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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界定、判断标准和归属等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概括,致使学理解释不一。本文主要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对合作作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界定。同时对合作作品的归属从一般和特殊规定两方面加以阐述和评价,并对司法解释中不按合作作品处理的两种情形即领导作品和特定人经历作品的归属提出了不同观点,前者应排除在作品客体范围以外,后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