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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行政公正的含义和对妨碍行政公正原因以及行政公正的内容的分析,理性地看待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公正实现问题,笔者将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平台进行分析以解决行政公正的实现问题。
关键词:行政公正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形象公正
行政公正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则。行政公正作为一个整体,既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外在期望。
一、行政公正的逻辑起点—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公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们能做的务实的选择就是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而行政公正的原则实质上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二、行政公正的内容
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机制作用的对象和目标,并在程序公正机制的运作中接受检验。“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其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行政公正。”形象公正则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一)實体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本质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应当运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徇私,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牟取私利。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相对人权益,还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必须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实体的公正是如此的难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家都‘看得见’的公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当前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它具体包括:
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执法行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错,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保证了行政公正。
5、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6、职能分离。职能分离,职能分离可以防止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也能防止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三)形象公正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公务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公务人员的身份,否则,就会妨碍行政公正的实现。目前,在政府机关中存在个别公务员由于对自身形象没有给与足够重视,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办事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行政机关执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的现象。
三、实现行政公正需要构建的平台
(一)市场经济平台
“市场培育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培育实际上是市场主体的意识、能力等多元化方面的独立性培育,这种独立性是每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性和个体性能量的充分而又合理的释放。”“这种主体性和个体性是个人应该敢于用理性的尺度来评判一切,个人应该拥有按照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最大程度的发酵,就会经由经济决定政治的规律“使得政府不能脱离公断者正中的位置,而偏袒地站在与己有利或血缘相通某些(国营)企业一边,发号施令、指手画脚,使行政运作不应有地跌落于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底线之下。”
市场经济也是孕育现代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的母体,所以当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为它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时,也对公共行政的公正性提出了强烈要求。人们的公正要求来源于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而平等和自由则是由市场经济来加以确立的,并且反过来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创造了市民社会的领域,使之与公共的领域并存,平等和自?由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和基础,而公正则是市民社会对公共领域的行为要求。
(二)政治平台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改进行政管理的方式,建立公正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非法利益合法化”;如何在制度上促使政府部门行政公正,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要保证政府部门行政公正,必须在政府部门行为和公务员管理方面加强五项制度建设。1、开放的沟通制度。2、开明的行政协商制度。3、开通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公务员的私人生活的公开。4、开放的听证制度。必须完善听证制度,使听证制度成为维护行政公正、防止政府部门任意行为的保障。5、开阔的救济制度。上述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行政公正,为保证行政公正,还必须有救济制度,为公众提供救济渠道、方式。
(三)法律平台
2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行政执法领域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改变。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已经为我国多年来的实践所证明。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执法。可以说,绝大部分行政违法都跟缺乏程序保障有关。甚至,有些案件处理结果基本公正,但因为没有遵守基本的程序准则,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感到难以接受,到处告状、上访。近几年的立法吸收了回避、告知、听证、送达、说明理由等程序性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推进行政公正还需要大力加强法律程序建设。
关键词:行政公正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形象公正
行政公正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则。行政公正作为一个整体,既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外在期望。
一、行政公正的逻辑起点—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公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们能做的务实的选择就是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而行政公正的原则实质上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二、行政公正的内容
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机制作用的对象和目标,并在程序公正机制的运作中接受检验。“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其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行政公正。”形象公正则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一)實体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本质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应当运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徇私,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牟取私利。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相对人权益,还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必须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实体的公正是如此的难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家都‘看得见’的公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当前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它具体包括:
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执法行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错,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保证了行政公正。
5、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6、职能分离。职能分离,职能分离可以防止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也能防止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三)形象公正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公务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公务人员的身份,否则,就会妨碍行政公正的实现。目前,在政府机关中存在个别公务员由于对自身形象没有给与足够重视,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办事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行政机关执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的现象。
三、实现行政公正需要构建的平台
(一)市场经济平台
“市场培育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培育实际上是市场主体的意识、能力等多元化方面的独立性培育,这种独立性是每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性和个体性能量的充分而又合理的释放。”“这种主体性和个体性是个人应该敢于用理性的尺度来评判一切,个人应该拥有按照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最大程度的发酵,就会经由经济决定政治的规律“使得政府不能脱离公断者正中的位置,而偏袒地站在与己有利或血缘相通某些(国营)企业一边,发号施令、指手画脚,使行政运作不应有地跌落于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底线之下。”
市场经济也是孕育现代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的母体,所以当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为它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时,也对公共行政的公正性提出了强烈要求。人们的公正要求来源于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而平等和自由则是由市场经济来加以确立的,并且反过来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创造了市民社会的领域,使之与公共的领域并存,平等和自?由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和基础,而公正则是市民社会对公共领域的行为要求。
(二)政治平台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改进行政管理的方式,建立公正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非法利益合法化”;如何在制度上促使政府部门行政公正,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要保证政府部门行政公正,必须在政府部门行为和公务员管理方面加强五项制度建设。1、开放的沟通制度。2、开明的行政协商制度。3、开通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公务员的私人生活的公开。4、开放的听证制度。必须完善听证制度,使听证制度成为维护行政公正、防止政府部门任意行为的保障。5、开阔的救济制度。上述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行政公正,为保证行政公正,还必须有救济制度,为公众提供救济渠道、方式。
(三)法律平台
2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行政执法领域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改变。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已经为我国多年来的实践所证明。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执法。可以说,绝大部分行政违法都跟缺乏程序保障有关。甚至,有些案件处理结果基本公正,但因为没有遵守基本的程序准则,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感到难以接受,到处告状、上访。近几年的立法吸收了回避、告知、听证、送达、说明理由等程序性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推进行政公正还需要大力加强法律程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