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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当前已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而作为个人破产中起到责任追究和威慑机制的失权制度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考量的社会因素入手,结合当前针对被执行人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失权规定,为我国个人破产中失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破产;失权;失信被执行人
一、构建失权制度应考量的社会因素
(一)信贷消费快速发展
在2019年11月16日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19.16亿元,比例相较上季度有所上涨。由此可以看到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趋势是贷款不断增加,不良率也不断提升。而个人破产制度推行后,消费者可以通过“破产”达到债务免除,部分不理智消费者可能盲目过度消费、提前消费,而最后导致偿付不能,这使得消费者陷入过度负债和循环债务的困境中,影响日常生活;同时银行将承担被免除债务的损失,这样的情形会导致银行资金难以周转,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
(二)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
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信贷记录人数5.3亿,征信覆盖率仅占总人口的38%,个人征信渗透率不足,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依未形成。与此同时,很多可以用于征信的数据分散在多个机构,导致出现严重的征信数据的“信息孤岛”现象,难以有效地整合和使用,依然影响信贷风险的识别和应对。我国的信用系统没有达到全面覆盖社会的程度,其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依然受到约束。那么银行就无法准确判断借款人的自有资产、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1】在这样情形下,各银行都将提高个人信贷的门槛,并要求贷款消费者履行越来越复杂的贷款手续。这样的操作势必使消费信贷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而让诚信的有贷款需求的人因为达不到门槛而需求到不到满足。
(三)社会诚信缺失
自從放开个人信贷业务后,我国的个人信用危机越来越严重,银行的坏账死账与日俱增。产品信用方面也是危机重重,毒奶粉、毒胶囊、毒酸奶等事件屡禁不绝,这些现象反映了部分国人道德信用的缺失。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部文件、建设失信惩戒机制,力图解决我国 “执行难”问题,最后通过加大失信成本和形成道德压力,才基本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其背后也反映了我国社会的诚信体系缺失,同时也表明我国在失信方面的惩戒力度小,不足以有效遏制失信现象。【2】因此我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在面临社会诚信缺失的情况下,要加大破产成本,打消失信者有利可图的侥幸心理。
二、构建失权制度与我国现有针对被执行人的失权规定
(一)企业破产法失权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设立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制度中有涉及针对“准破产人”的失权规定,但大部分都体现在对资格的限制。比如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的多年实施给个人破产打下了良好基础,个人破产法可以移植其实体和程序上的规范,有利于实现我国破产制度的统一。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指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却逃避或者规避履行的被执行人。该制度适用对象与个人破产的破产人一样,都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使其遭受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其出台后对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限制高消费制度
限制高消费制度是我国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制度之一。该制度是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限制消费措施,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法打击和惩处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该规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以及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个人破产制度借鉴。
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中失权制度的建议
(一)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失权规定并完善
首先,对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内容可以采纳我国对“准破产人”的失权规定。比如在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格方面对其进行限制。但我国对“准破产人”的失权限制氛围是比较狭窄的,考虑到破产对象是企业董事、经理本人,因为他们的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对其进行上述资格的限制,是避免他们再次陷入破产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对比国外的个人破产失权制度规定来看,我国只对经营型职业进行了资格限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应该还需再增设以下两类职业。
公务型职业,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限制这部分职业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司法等权利。在公众心中是需要具有道德高尚、诚实负责等职业操守。如果破产人可以担任这些职业,会给公众营造不良信息,难以构建诚信社会体制。
信誉类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仲裁员、信托人、经纪人、破产管理人等,这些依靠当事人声誉、品行、威望的信任而存在。比如律师如果没有良好的信誉,就难以保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依法办事,以法律为依据从事代理事务。
