克思同时代的法国的共产主义主张平均分配财产,即“用普遍的私有财产反对私有财产”。而德国的共产主义基本上是从“普遍的自我意识来论证共产主义”。这两种共产主义在本质上都没有超越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立场和青年黑格尔派自我意识的哲学框架。这一共产主义观上的局限也导致了其正义观上的局限,即一方面用财产“平等”的平均主义代替正义;另一方面是用彼岸世界的抽象理想来代替现世的正义。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不仅是人的发展目标和彼岸世界的理想,而且还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展开的思想和运动。换言之,我们在看待和讨论正义问题时应立足于无产阶级的立场,正义的实现应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去探讨正义问题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另一独特之处。
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不是局限于正义本身的范围内,仅就“正义”而谈“正义”,而是深入正义问题背后,探究其后的物质生产根源和经济社会动因。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作为一种历史观念,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会发生变化直至退出历史舞台,因而要真正解决正义问题,必须超越正义观念的社会土壤,探究正义之后更加辽阔的社会历史空间。
二、社会主义时期正义观分析
马克思正义观本质上探讨的是如何从根本上消灭正义问题,而正义问题在自身范围内是无法得以完全解决的,其惟一途径就是消灭私有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正义观要求的是“超越正义”或探究“正义之后”的决定性东西。马克思正义观是科学的理论,但科学必须与现实相结合才能具有相应的历史价值。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公有制尽管占主导地位,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存,即私有制仍然存在于社会中。而只要存在私有制,那么正义问题就无法得以完全消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实际,紧密结合国情,提出和构建适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主义时期的正义观,即“社会主义正义观”。
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私有制,正义问题还无法得以根除,但并不意味着私有制就是导致我国不公现象的主要原因。将私有制归结为主要原因,不仅无助于正义问题的解决,而且很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政治的不稳定,最终导致更为严重的正义问题,损害的也必将是无产阶级等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什么才是社会主义时期正义问题的根源呢?
下面将从马克思正义观的两个维度就我国正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经济正义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然而在此进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即经济正义问题。我国城乡、行业、地区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愈来愈大。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为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65,到了2005年逼近0.47,2006年仍持续增长。
我国的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表现。第一,城乡差距悬殊。多年来,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一直保持在3.3以上,并未有缩小的迹象。第二,阶层差距扩大。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小鲁估计,2008年,全国10%最高收入组家庭的实际收入是10%最低组的55倍,而城镇收入最高和最低的家庭相比,差距由2005年的9倍扩大到31倍。第三,公私差距明显。有数字显示,在垄断行业任职的人群占全国总就业人群的8%,却拿走了全国工资中的一半。第四,地区差距加速扩大。从GDP层面分析,1990年东部地区实现的GDP占全国总额的51.51%,2004年这一比重提高到58.38%,相应的中部地区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28.22%下降到2004年的24.72%,西部地区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20.25%下降到2004年的16.90%,从绝对额上讲2004年东部地区GDP已经超过中西部的总和。
在导致以上分配问题的因素中,无论是城乡、阶层差距,还是公私、地区差距,除了自身内在差别外,功利主义的政治(政策)因素无一例外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城乡差距的根源是城乡二元结构,阶层差距的出现源于市场化和国企改革的不到位,公私差别的扩大离不开工资制度的不完善和国企内部分配和全民分配的不合理,地区差距更是因为国家的优先发展战略而日益凸显。尤其突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公有制不但没能发挥其应然的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导致了实然的扩大分配差距的结果,即“公有制作用悖论”。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凭借其行政和政治权力,依靠垄断地位而获得巨额利益,本来这是件好事,但是现在却出现了不受国家和社会控制和监督的“自行分配”机制,将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财富转化为企业内部人员的个人财产,即将全民财富“个人化”、“集体化”,由此导致了严重的阶层差距和公私差距。而这两个方面恰恰是我国当今分配不公问题的主要表现。
从上述分析可知,并不是只要确立了公有制,公正和公平就会自然形成和达到。在社会主义时期,经济正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公有制的多寡(当然一定比例的公有制是必须的),而在于政府对公有制所创造的财富和利益如何进行合理分配,具体体现为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而这也就不得不涉及到政治正义问题。
2.政治正义问题。在我国,腐败和特权阶层的存在是影响政治正义的主要原因。作为中国较早研究行政成本的学者之一,周天勇在2003年对行政成本进行了推算,得出结果为2003年政府公务支出占政府全部实际支出的37%。对于2007年的行政成本,尽管他仍然在进行大量复杂的测算,还没有得出结果,但有一点他似乎很明确,“与几年前相比,目前并没有明显改变,这一比例保守估计在30%左右。”[6]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特权阶层存在的结果。特权阶层在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方方面面,都享受着特殊的待遇。并且这些特权因为种种原因(如政治改革的缺失、央企的扩张)还在强化,“官二代”现象就是其突出表现。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财富阶层(“富二代”现象的出现),在封建残余思想的作用下,权势和财富相结盟,即形成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在这一结盟过程中,损害的不仅仅是政治正义,更重要的是会严重影响经济正义的实现,导致分配不公问题。
从历史层面和世界范围上讲,特权阶层和腐败存在于每一个国家,具体到我国,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政治改革的不彻底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因此,解决好我国的政治正义问题及由其部分导致的经济正义问题,必须加快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消除特权阶层和腐败产生的制度原因,惟有如此,正义问题才能得以切实解决。
3.社会正义问题。近些年来,诸如“反拆迁自焚”、“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等事件层出不穷。这些事件都是社会正义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以伸张情况下的一种极端表现。尽管这些事件的起因各不相同,但从本质上讲,这些正义问题和矛盾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大部分又是源于利益分配问题,即经济正义问题。正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所言:“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能用人民币解决的矛盾。”反观教育公平、医疗公平等社会正义问题,又何尝不是如此。
结论
通过对我国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正义源于经济正义,经济正义又和政治正义紧密相关。也就是说,我国正义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物质生产活动和所有制本身,而在于导致其作用本该发挥却没能发挥甚至与其初衷相悖的机制和体制,即政治体制问题或制度正义问题。因此,解决我国正义问题的途径和思路应该是且只能是“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社会正义”,即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正义进而解决经济正义并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我国致力于发展社会经济,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综合国力也跃居世界前列。为了更好地推进全面小康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改变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面,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正义,消除各种阻碍经济正义实现的制约因素,推动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惟有如此,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全面小康,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5.
[2]许纪霖.世间已无罗尔斯[N].文汇报,2002-11-2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8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57.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1.
[6]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4/29/content_807-
12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