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公司担保诉讼问题多年来意见不一,盖源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的认识有差异,对公司体制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及公司公章的应用事项范围见解相悖,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交叉影响,出现了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援引表见代表这一商法理论工具解决了统一裁判标准的问题,且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消弭了法律规定的冲突,价值无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吸收延续了大部分规则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公司担保诉讼问题多年来意见不一,盖源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的认识有差异,对公司体制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及公司公章的应用事项范围见解相悖,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交叉影响,出现了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援引表见代表这一商法理论工具解决了统一裁判标准的问题,且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消弭了法律规定的冲突,价值无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吸收延续了大部分规则.但其中细化的问题、衍生的问题仍然存在和发酵,特别是当下《公司法》修订在即,其第16条如何在吸收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后内容更加清晰、约束范围更加明确,是我国公司法学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面临的问题,研究尚需深入.
其他文献
诉讼中,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以电子存证证据的形式呈现.同时,与电子存证证据相关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电子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问题是电子存证证据司法运用的关键问题.实证分析发现,不同的电子存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存在差别.应当根据电子存证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充分程度的不同,将电子存证证据分为覆盖电子数据全部生命周期的电子存证证据和覆盖电子数据部分生命周期的电子存证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司法实践和理论要求的审查规则,以规范电子存证证据的司法运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和互联网司法裁判体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刑法条文在适用于复杂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显露出不足之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重点对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修改,完善了原条文的内容,有利于避免出现对相同行为适用不同罪名的现象,并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修改后条文的适用仍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现实中各类行为的特征,以准确定罪量刑.
通过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修改的具体问题探讨与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修改前后相关条款的整体结构分析可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肯定了“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中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内容.然而,根据刑法第338条,笔者一贯坚持污染环境罪在立法上是故意的实害结果犯的观点,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解释只能包含环境污染的结果内容,不能包含污染环境的行为内容.当司法解释超越刑法法条的内涵时,不能为了迎合司法解释而将刑法法条在结果标准和行为标准中任意切换.对于当前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与法条之间的悖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载有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网页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规定,在认可其可能构成要约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来明确其法律属性的空间.这一规定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具有实质合理性,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规范意义.《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存在明显缺陷,且没有被《民法典》所吸收借鉴,应该认为已经被默示地修改.即使认为其仍然存续,在法律适用中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 以及法律原义,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本文对司法裁判中涉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民事判决进行了全样本分析.既有样本表明实践中尚未形成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统一的裁判尺度.司法中的路径自觉一定程度明确了平台安保义务的内涵并厘定了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方面,应对第38条作整体理解,以回应司法实务中规范基础部分缺失的问题.解释论上,将第38条第1款确定为弱归责的安保义务,第2款为强归责的安保义务,整体构建基于价值衡量和风险分配的双层安全保障义务体系.责任承担方面,平台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承担呈现多元化.安保责任是介于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补充责
《规定》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既注重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也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充分发挥裁判规则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诚信,推动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谋划一体推进,促进专利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助推专利质量稳步提升,提升实质性解决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整体效能.《规定》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界定、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充分公开、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标准以及证据、诉讼程序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在民法典中已呈完善状态.为完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创新或引入了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规则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规则等,并显著扩张了担保合同的范围,通过改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合同等非典型担保的制度元素,似乎使得存有争议的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具有融入物权法定主义规则体系的更多理由.应当注意到,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在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中已有充分凸显,价教债权抵押权制度有力地丰富和扩展了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如何解释和适用民法典上的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期待理论和
竞业禁止在我国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难以适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需要.为了破解现实困境,同时厘定一些理论和概念误区,有必要回归到制度的理论拷问,通过对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的再思考,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和认知,为制度的完善和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铺垫.此外,竞业禁止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得以修正,其理论基础有着丰厚的内涵.本文尝试从伦理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多视角对其进行体系化阐述和研究,借此为理论和实务提供正向的启示,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和
《民法典》修改了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但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规则仍有待明确.实际上,原《合同法》规定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规则即巳因监管政策的改变失去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是主流裁判观点.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以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为明文规定.从学理而言,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亦应具有独立性.在监管取消后,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的实质是暴利行为的规制模式.自域外立法、司法实践而言,美、德、法等国采取主观显失公平规则和客观显失公平规则并存的模式.《民法典》也存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