这种分类并非绝对,之间可能还存在交叉,比如存在信誉型和经营型职业的重合。但对于职业资格限制的范围,要坚持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宗旨,避免盲目扩大,过多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所以在作出相关规定时,一定要综合各种职业的要求和特点、以及与社会的关联度,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定。【3】 (二)变通结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如果将破产人也适用该制度,那么在外观上会给他人营造一种错像“破产等于严重失信”,这违背我们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如此严苛,因为其宣传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是在相关的查询网站公示,甚至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多个平台上予以公布,让社会上的人群大机率获知,造成其信用危机,导致其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失信被执行人被实施该制度,是由于他们失信在前,理应受到应有的惩戒。而对于破产人而言,他们大部分都是因为投资失败、天灾人祸等客观原因而造就破产,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去侵占他人的财产,所以以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名单制度限制他们,难免不公,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再借鉴该制度前提下,我们要严格区分个人破产人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可以同样采取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提供专门的查询网站,方便群众随时查询,甄别交易对象,以免再有债权人陷入破产人无力偿付债务的窘境下。同时将破产人的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質认定等方面进行参考,人民法院应当将破产人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其破产信息应当只保留几年,以帮助破产人重新投入社会。
(三)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制度
对破产人宣告破产后,同样可以适用限制高消费制度,温州中院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法院对其颁布了行为限制令,限制令中规定在其信誉恢复之前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就涵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将限制高消费制度纳入失权范围内,可以监督破产人的财产,因为限制高消费制度的高消费的标准就是明显超出维持自身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础生活和人格尊严以及维持经营实体基本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破产人以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逃过了财产审查,从而被宣告破产,破产人是没有多余的财产用以进行高消费,但他们如果有多次进行高消费行为,很可能表明他们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对其财产再进行一次神查,对破产人能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督、督促效果。
其次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仍然实施超出基础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最低水平的消费,而进行大量高消费的行为,那么后续对债权人的债务很可能得不到及时清偿。因为后续的偿还债务与收入成正比,如果能进行高消费,故意挥霍财产,那么将没有财产偿还债权人,机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同时债务人被限制高消费,至少能在心理上给足债权人安全感,因为债务人在消费方面被限制,后期就可能留存财产用以归还债务。
参考文献:
[1]廖理.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现状及思考[J].人民论坛,2019(20):78-79
[2] 徐晶;张新颖.新时代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0(24):122-123
[3]李秋君.破产失权制度比较研究[D].郑州大学,2009.30
秦柳香 ,女,湖南衡阳人,汉族,2000年11月出生,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2017级法学本科专业学生 ,研究方向:商法
作者简介:
秦柳香,女,湖南衡阳人,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学生;
李鲲,男,湖南岳阳人,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老师。
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比较研究”(cxcy1940)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湖南 衡阳 421008)
关键词:个人破产;失权;失信被执行人
一、构建失权制度应考量的社会因素
(一)信贷消费快速发展
在2019年11月16日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19.16亿元,比例相较上季度有所上涨。由此可以看到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趋势是贷款不断增加,不良率也不断提升。而个人破产制度推行后,消费者可以通过“破产”达到债务免除,部分不理智消费者可能盲目过度消费、提前消费,而最后导致偿付不能,这使得消费者陷入过度负债和循环债务的困境中,影响日常生活;同时银行将承担被免除债务的损失,这样的情形会导致银行资金难以周转,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
(二)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
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信贷记录人数5.3亿,征信覆盖率仅占总人口的38%,个人征信渗透率不足,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依未形成。与此同时,很多可以用于征信的数据分散在多个机构,导致出现严重的征信数据的“信息孤岛”现象,难以有效地整合和使用,依然影响信贷风险的识别和应对。我国的信用系统没有达到全面覆盖社会的程度,其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依然受到约束。那么银行就无法准确判断借款人的自有资产、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1】在这样情形下,各银行都将提高个人信贷的门槛,并要求贷款消费者履行越来越复杂的贷款手续。这样的操作势必使消费信贷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而让诚信的有贷款需求的人因为达不到门槛而需求到不到满足。
(三)社会诚信缺失
自從放开个人信贷业务后,我国的个人信用危机越来越严重,银行的坏账死账与日俱增。产品信用方面也是危机重重,毒奶粉、毒胶囊、毒酸奶等事件屡禁不绝,这些现象反映了部分国人道德信用的缺失。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部文件、建设失信惩戒机制,力图解决我国 “执行难”问题,最后通过加大失信成本和形成道德压力,才基本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其背后也反映了我国社会的诚信体系缺失,同时也表明我国在失信方面的惩戒力度小,不足以有效遏制失信现象。【2】因此我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在面临社会诚信缺失的情况下,要加大破产成本,打消失信者有利可图的侥幸心理。
二、构建失权制度与我国现有针对被执行人的失权规定
(一)企业破产法失权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设立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制度中有涉及针对“准破产人”的失权规定,但大部分都体现在对资格的限制。比如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的多年实施给个人破产打下了良好基础,个人破产法可以移植其实体和程序上的规范,有利于实现我国破产制度的统一。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指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却逃避或者规避履行的被执行人。该制度适用对象与个人破产的破产人一样,都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使其遭受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其出台后对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限制高消费制度
