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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农民生活共同需要、为农村居民公众利益服务的事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我国近几年加大了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但由于一直以来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依然存在水平偏低、总量不足,基层政府财权事权不统一,城乡间、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和供需失衡等问题。从经济法的发展理念来看,应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补充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拓宽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资金来源,促进城乡、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