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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基层办案民警多次遇到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指使、安排村民盗伐、滥伐林木和煤矿负责人安排职工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但是,在确定此类案件的违法主体究竟是单位还是自然人的问题上随意性较大,有时确定为单位,有时又确定为自然人.而且,对于已经认定为单位违法的案件,处罚对象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掌握单位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关键,而对单位违反森林法的处罚对象的迷茫,很大程度上缘于法律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