限制高消费制度是我国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制度之一。该制度是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限制消费措施,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法打击和惩处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该规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以及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个人破产制度借鉴。
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中失权制度的建议
(一)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失权规定并完善
首先,对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内容可以采纳我国对“准破产人”的失权规定。比如在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格方面对其进行限制。但我国对“准破产人”的失权限制氛围是比较狭窄的,考虑到破产对象是企业董事、经理本人,因为他们的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对其进行上述资格的限制,是避免他们再次陷入破产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对比国外的个人破产失权制度规定来看,我国只对经营型职业进行了资格限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应该还需再增设以下两类职业。
公务型职业,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限制这部分职业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司法等权利。在公众心中是需要具有道德高尚、诚实负责等职业操守。如果破产人可以担任这些职业,会给公众营造不良信息,难以构建诚信社会体制。
信誉类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仲裁员、信托人、经纪人、破产管理人等,这些依靠当事人声誉、品行、威望的信任而存在。比如律师如果没有良好的信誉,就难以保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依法办事,以法律为依据从事代理事务。
这种分类并非绝对,之间可能还存在交叉,比如存在信誉型和经营型职业的重合。但对于职业资格限制的范围,要坚持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宗旨,避免盲目扩大,过多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所以在作出相关规定时,一定要综合各种职业的要求和特点、以及与社会的关联度,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定。【3】 (二)变通结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如果将破产人也适用该制度,那么在外观上会给他人营造一种错像“破产等于严重失信”,这违背我们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如此严苛,因为其宣传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是在相关的查询网站公示,甚至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多个平台上予以公布,让社会上的人群大机率获知,造成其信用危机,导致其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失信被执行人被实施该制度,是由于他们失信在前,理应受到应有的惩戒。而对于破产人而言,他们大部分都是因为投资失败、天灾人祸等客观原因而造就破产,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去侵占他人的财产,所以以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名单制度限制他们,难免不公,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再借鉴该制度前提下,我们要严格区分个人破产人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可以同样采取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提供专门的查询网站,方便群众随时查询,甄别交易对象,以免再有债权人陷入破产人无力偿付债务的窘境下。同时将破产人的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質认定等方面进行参考,人民法院应当将破产人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其破产信息应当只保留几年,以帮助破产人重新投入社会。
(三)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制度
对破产人宣告破产后,同样可以适用限制高消费制度,温州中院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法院对其颁布了行为限制令,限制令中规定在其信誉恢复之前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就涵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将限制高消费制度纳入失权范围内,可以监督破产人的财产,因为限制高消费制度的高消费的标准就是明显超出维持自身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础生活和人格尊严以及维持经营实体基本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破产人以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逃过了财产审查,从而被宣告破产,破产人是没有多余的财产用以进行高消费,但他们如果有多次进行高消费行为,很可能表明他们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对其财产再进行一次神查,对破产人能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督、督促效果。
其次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仍然实施超出基础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最低水平的消费,而进行大量高消费的行为,那么后续对债权人的债务很可能得不到及时清偿。因为后续的偿还债务与收入成正比,如果能进行高消费,故意挥霍财产,那么将没有财产偿还债权人,机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同时债务人被限制高消费,至少能在心理上给足债权人安全感,因为债务人在消费方面被限制,后期就可能留存财产用以归还债务。
参考文献:
[1]廖理.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现状及思考[J].人民论坛,2019(20):78-79
[2] 徐晶;张新颖.新时代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0(24):122-123
[3]李秋君.破产失权制度比较研究[D].郑州大学,2009.30
秦柳香 ,女,湖南衡阳人,汉族,2000年11月出生,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2017级法学本科专业学生 ,研究方向:商法
作者简介:
秦柳香,女,湖南衡阳人,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学生;
李鲲,男,湖南岳阳人,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老师。
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比较研究”(cxcy1940)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湖南 衡阳 4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